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及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适用本表。
表头项目“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
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
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各列次的填报第一部分,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
其中:第2行至第17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2行至第17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第二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计算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4。
其中:第19行至第24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19行至第24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第三部分,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6。
其中:“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额;“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各行次的填报第1行至第26行,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
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
实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4。
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6。
第27行至第33行,由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填报。
其中: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在填报第1行至第26行基础上,填报第28行至第31。
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只填报本表第30行、第32行、第33。
具体项目填报说明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收入。
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收入数额,不参与计算。
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成本。
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成本数额,不参与计算。
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
本行数据与利润表列示的利润总额一致。
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
第6行“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属于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金额。
本行通过《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填报。
第7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填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等相关规定,固定资产税收上采取加速折旧,会计上未加速折旧的纳税调整情况。
本行通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填报。
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第9行“实际利润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
第9行=4行+5行-6行-7行-8。
第10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25%。
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
第11行=9行×10行,且11行≥0。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1行≠9行×10行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
本行通过《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填报。
第13行“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此前月份、季度累计已经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写。
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经预缴(征)的所得税额。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入此。
第15行“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15行“累计金额”列=11行-12行-13行-14行,且15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第16行“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填报以前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未办理退税,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
第17行“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17行“累计金额”列=15行-16行,且第17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二)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第19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本期金额”列不填。
第20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1)按月度预缴的纳税人:第20行=第19行×1/12。
(2)按季度预缴的纳税人:第20行=第19行×1/4。
第21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第22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22行=20行×21行第23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
本行通过《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填报。
第24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24行=第22-23。
(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1.第26行“本月(季)确定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确定的本月(季)度应缴纳所得税额。
(四)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有关项目的填报第28行“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6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当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计算:(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15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4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6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上述计算公式中“总机构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填报。
第29行“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6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计算:(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15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4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6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跨地区经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企业,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按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填报。
第30行“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6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计算:(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15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4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6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上述计算公式中“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50%;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执行填报。
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本。
第31行“其中: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设立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按规定视同二级分支机构的部门,所应分摊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第32行“分配比例”: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填报依据《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确定的该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
第33行“分配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按分配比例计算应预缴或汇算清缴的所得税额。
第33行=30行×32。
“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填报纳税人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本年预缴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选择“否”。
本年度新办企业,“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规定条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选择“否”。
上年度“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规定条件,应纳税所得额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预计本年度会计利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选择“否”。
纳税人第一季度预缴所得税时,鉴于上一年度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可以按照上年度第四季度预缴情况选择“是”或“否”。
本栏次为必填项目,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选择“否”。
表内表间关系(一)表内关系第9行=4行+5行-6行-7行-8。
第11行=9行×10。
当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1行≠9行×10。
第15行=11行-12行-13行-14行,且第15行≤0时,填0。
第17行=15行-16行,且第17行≤0时,填0。
第20行“本期金额”=19行“累计金额”×1/4或1/12。
第22行=20行×21。
第24行=22行-23。
第28行=15行或24行或26行×规定比例。
第29行=15行或24行或26行×规定比例。
(二)表间关系第6行=《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第1。
第7行“本期金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第13行11列;第7行“累计金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第13行16列。
第23行=《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第1。
第30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
33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中与填表纳税人对应行次中的“分配比例”、“分配所得税额”列。
小型微利企业怎么填写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小型微利企业怎么填写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及填报说明 “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填报 1.纳税人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本年预缴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选择“否”。 2.本年度新办企业,“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规定条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选择“否”。 3.上年度“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规定条件,应纳税所得额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预计本年度会计利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选择“否”。 4.纳税人第一季度预缴所得税时,鉴于上一年度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可以按照上年度第四季度预缴情况选择“是”或“否”。 本栏次为必填项目,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选择“否”。 二、《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及填报说明 第2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填报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减按20%税率征收(减低税率政策)和减按10%税率征收(减半征税政策)。 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的纳税人,本行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9行或第20行×5%的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纳税人,本行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9行或第20行×15%的积;同时填写本表第3行“减半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栏次选择“是”的纳税人,除享受《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中“所得减免”或者本表其他减免税政策之外,不得放弃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怎么填 企业所得税实行季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因此,季报按实际情况填就行了。。。。。。。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的主要内容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前面主表先按正常税率填写,然后在后面的那张税收优惠明细表(记不太清了,你可以打开看看这里面有没有一行是填写小型微利企业的,若有,则按10%的优惠填写进去,若没有,你再找找其他与税收优惠有关的表),填写好,主表自然就扣掉了享受优惠那部分的税收了。
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填写问题 这个直接找主管税所,问问是否申报有误。。如果可以删除重报最好。 有的操作税所有权操作。 供参考。。
小型微利企业季度所得税申报 企业季度所得税申报是按累计计算的,3季度的所得税是按1-9月份累计算的。累计利润总额为20万,那么减免税额为20*15%=3万元,3季度的应交数-1季和2季的累计已交数=实际要交的数。如果1-9月累计的利润总额小于20万元,那么3季度就不用交所得税。
你好,我是小型微利企业,在填企业所得税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时 B类企业所得税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就是核定申报表,据你反映就是按收入核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以企业亏损也是按收入计算交税。
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B类)》的企业不能享受小额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吧? 定额征收和定率征收的企业(B类表)是不能享受优惠的。
我们会计在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中减免所得税额其中:小型微利企业填了786.96,,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在申报第3季度企业所得税时的计算疑惑? 先在申报表中第12行按25%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 务必在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1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同时填列减免税金额(年所得在10万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金额为【应纳税所得税】乘以15%, 年所得10-30万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金额为应纳税所得税乘以5%),此项政策为国家重要的惠民政策,请各小微企业在10月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务必填列,将优惠政策享受到位。》 上述提示中,应纳所得税额,我计算出为5w*10%*25%=1250; 我的疑问是: 1、上述提示中,【应纳所得税额】--这个是税额 【应纳税所得税】,应该是【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计算的利润额。 2、【应纳税所得税】如何计算? 3、第13行和第14行是不是填相同的数? 是相同的数,14行是13行的其中项。 供参考。。
小型微利企业国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填错了,报表怎么更正? 有啊。你可以到国家税务局网站办税指南下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EXCEL表格和填写说明及关系式。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怎么填?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怎么填?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口径计算填报.实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纳税人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其数据取自收入支出表,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纳税人其数据取自业务活动表,实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本表项目进行分析填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项目,除根据主表逻辑关系计算的外,通过附表相应栏次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写的注意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及填报说明.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经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入此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怎么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