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内容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行政许可] 企业按照资质标准规定要求申请相应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
企业资质分类第四条 [工程勘察]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活动,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包括: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岩土工程的勘察、设计、测试监测检测、咨询、岩土工程治理(含地质灾害治理等))、水文地质(水文地质测绘、勘探、测试与试验、成果整理等)、工程测量(平面、高程控制测量,白纸测图,航空、地面摄影测量,专业工程测量,制图等内容)、海洋工程勘察等。
[工程设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活动,是指根据建设工程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包括:(一)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消防、建筑智能化、安全、卫生、节能、防雷等的设计。
(二)从事民用建筑工程和一般工业建筑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室外工程设计、建筑物构筑物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上述建筑工程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
[工程施工]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护)、拆除活动。
[工程监理]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在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建设工期、费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实施监督的活动。
[资质分类]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
建设工程勘察分为三个序列,综合、专业、劳务资质;工程设计分为四个序列,综合、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工程施工分为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工程监理资质设若干专业工程类别。
[资质分级] 建设工程勘察、监理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等级;工程设计资质设综合、甲、乙、丙四个等级;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设特、一、二、三级四个等级。
[资质标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组织制定。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进行重大修改或调整时,至少应在标准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后实施。
企业资质许可机关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建设工程勘察甲级资质,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监理甲级资质,施工总承包特、一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相关行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乙级和丙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部分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所有专业承包二、三级资质及劳务分包资质,监理乙、丙级资质。
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相关行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许可原则]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与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许可工作应当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企业资质许可程序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第十三条 [申请内容] 建设工程企业申请资质,包括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升级申请、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等需重新核定资质的申请。
[申请方式]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的企业可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中的一类或多类企业资质。
取得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无需申请勘察专业、劳务资质,即可从事相应的勘察活动。
取得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无需申请设计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即可从事相应的设计活动。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无需申请专业承包资质,即可从事相应施工承包活动,但不得申请劳务分包资质。
劳务分包企业只能在本资质序列内申请相近的劳务资质。
[受理机关] 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
对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资质,中央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三层以内全资控股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资质,由各地确定受理方式。
[受理方式] 资质受理部门应当随时受理企业的资质申请。
申请材料第十七条 [企业首次申请资质] 企业首次申请资质,应当根据资质标准,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和通过工程建设网网上申报的相应的电子文档;(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预核准通知书;(三)企业章程;(四)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毕业证书;企业法人代表的国籍证明、简历、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毕业证书等。
(五)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六)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及相关业绩有效证明材料等;(七)企业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八)资质标准要求的工作场所的购置(租赁)合同和发票;申请施工类资质的企业还需提供设备购置(租赁)发票等相关证明。
[企业资质增项] 企业申请资质增项,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施工企业申请增项资质的,还应当提供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证明。
[企业升级]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时,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资料外,应当根据资质标准要求,提供下列资料:(一)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二)最近三个年度有关财务报表(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及报表说明;(三)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及技术人员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四)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相关证明材料(合同、验收资料、结算等)。
[企业改制] 企业改制重组申请资质,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以及原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分立成立新的企业申请资质,原企业和新企业除同时向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分立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以及原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合并成立新的企业申请资质,除向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合并方案、批准文件及合并企业原资质证书。
审查与决定第二十一条 [备案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依照本规定由其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审批结果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审批程序]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程序如下:(一)资质受理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核对申请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单;(二)对于按规定应当进行初审的资质申请,资质初审部门在资质申请材料上签署初审意见后,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资质审批部门。
水利、信息产业等资质,由同级相关部门派出工作人员,参与初审;(三)资质审批部门进行审查时,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资质的,由同级相关部门派出工作人员,参与审批部门组织的审查;(四)资质初审和审批部门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五)资质审批部门应将审查意见进行公示。
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资质标准的,审批部门应依法发布准予行政许可公告,并颁发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 [不予增项和升级的规定] 建设工程企业申请资质增项和升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批部门不予批准:(一)与建设单位或其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二)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或者允许其他企业、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四)因本企业责任发生过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的;(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一定后果的;(六)以欺骗弄虚作假手段申请资质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执业人员注册变更] 企业首次申请资质,有注册人员要求的,应当自审批公告颁布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册人员转注册手续,并向资质审批部门提供加盖注册执业人员有效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方可领取资质证书;逾期不提供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不予办理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六条 [证书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押、没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证书注销] 企业在领取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八条 [资质补发与延续] 企业遗失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由企业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并需要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公众查阅] 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将资质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审查期限第三十条 [受理与初审] 资质受理部门在收到企业提出的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资质受理部门应当自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资质审批部门。
第三十一条 [审查决定]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做出批准的书面决定,在公众媒体上公示审批结果。
第三十二条 [公示时间] 资质审批部门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公示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之内。
变更第三十三条 [证书变更]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随时受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第三十四条 [变更程序] 企业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等变更,应当在工商部门变更手续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资质变更申请,并附有关变更证明材料,由原发证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资质证书编号变更,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其他变更事项均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完成网上核对、更新。
第三十五条 [人员变更] 企业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经理、技术人员等变更,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按照资质受理和审批程序,向相关部门备案,同时完成网上核对、更新。
第三十六条 [变更申请材料] 企业因非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等原因发生变更,办理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一)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及电子文档;(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四)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批复意见或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第三十七条 [增补资质证书资料] 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企业资质证书的,办理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一)企业资质证书增补申请及电子文档;(二)遗失补办证书的,需要提供在公众媒体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
其他第三十八条 [资质等级限制] 首次申请或申请增项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企业资质最高为乙级;首次申请或申请增项施工类资质为最低级,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相应专业承包增项资质,按实际达到标准审批。
第三十九条 [考核方式] 企业同时申请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中的两个以上类型企业资质时,其技术人员、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等资质条件可合并考核。
[专业人员注册] 取得多项执业资格的技术人员,可以在同一企业分别注册并执业。
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 [监督机关]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监督检查内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的监督检查,通过核查企业从业人员、经营业绩、市场行为、质量安全状况等情况,履行监督责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四十三条 [层级监督]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 [现场监督检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一)进入建设工程活动工作现场实地检查;(二)就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做出解释说明;(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第四十五条 [监督检查要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收受企业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四十六条 [异地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企业出现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违法事实、处理意见或结果抄告资质审批部门及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 [举报投诉]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企业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有权向资质审批部门举报、投诉,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四十八条 [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资质条件达不到资质等级标准的,应当及时向资质审批部门报告有关情况,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资质等级标准的,撤回其资质,企业可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等级标准重新提出申请。
第四十九条 [资质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企业资质的注销手续:(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定资质的;(二)建设工程企业依法终止的;(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市场信用评价体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应当推进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建设工程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建设工程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建设工程企业的信用档案还应当包括工程质量和安全、未依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等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 [弄虚作假申报] 建设工程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同时给予警告,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企业资质。
第五十二条 [违法取得证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资质审批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企业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违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批企业资质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企业资质申请或者不予企业资质许可的理由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附则第五十四条 [行政许可费用] 资质审批部门实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不得收取费用,其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五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 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
第五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企业资质。
第五十七条 [例外条款] 军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八条 [发布实施]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3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同时废止。
建筑劳务公司怎么经营问题一:如何正常经营建筑劳务公司? 在建筑业市场趋于萧条的时候,要保持建筑劳务公司正常经营是十分困难的事情。我想能够采取的策略不外乎就是:
精简人员,让那些能够自己找到活干的人暂时自己出去找活干,等接到工程项目时再把他们请回来;
努力开拓市场经营范围,例如装修维修类的小活,能够揽到的也揽来干(饥饿时苍蝇蚊子都是肉啊;
向城市以外开辟新的市场包括农村宅基建设或农田水利建设等;
..
问题二:建筑劳务公司如何赚钱 管理费的话要你自己与挂靠单位具体协商的。业内一般3%--5%,但没有固定点位,有的低的2%、1.5%都可以,高的7%、8%都有可能。
一般来说,造价越高、挂靠单位的资质越低,收的管理费率就越低,反之就会高一些。
如果你和总包单位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再次分包的,这个在建筑法里面有明文规定。就算你和其他队伍签订了分包合同,因为这本身就是一个违法行为所以你的合同也不具有法律效应。
至于资质要看你承包的工程涉及到哪些专业,常用的劳务专业资质有劳务分包、抹灰作业、木工作业、架线作业、模板作业、水暖电安装作业、油漆作业、混凝土作业、焊接作业、石制作业、砌筑作业、脚手架作业、钢筋作业、钣金作业等。并且需要根据你的工程体量决定使用资质的等级。
利润的话就是总包单位收方给你记的量(乘以清单计价或者定额计价)得出来的总额,减去你的人工、机械、材料费;劳务公司的管理费;税金;以及其他必要的支出(总包单位、监理单位等都需要打理),具体的要你自己算过才知道。
保险是一定要交的,这个是国家强制规定的。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对于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以工程项目或单位工程为保险单元,各类建设工程均以合同总造价为保险费计算基础。毕竟不知道你的合同价,具体交多少要问总包单位,保险也一般是由总包公司代为办理。
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风险规避可参考以下内容:
(一)挂靠风险的规避
1立法修改上,国外建筑资质管理是以个人技术执业管理为主,我国是以企业资
质管理为主,只有打破资质的建筑特许经营的模式,帮助更多民营或股份制来进入施工领域;
2建筑企业经营体制改革,对内来讲,调动国有企业管理层的积极性。对外来讲,学习江浙管理模式;
3切实履行被挂靠方的管理服务,从设计、施工、质量、安全、工期及材料采购
进行全过程的管理,特别是项目部重点加强对公章、财务、用工及社保的监督;
4对挂靠人的担保方式以解决潜在法律风险,通过将挂靠人财产办理抵押登记到
被挂靠人名下,减少其可能危害被挂靠人利益的法律风险,特别适合被挂靠人对挂靠人松散管理的一种挂靠形式;
5有些施工企业采取内部承包协议的方式来代替挂靠,因为内部承包是法律所允
许,将挂靠项目转变为被挂靠企业的自有项目:
将挂靠实际施工人聘为被挂靠企业员工。
由被挂靠企业派谴项目的具体管理人员。
在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上要确保项目资金完全由被挂靠企业负责项目支出具体管理。
6挂靠人被认定为职务行为、表见代理的风险、主要是加强对项目部日常合同管理;
7挂靠人借款的风险,主要是区分工程款借款还是个人借款,借款关系要清楚
借款人为挂靠个人,而非项目部;
8被挂靠企业派遣工程管理人员,挂靠人与其招聘的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及办
理多项劳动保险;
9慎重选择挂靠合作对象,建立黑名单机制,避免与自然人合作。
(二)非法转包、违法分包风险的规避
1强化分包合同管理,明确禁止转包和再分包的条款,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工
程项目合同进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合同索赔等全过程动态监督;
2采用总公司与分公司或项目部之间的内部承包模式;
3采用材料采购、劳务分包、项目管理三结合的方式;
4发包人有权约定,如果承包人擅自转包或违法分包,发包人有权解决合同,并
由承包人按违约金的标准赔偿损失;
5总承包施工单位要对分包单位进行信用评级和担......>>
问题三:我想开个建筑劳务公司怎么经营 凌晨的凌怎么写
问题四:建筑劳务公司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一般来说这是要看公司的资质的,像抚州那边有家远大建筑劳务,它是属于一级资质的公司,所以经营范围是很广泛的,主要经营建筑劳务分包;公路路面工程施工;市政道路工程施工承包;房屋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承包;土石方工程与地基基础工程施工承包;桥梁施工;钢结构工程施工承包;铝合金门窗承包及防水工程承包等等。
问题五:注册一个建筑劳务公司等流程?怎样才可以注册? 现在注册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2人或2人以上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最低要为3万(参看新公司法第2章第1节第26条) ;1人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最低为10万(参看新公司法第2章第3节第59条);此规定基本适用绝大多数公司。
根据我们的经验整个注册流程您需准备以下几个方面的事宜:
使用附件传送、快递或其他方式提供您和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说明公司注册资金的额度及全体投资人的投资额度,准备好至少5个公司预先名称;
您需选择就近银行进行注资手续;
您需携带身份证前往工商所签字验证;
所有证件办理完毕后您需选择就近银行办理基本账户和纳税账户;
其他所有手续由相关部门完成。
注册流程依次为:
查名(确定公司名字)→验资(完成公司注册资金验资手续)→签字(客户前往工商所核实签字)→申请营业执照→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税务登记证→办理基本帐户和纳税账户→办理税种登记→办理税种核定→办理印花税业务→办理纳税人认定→办理办税员认定→办理发票认购手续。
具体流程解释:
工商所流程:
查名(需1周时间)
所需资料由您提供:
全体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投资人是公司的需要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册资金的额度及全体投资人的投资额度
公司名称(最好提供5个以上)、公司大概经营范围。
查名资料备齐后由相关部门受理,查名所需手续由相关部门完成,查名通过后会预先通知您并核发查名核准单一份、一套章(公司公章财务章法人章股东章)及银行询证函一份。
验资(即办即完)
您凭核发的查名核准单、银行询证函、一套章去您就近银行办理注册资金进账手续,办理完后从银行领取投资人缴款单和对账单,银行询证函则由银行直接快递会计事务所,随后由会计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
验资通过后核发验资报告2份。
验资必须由您本人完成,委托其他机构办理将会承担相关责任,具体参见新公司法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签字(即办即完)
您带好身份证前往工商所进行签字,工商所核实后通过。
签字需要本人到场,经工商所人员确认为本人无误后签字生效,签字通过后即可以开始办理营业执照。
办理营业执照(需2周时间)
所需材料仅供您参考,所有资料由相关部门提供:
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
公司申请登记的委托书 ;
股东会决议 ;
董事会决议 ;
监事会决议 ;
;
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
监事、经理、董事长或者董事的任职证明 ;
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 ;
验资报告 ;
住所使用证明(租房协议、产权证);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需提交部门的批准文件。
资料齐全后所有手续由相关部门完成,报工商局审批后核发营业执照正副本和电子营业执照,随后工商所流程完毕。
以下为质监局流程
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需1周时间)
本步骤手续和所需资料由相关部门提供并完成,前往质监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发代码证正副本和代码卡后质监局流程结束
以下为税务局流程:
办理税务登记证(需2周时间)
提供资料:所需资料仅供您参考,所有资料由相关部门提供。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验资报告》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企业章程或协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合同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经营地的房产权或使用权或租赁证明(加贴印......>>
问题六:建筑劳务公司办理需要什么条件 注册公司需要准备的材料
公司名称(5个以上公司备选名称)
公司注册地址的房产证及房主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房产需在房产证复印件及房屋租赁合同上加盖产权单位的公章;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新站区居民住宅房需要提供房产证原件给工商局进行核对)
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如果注册资金是客户自己提供,只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法人是外地户口在新站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注册,需要提供暂住证原件)
全体股东出资比例(股东占公司股份的安排)
公司经营范围(公司主要经营什么,有的范围可能涉及到办理资质或许可证)
注册公司流程
第一步:准备5个以上公司名称到工商局核名
第二步:到刻章厂刻章一套 分为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合同章。同时到银行开立验资户并存入投资款。
第三步:整理资料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第四步:整理资料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五步:整理资料到国税局办证处办理国税证
第六步:整理资料到地税局办证处办理地税
第七步:到开立验资户的银行或其他银行开设公司基本账户
第八步:公司会计整理资料到国地税务分局办理公司备案及报税事宜
问题七:建筑劳务公司注册有哪些要求? 一、技术负责人
在众多的建筑资质中,一般情况下都会要求技术负责人具有一定年限的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经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但是劳务资质的标准较低,要求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工以上资格或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资格,这两者具备其中一项即可。
净资产
企业净资产至少达到200万,如果是新设立的企业,不必考核净资产。但是,如果企业是把劳务资质作为增项资质来办理,那么净资产应当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
技术工人
技术工人是指拥有各项操作技能的建筑工人,需要经过考核或培训合格,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方可。数量方面,应当不少于50人。
工作场所
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这一点不必细说,一般在工商注册都会要求提 *** 权证和租房合同。
现场管理人员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且劳务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以上便是建筑劳务资质的申请条件。建筑劳务资质是施工单位常见的一种资质,相对于其他建筑资质来说,劳务资质的标准较低一些,不需要配备建造师和职称人员。但是联邦创业需要提醒各位的是,劳务资质在不久的将来,很可能被取消,因此申请之前务必慎重。
问题八:建筑劳务公司怎么做账 一、工程施工过程所发生的直接成本费用通过“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核算。该科目根据施工项目确定成本核算对象,进行辅助核算,按照成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一般以独立的工程合同所确定的项目为成本核算对象;在同一施工现场、同一项目部管理、工程开、竣工时间相差不大的条件下,也可将两个或多个工程项目合并确定为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主要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用、分包工程费用。
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间接费用通过“施工间接费用”科目核算。如有多个项目,应在项目间进行分配。
主要会计分录:
1.材料费
领用的自购材料,根据领料单或出库单等单据,计入合同成本中的材料费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
贷:原材料
2.人工费
根据工资清单,所发生的工资和计提的福利费等费用计入合同成本中的人工费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人工费
贷:应付工资
贷:应付福利费
3.分包工程费用
(1)预付工程款
根据合同协议约定支付的预付款应计入“应付账款――应付分包款”科目
借:应付账款――应付分包款
贷:银行存款
(2)工程款结算
根据与分包企业确认的结算通知单,确认应付的工程款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工程费用
贷:应付账款――应付分包款
(3)支付进度款:
支付已经办理结算的款项时
借:应付账款――应付分包款
贷:银行存款
4.机械作业和机械使用费
(1)使用自有施工机械和运输设备为承包工程进行机械作业所发生的人工费、燃料及动力费、折旧及修理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用等各项费用,计入“机械作业―承包工程”明细科目。机械作业科目应遵循“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核算原则。
借:机械作业―承包工程
贷: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
累计折旧…..
月份终了,分配至工程施工科目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机械使用费
贷:机械作业―承包工程
(2)上述对本单位承包工程所发生的各项机械作业费用如果金额较小,也可以直接计入工程施工科目中的机械使用费科目。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机械使用费
贷: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
应付工资
累计折旧….
(3)从外单位或本企业其他内部独立核算的机械站租入施工机械,支付或负担的机械租赁费,直接记入“工程施工”科目。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机械使用费
贷:银行存款
(与外部单位往来用)
其他应收款―公司内部往来(业务结算)(与独立核算单位业务用)
5.其他直接费
如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临时设施摊销、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用、场地清理费用、水电费等,计入其他直接费科目。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其他直接费
贷: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应付购货款等
临时设施摊销
6.施工间接费用
(1)项目部的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取暖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费用,应首先计入“施工间接费用”科目
借:施工间接费用
贷:银行存款
累计折旧
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 ......
2)月末,施工间接费用应转入施工成本中的间接费科目,如果是多个项目,应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配。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施工间接费
贷:施工间......>>
问题九:如何办理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资质 一)三级资质标准:
企业近3年承担过3项以上单位工程造价2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
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装修装饰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且建筑学或环境艺术、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人员齐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2人。
企业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万元以上。
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00万元以上。
二)三级企业可承担单位工程造价60万元及以下建筑室内、室外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除外)的施工。
提交材料
材料复印件按顺序编排目录,装订成册。
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提供下列资料(需与原件核对):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章程;
验资报告;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社保证明材料;
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
企业的调入或外聘工程技术、经济管理的行政人事调动手续或原调出单位法人签字同意的调出证明和本单位法人签字同意的聘用证明;
各类上岗人员证件、身份证;
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其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对企业改制,或者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就位,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结构及资产负债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其中国有企业还需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文件;
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情况;
工程业绩的分割、合并情况等。
提交材料装订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附件材料装订规格:附件材料一律使用A4(210×297mm)型纸,要有封面、目录和页码。封面内容包括:“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附件材料”字样、申请日期、申请单位等。
附件材料装订顺序:封面、目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资质证书正、副本、企业章程、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资料,财务及统计资料;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项目经理资料、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资料及其他资料。资料装订可根据以上顺序分册装订。
附件材料中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应复印在同一页纸面上、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必须与本单位相符)和身份证应复印在同一页纸面上。所有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资料的复印件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相应顺序单独装订成册(注:每个人的有关资料应装订在一起)。
申请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增项资质的企业,每申请一个方面的资质,需增加填写两份《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并将其相应的附件材料分开装订。
报送省建设厅审批企业资质的,上述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材料由各市人民政......>>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建筑业企业依法进行工程建设施工承包与经营活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分为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和专项分包企业三类。
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阶段总承包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设备采购、材料订货、工程技术开发应用、配合生产使用部门进行生产准备直到竣工投产等能力。从事工程勘察和设计,须取得相应工程勘察和设计资格证书。
施工承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承包活动的企业。
专项分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专项分包活动和承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活动的企业。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资质是指企业的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综合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审查
第七条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级;施工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施工承包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及承包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订、发布;专项分包企业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施工承包企业的资质实行分级审批。一级企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以下企业,属于地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直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由有关部门审批(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统称资质管理部门)。
第九条 已经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应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件;
(五)企业所有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含项目经理)的职称(资格)证件,及关键岗位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六)企业的生产统计和财务决算年报表;
(七)企业的验资证明;
(八)企业完成的代表工程及质量、安全评定资料;
(九)其它需要出具的有关证件。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工程勘察和设计业务时,还需出具有关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格证书》和《工程设计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