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收的地税收费标准如下:(1)营业税:按营业收入依照5%的税率征收;(2)城市维护建设税:按营业税额依照7%的税率征收;(3)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额依照3%的征收率征收;(4)地方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额依照1%的征收率征收;(5)个人所得税:一般采取附征的办法,其附征率,从全国的情况来看,一般在1%-5%之间,普遍在2%左右,个人所得税则按营业收入依照核定的附征率征收。
地税税率是怎样的?地税税率是通过市政府的年度预算和税基的比例得出。
比如某城市的年度预算为1.5亿,税基为210亿,所以得出的0.71%就是税率。
税率传统意义上是通过厘作为最小单位来计算,但现在为了简化税收计算,所以改变了这一方法,只是用小数或百分数来计算。
综上所述,地税过市政府的年度预算和税基的比例得出。
比如某城市的年度预算为1.5亿,税基为210亿,所以得出的0.71%就是税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条例第七条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乘以30%(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乘以40%-扣除项目金额乘以5%(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乘以50%-扣除项目金额乘以15%(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乘以60%-扣除项目金额乘以35%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北京二手房房价契税、地税、个人所得税是怎么规定契税:评估价*3%(*是乘以)
登记费:50元
土地交易费:每平米6元
营业税:(评估价—原价)*5.6%
个人所得税:评估价*1%
佣金:成交价*3%
按揭服务费:1000元
抵押登记费:50元
贴花:5元
物业评估费:600元
委托公证费: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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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使用税分6个等级征收 一级土地30元/平北京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标准有何不同?我整理相关信息为您解答。
北京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标准有何不同?我整理相关信息为您解答。
北京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北京市城区、近郊区区域内,远郊区的区、县政府所在地(县城)和建制镇、工矿区。城区、近郊区、县城、建制镇里的范围,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划为依据。
根据北京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分为六级,自2007年1月1日起每平方米各级土地税标准为:一级土地30元;二级土地24元;三级土地18元;四级土地12元;五级土地3元;六级土地1.5元。
北京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
年应纳税额=∑(各级次应税土地面积×该级次土地单位税额)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每年4、10月的前15日内。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京地税地〔2007〕303号
【发布日期】2007-07-24
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8号令)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7〕321号)文件,现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纳税地点的确定
纳税人土地所在地和税务登记地不一致的,应向独立核算单位的税务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
(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征收问题
12007年4月份征期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在2007年10月份征期合并征收。
22008年度及以后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征收仍然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的通知》(京地税二〔1998〕369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税额标准的衔接问题
2007年1月1日以前欠缴及未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等级税额方案〉的通知》(京地税二〔1995〕398号)文件中规定的税额标准执行,从2007年1月1日起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8号令中规定的税额标准执行。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问题
1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2006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款征收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5〕550号)文件中的规定执行,在2007年10月份征期征收。
2从2007年1月1日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在每年的4、10月份征期征收,其中4月份征期应以当年3月31日未售出房屋的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上半年应纳的税款;10月份征期应以当年9月30日未售出房屋的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下半年应纳的税款。
3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也可以采取按各月末未售出房屋的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算全年应纳税款,并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上一个年度的税款清算。
土地情况的登记
(一)已办理土地情况登记的纳税人,应于2007年9月1日至9月30日,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423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情况的变更手续,填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表附表(房地产情况登记\变更表)》。
(二)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应于2007年9月1日至9月30日,按照京地税征〔2004〕423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情况的登记手续,按照规定填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表附表(房地产情况登记\变更表)》。
(三)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填报《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时,还应在自用土地及承租土地的“备注栏”填写“是否缴纳外商企业土地使用费”。
各局要重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宣传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拓宽宣传渠道,重点宣传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调整和将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征税范围的必要性。同时,要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让广大纳税人是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和征管规定,切实做好纳税人土地情况的登记及变更工作。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制定的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