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方法如下:1.纳税人不同类型的选择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人企业按照税法要求需要就其经营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若法人企业对自然人股东实施利润分配,还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不同纳税人之间的转化,一般纳税人_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这两种类型纳税人在征收增值税时,计算方法和征管要求不。
一般纳税人实行进项抵扣制,而小规模纳税人必须按照使用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且不实行进项抵扣制。
财务成果及其分配的税收筹划都包括哪些财务成果及其分配的税收筹划都包括哪些 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的税收筹划 由企业自主进行的净利润分配,不管利润分配政策如何,都不会对企业本身的所得税负产生影响,但却会影响到企业的投资者(股东)的税收负担。因此,税收筹划应侧重于使投资者(股东)分回的利润应补缴的税款减少,即最大限度地避免投资者(股东)分回利润的再纳税。其主要方法有: 1.利润(股利)分配的税收筹划。 对于纳税人从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股利)的税收调整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的补充规定中作了详细的规定,现归纳如下: (1)纳税人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股息、红利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2)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有关规定补税。 (3)如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还有盈余的,不再补税。 (4)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也把合伙人及合伙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纳入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对投资分得利润的税收政策,为被投资企业如何选择合理的分配政策、使投资者(股东)尽量减少税收负担,提供了可能。具体做法有: (1)保留低税地区被投资企业的利润不予分配,减轻投资者的税负。如果投资企业是盈利企业,而且其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应尽可能地促使被投资企业不向或推迟对投资者分配利润(含股息、红利),避免或推迟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补缴所得税。要达到这一目的,投资企业可追加对被投资企业控股,从而控制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政策。 例1:内地甲企业对在经济特区的乙企业进行投资,股权比例为100%。2001年度甲企业税前利润为1000万元,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3%,乙企业税前利润为500万元,适用所得税税率为15%。 若该年度乙企业税后利润不进行分配,则甲、乙企业纳税情况如下: 甲企业应纳所得税额=1000×33%=330(万元) 乙企业应纳所得税额=500×15%=75(万元) 合计应纳所得税额=330+75=405(万元) 若该年度乙企业税后利润向股东分配60%,则甲、乙企业纳税情况如下: 乙企业应纳所得税额=500×15%=75(万元) 甲企业经营所得应纳所得税额=1000×33%=330(万元) 甲企业投资所得应补缴的所得税额=(500-75)×60%÷(1-15%)×(33%-15%)=54(万元) 甲企业共应纳所得税额=330+54=384(万元) 合计应纳所得税额=75+384=459(万元) 从上述两种方案的结果可以看出,采用对乙企业税后利润不进行分配的方案,比采用对乙企业税后利润进行分配的方案少纳所得税额459-405=54万元。虽然,保留在乙企业的税后利润中,以后纳税年度如果分回,仍需要进行税收调整并补税,但这样做至少给投资者带来了一笔无息贷款。 (2)股份公司可以采取不直接分配股息,而使股票增值,从而避免投资者(股东)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补缴所得税。股份制企业可以把税后利润的大部分作为公司的追加投资,使公司的资产总额增加,在不增发股票的情况下,使公司的股票升值,为投资者带来更多的好处。对于法人股东来说,由于没有从股份公司分回股息,不存在对分回的股息按投资方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方的部分补税;对于个人股东来说,由于没有从股份公司分回股息,不需要缴纳股息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其股息部分可以通过股票价格的上涨得到补偿;对于股份公司本身,也可以取得再投资部分的优惠待遇,壮大自身的实力。 2.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利润处理方式的税收筹划。 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特规定了再投资退税的优惠政策,这些政策主要有: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外国投资者申请再投资退税的投资,必须是用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进行的投资,而且必须在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1年内,持载明其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出资证明,向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外国投资者在申请退税时,还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由当地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予以推算确定。 (2)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可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适用该种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按一般再投资退税规定办理外,应当提供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确认举办、扩建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证明。如果在规定的办理再投资退税期限内,因各种原因而尚未得到有关部门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税务机关应按40%的退税比例办理退税。被投资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3年内,经考核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时,或者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的第1年内,经考核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时,再按100%退税率补退其差额部分。 如果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者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 上述规定,为外国投资者如何选择对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回利润的处理方式来减少税收负担,提供了可能。外国投资者可以选择能降低税负的方法有: (1)对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应尽量选择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避免把投资分回的利润汇回国内。 (2)在进行再投资经营期限决策时,应尽量选择经营期限在5年以上的再投资项目,以取得再投资退税。届时如果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虽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但这相当于无息使用了这笔税款。 (3)在进行再投资项目的决策时,应尽量选择能被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的投资项目,以取得100%的再投资退税款。
税收筹划的作用、存在着哪些问题及其应用 问题有点大,作用就是合理避税,问题是很难划分避税的合法性,主要应用在有多个子公司或者跨国公司的企业。
再分配的构成包括哪些 国民收入再分配是国民收入继初次分配之后在整个社会范围内进行的分配,是指国家的各级 *** 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主要通过税收和财政支出的形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过程。 初次分配是指企业单位内部的分配,其依据主要是效率原则,即根据各生产要素在生产中发挥的效率带来的总收益多少进行分配,高效率获得高回报。再分配是指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 *** 通过税收、政策、法律等措施,调节各收入主体之间现金或实物的分配过程,也是对要素收入再次调节的过程。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
预计财务成果怎么预计? 答:做财务预测出具财务报表,从财务报表看你预计的财务成果,具体方法建议你看看中级《财务管理》第三章预算管理,这里我就不详细说了,太多了!
税收筹划分别以哪些税制要素为基础依据 税收筹划的基本策略有六种:包括规避纳税义务、税负转嫁、缩小税基、适用低税率、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及延迟纳税。 规避纳税义务以纳税人和征税对象为基础依据;税负转嫁以征税对象和税目为基础依据;适用低税率以税目和税率为基础依据;缩小税基以计税依据为基础依据;延迟纳税以纳税期限和纳税环节为基础依据;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以纳税人、税率和减税免税为基础依据。 税制要素的内容包括: 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税免税、违章处理等,其中纳税人、课税对象和税率为税收制度的基本因素。任何税种如果缺少这三个要素中的某一个,均不能成立。每个税种的要素都需要规定具体的确定的内容。如中国现行的增值税以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报关进口货物入境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企业或个人因从事工业制造、商品经营或提供劳务或进口货物而获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规定了13%和17%两档税率。 "税收筹划"又称"合理避税"。它来源于1935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税收筹划的规范化定义得以逐步形成,即"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Tax Savings)的经济利益。" 主要内容: (一)避税筹划 是指纳税人采用非违法手段(即表面上符合税法条文但实质上违背立法精神的手段),利用税法中的漏洞、空白获取税收利益的筹划。纳税筹划既不违法也不合法,与纳税人不尊重法律的偷逃税有着本质区别。国家只能采取反避税措施加以控制(即不断地完善税法,填补空白,堵塞漏洞)。 (二)节税筹划 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通过对筹资、投资和经营等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税甚至不缴税目的的行为。 (三)转嫁筹划 是指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通过价格调整将税负转嫁给他人承担的经济行为。(四)实现涉税零风险 是指纳税人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税款缴纳及时、足额,不会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即在税收方面没有任何风险,或风险极小可以忽略不计的一种状态。这种状态的实现,虽然不能使纳税人直接获取税收上的好处,但却能间接地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而且这种状态的实现,更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与规模扩大。
什么是财务成果类账户? 财务成果类账户是指用来核算和监督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月份、 季度或年度)内财务成果形成,并确定最终成果的 账户 。 典型的财务成果类账户是“ 本年利润 ”。
什么是财务成果形成过程类账户? == 什么是财务成果形成过程类账户杨明海,金会琴主编.基础会计[ M].ISBN:F230.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7 == 财务成果形成过程类账户是用来核算企业一定时期内 财务成果 形成的 账户。
什么是财务成果?它是怎样构成的? 财务成果是企业一定生产期间经营活动的最终财务成果,是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所实现的各种收入(收益)大于相关费用(支出等)以后的差额。如果收入小于费用,其差额为企业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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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报警设备都包括哪些及其分类 这个消防报警设备主要是探测器、按钮、声光报警器等报警类的和模块的控制类的。
企业如何做好税务筹划法律主观:依法 纳税 是公民和企业的法定义务,如果企业达到纳税标准的,是需要及时申报税收的。企业的税负是很重的,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企业需要做好税收筹划。下面 网 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利用 税收优惠 政策开展税务筹划,选择投资地区与行业 开展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投资于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行业以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 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区域税收优惠只保留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其它区域优惠政策已取消。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 环境保护 与节能等方面。因此,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收入总额减计10%。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等方面进行了界定。 2.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农林牧渔业给予免税;对国家重点扶持基础设施投资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 3.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100%扣除,安置特定人员(如下岗、待业、专业人员等)就业支付的工资也给予一定的加计扣除。企业只要录用下岗员工、残疾人士等都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分析哪些岗位适合安置国家鼓励就业的人员,筹划录用上述人员与录用一般人员在工薪成本、培训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差异,在不影响企业效率的基础上尽可能录用可以享受优惠的特定人员。 二、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税务筹划 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筹划。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别使用独立纳税和汇总纳税,会对总机构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企业可以利用新的规定,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 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有子 公司 和分公司两种选择。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企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 第一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子公司形式,单独纳税。第二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到总公司纳税,以弥补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的亏损;即使下属公司均盈利,此时汇总纳税虽无节税效应,但可降低企业的办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第三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纳税可以用其他分公司或总公司利润弥补亏损。第四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分支机构扭亏的能力,若短期内可以扭亏宜采用子公司形式,否则宜采用分公司形式,这与企业经营策划有紧密关联。不过总体来说,如果下属公司所在 地税 率较低,则宜设立子公司,享受当地的低税率。 如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他居民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但子公司在所在国比分公司享受更多的税务优惠,一般可以享有东道国给予其居民公司同等的税务优惠待遇。如果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积累利润还可以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而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所发生的利润与总公司合并纳税。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境内外机构的盈亏相互弥补,因此,在经营期间若发生分公司经营亏损,分公司的亏损也无法冲减总公司利润。 三、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务筹划 折旧是为了弥补固定资产的损耗而转移到成本或期间费用中计提的那一部分价值,折旧的计提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折旧具有抵税作用,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所需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也不相同。因此,企业可以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收筹划。 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把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前提下,所得税的递延缴纳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 贷款 。另外,当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时,延长折旧期限把后期利润尽量安排在优惠期内,也可进行税收筹划,减轻企业税负。最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来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各期的成本也存在差异,影响各期营业成本和利润。这一差异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四、利用存货计价方法开展税务筹划 存货是确定构成主营业务成本核算的重要内容,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企业所得税法允许企业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但不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 选择不同的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会导致不同的销货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产生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各期所得税额。企业应根据自身所处的不同纳税期以及盈亏的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使得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充分的发挥。如,先进先出法适用于市场价格普遍处于下降趋势,可使期末存货价值较低,增加当期销货成本,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延缓纳税时间。在企业普遍感到流动资金紧张时,延缓纳税无疑是从国家获取一笔无息贷款,有利于企业资金周转。在通货膨胀情况下,先进先出法会虚增利润,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宜采用。 五、利用收入确认时间的选择开展税务筹划 企业在销售方式上的选择不同对企业资金的流入和企业收益的实现有着不同的影响,不同的销售方式在税法上确认收入的时间也是不同的。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合理归属所得年度,可在经营活动中获得延缓纳税的税收效益。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销售方式及收入实现时间的确认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直接收款销售方式,以收到货款或者取得索款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的确认时间。二是托收承付或者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以发出货物并办好托收手续的当天为确认收入时间。三是赊销或者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企业收入的确认日期。四是预付货款销售或者分期预收货款销售方式,以是否交付货物为确认收入的时间。五是长期劳务或工程合同,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可以看出,销售收入确认在于“是否交货”这个时点上,交货取得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证的,销售成立确认收入;否则收入未实现。因此,销售收入的筹划关键是对交货时点的把握和调整,每种销售结算方式都有其收入确认的标准条件,企业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即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 六、利用费用扣除标准的选择开展税务筹划 费用列支是应纳税所得额的递减因素。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应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减少应缴纳的所得税,合法递延纳税时间来获得税收利益。 企业所得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划分为三类:一是允许据实全额扣除的项目,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等。二是有比例限制部分扣除的项目,包括公益性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广告业务宣传费、工会经费等三项基金等,企业要控制这些支出的规模和比例,使其保持在可扣除范围之内,否则,将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三是允许加计扣除的项目,包括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企业可以考虑适当增加该类支出的金额,以充分发挥其抵税的作用,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允许据实全部扣除的费用可以全部得到补偿,可使企业合理减少利润,企业应将这些费用列足用够。对于税法有比例限额的费用应尽量不要超过限额,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超额的部分,税法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要并入利润纳税。因此,要注意各项费用的节税点的控制。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网进行 律师在线 咨询。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