这些税金及附加,一般根据当月销售额或税额,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于下月初缴纳。其计算公式为:
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城建税额=(当期的营业税+消费税+增值税的应交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教育费附加=(当期的营业税+消费税+增值税的应交额)*教育费附加税率;
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2%。
现行制度规定,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的提取比例为3%。
扩展资料
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发布之前,“营业税金及附加”核算的内容主要是: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等。
将“营业税金及附加”调整为“税金及附加”,同时核算范围也扩大到了原“管理费用”项下核算下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
经调整后,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调整后这些税费不应该通过这个科目进行核算: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影响企业的经营利润,必然不会在“税金及附加”核算。增值税只影响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只需要通过资产负债科目核算。如果进项税不能抵扣应该计入资产成本或费用,也不会计入“税金及附加”。
企业所得税是针对经营后所得征收的,而“税金及附加”核算的是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税费,“税金及附加”影响的是“营业利润”之前的损益,所以企业所得税也不在“税金及附加”核算,在“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核算。
另外,还有一些税费需计入资产成本,比如:车辆购置税、契税、烟叶税、关税、耕地占用税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营业税及附加
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公式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公式: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消费税税率;城建税额=(当期的营业税+消费税+增值税的应交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当期的营业税+消费税+增值税的应交额)*教育费附加税率;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2%。
现行制度规定,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的提取比例为3%。
计算公式=当期缴纳的(营业税额+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税率*地方教育费税率二、相关税率1、营业税:3-20%,计税额为核定营业额;税率按经营项目区分。
城建税:7%(县城5%)计税额为当期交纳的营业税额+增值税+消费税。
教育费附加:3%,计税额为当期交纳的营业税额+增值税+消费税。
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各地不一,一般为1%—2%,计税额为当期交纳的营业税额+增值税+消费税。
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1、营业税营业税是国家对提供各种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
营业税按照营业额或交易金额的大小乘以相应的税率计算。
消费税消费税是国家为了调节消费结构,正确引导消费方向,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部分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
消费税实行价内征收,企业交纳的消费税计入销售税金,抵减产品销售收入。
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是国家为了发展我国的教育事业,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质而征收的一项费用。
这项费用按照企业交纳流转税的一定比例计算,并与流转税一起交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国家开征了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当注意,上述所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几个税种不包括所得税和增值税。
"所得税"将在利润表的底部出现,而增值税由于其特殊的核算方法,在企业的利润表中无法反映出来。
再有就是"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仅反映主营业务缴纳的税款,还没有包括由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引起的纳税额。
综上所述,营业税附加包括城建税、教育附加税等。
在营业税金及附加计算公式中,营业税的应纳税额就等于企业营业额乘以适用税率。
而计算附加税的话,要在营业额的基础上加上消费税和增值税,然后乘以不同的税率。
像教育附加的话,按照3%征收,而城建税的话,则要按照7%的税率征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营业税金及附加计算公式营业税金及附加的计算公式=当期缴纳的(营业税额+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税率*地方教育费税率。
营业税金及附加:反映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已取消)、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填报此项指标时应注意,实行新税制后,会计上规定应交增值税不再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项,无论是一般纳税企业还是小规模纳税企业均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单独反映。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属于附加税,是按企业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相加的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