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的发票认证了按以下规定处理:作废发票抵扣凭证审核系统会通知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协查,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会通知购货方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将协查结果回复给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开票方重新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五条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按照现行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需要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票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销售方未抄税(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并且未记账。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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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认证后作废了发票怎么办法律主观:这个问题分两方面来讲。 首先,这种情况本不应出现。因为,按照现行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需要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票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对于你公司已经认证通过的发票,开具方一般是作废不了的。但如果真的发生了这种销售方违规作废发票的问题,你作为购买方(发票接受方)就只能对相应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当然,你公司应与对方单位联系,查明原因,再作出相应的善后处置。 购方已认证的发票应按规定保管不应退还销方,购方应在开票系统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作进项转出,销方凭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然后重新开具蓝字发票给购方。 对于销方违规作废的发票,税务机关通过“抵扣凭证核查系统”进行监控和调查。 收货方对于作废的情况及后续抄报税及申报的处理不同,购货方也有所不同: 1、如销货方开出发票后,手工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票面上写了“作废”字样,而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没有作废的操作,且销货方按正常票进行抄税和申报的,购货方取得的发票抵扣联可正常认证抵扣; 2、如销货方开出发票后,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作“作废”操作,但已通过人工补录后抄报税和通过国税机关门前受理申报并经异常处理的,购货方取得的发票抵扣联可正常认证抵扣; 3、如销货方开出发票后,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作“作废”操作,且在抄报税和申报时按“作废”票处理的,购货方取得的发票抵扣联已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也不得退回开票方; 4、如购货方已抵扣进项的,须转出相应进项。由于具体操作涉及销货和购货双方,具体办理时购货方未必能准确了解开票方及开票方主管国税机关的相关操作,故建议出现此类问题时,应将具体情况向主管国税机关反映,由主管国税机关协助核实开票方相关情况后再予处理。 只有严格符合上述三种条件才能作废。在对方将发票作废之后,购买方需要将发票对应的款项做转出处理。事实上根据发票作废情况不同,购买方作出的应变处理也不同,因此要根据实际情况才能进行具体操作。
销售方已把增值税发票作废,购货方已经认证了发票,该怎么办?销售方已把增值税发票作废,购货方已经认证了发票,该怎么办? 这个问题比较典型,很多企业都会遇到。发票资讯已作废,肯定是不能再走冲红程式了。因为发票作废后,已经没有资料给你“冲”! 按规定,必须是在开票当月月底之前、而且是必须所有联次收回,才允许作废发票的。否则属于违规作废,税务机关可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相信您这种情况应该是在电脑上误点了作废。 详细处理办法如下: 一、对方已将发票认证,资讯已上传,无法删除,而你们却误作废,稽核系统将出现比对不符,总局将肯定会通过《增值税抵扣凭证稽核检查管理系统》下发核查资讯给购货方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原因的。 二、因为纳税义务已发生,销售方应将误作废发票相关的收入,作为“未开票收入”如实申报交税! 三、如果购货方已将该发票申报抵扣,按规定,其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增值税抵扣凭证稽核检查管理系统》向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协查资讯; 四、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到销售方实地核实发票作废原因以及抄报税情况,并通过系统回函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视回函情况依法进行处理。 五、按规定:如果销售方是误操作作废并已如实申报交税的,则购货方可以将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也不需要重开发票了。 如果不同时符合“误操作作废并已如实申报交税”的条件,主管税务机关将要求购货方必须作进项转出处理,购货方在补税后可要求销售方重开发票。这样也可以堵住销售方少交税的漏洞。所以销售方如实交税很重要。 六、另外,关键还要看当地税务人员对相关档案的理解程度,执行档案是否规范。为保险起见,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一般都会要求其作转出处理的,那就肯定得重开发票了,这样一来,如果销售方前面已作为“未开票收入”如实交税,再申报时就只能填列一笔同样金额的负数冲回了。 所以,《增值税抵扣凭证稽核检查管理系统》的协查资讯很快就会下达了的。你们一方抵扣,一方将收入正常交税。然后耐心等候并配合好主管税务机关的协查即可。
销售方增值税发票已作废,购货方已认证要怎么处理 购货方去税局说明情况 经税局同意 做进项转出 足额补交税款及滞纳金 若是涉嫌虚开 需要进一步接受处罚
销售方开增值税发票而购货方未认证需作废怎么办 您好,会计学堂林老师为您解答 跨月不能作废可以开红票,当月可以退回作废。 欢迎点我的暱称-向会计学堂全体老师提问
销售方已把发票作废,购货方已认证发票怎么办 应该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如果你们业务还继续,要求对方重新开具发票给你
增值税发票销售方己作废,购货方己认证.怎么处理 问题中的这种情况属于将电子发票进行了作废,而纸质发票交给了购货方,已及时通知购货方。如果购货方通过了认证进行了进项税额抵扣。在增值税稽核系统属于作废发票,那么在次月经过国家税务总局进行比对以后,系统会提示发票为作废发票,会通知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协查,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会通知购货方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将协查结果回复给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而对于销货方来说,因为发票已经作废,在本月肯定没有进行作销售处理,那么,在这个月可以重新再开正确发票,购货方接到重开发票按照正常程式重新抵扣。 如果购货方虽已经认证,当月也不抵扣,那么稽核系统协查处理时就他也就不用进项转出了。
当月增值税发票购货方认证后销售方又作废了该怎么处理 按照规定,购货方已经认证,销售方不能作废的。既然对方已经作废,你就必须做进项税额转出。如果业务真实,对方恶意作废,你可以向对方要求赔偿损失。
增值税发票已认证抵扣销售方把发票作废怎么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5号)规定:“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 国税函[2003]962号文中也规定,因购货方无法退回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销货方收到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根据这些规定,销货方在未取得购货方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或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是不得擅自将已开具的专用发票作废的。销货方擅自作废专用发票的行为违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销货方的违规行为不应由该公司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该公司应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必要时可通过行政复议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增值税发票购方已认证,销售方却作废怎么办 对方作废的已认证发票,需要将进行税额转出,否税将承担一定税务风险,并及时取得合法发票。
销售方增值税发票作度,购货方去税务局认证票才发现对方己作废,该怎么处理 再去找对方重开一张,将与原来他作废的发票一致的发票联和记账联交给对方。
增值税发票已认证,销售方说已作废,怎么办 你们去税局申请红字发票,,退回原发票 要求重开 同时 做进项转出 就算你们不申请 系统比对后 还是会要求你们做进项转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