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税务登记条例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8-13 06:28:38

第一条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第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一)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三)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四)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五)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第四条 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下列所属行(事)业申请登记:(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九)法律服务业;(十)其他。第五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第六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举办者应当提交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申请书应当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应当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场所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个人简历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为身份证的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验证身份证原件。对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单位负责人指所有合伙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草案应当符合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可为其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包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项的内容。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第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为: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住所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公场所,须按所在市、县、乡(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登记。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开办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业务主管单位应登记其全称。第八条 经审核准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对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凭据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第九条 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简化登记手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四)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第十条 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申请登记。已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补办登记手续,还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注销的证明文件。第十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二)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第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或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报请核准时,应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核准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三)章程或合伙协议的修改说明及修改后的章程或合伙协议;(四)有关的文件材料。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须在原业务主管单位出具不再担任业务主管的文件之日起90日内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在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之前,原业务主管单位应继续履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申请注销登记:(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三)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四)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五)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六)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七)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八)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九)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原业务主管单位须继续履行职责,至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注销登记。第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三)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六)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准予注销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证明文件。第二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公告分为成立登记公告、注销登记公告和变更登记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发布的公告须刊登在公开发行的、发行范围覆盖同级政府所辖行政区域的报刊上。第二十一条 成立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时间、登记证号。第二十二条 变更登记公告的内容除变更事项外,还应包括名称、登记证号、变更时间。第二十三条 注销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登记证号、业务主管单位、注销时间。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正本应当悬挂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的醒目位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的有效期为4年。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补发证书手续。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补发登记证书,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补发登记证书申请书;(二)在报刊上刊登的原登记证书作废的声明。第二十七条 经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帐户,应按照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帐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 经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应按照民政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8号《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20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 李立国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决定对《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民救发〔1997〕8号)予以废止。二、决定予以修改的规章(一)《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民〔1988〕安字18号)(二)《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令第1号)(三)《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民政部令第2号)(四)《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7〕17号)(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1.将第十六条中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修改为“全部有效文件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2.将第十九条中“申请注销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修改为“申请注销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3.删除第二十条第三款。(六)《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令第20号)(七)《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23号)(八)《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30号)(九)《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民政部令第33号)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条件要求是

法律主观:在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无论是国有、合伙、合作或者其他形式,大部分都是自收自支。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条件有哪些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有正式文件批准;2、有规范的名称,且名称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3、有必要的组织机构;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6、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必要的场所和设备、设施,且活动场所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流程登记性质1、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2、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人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3、个人出资,但不担任负责人,且符合法人条件的民办单位和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民办单位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4、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办材料1、登记申请书:经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其中合伙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指所有合伙人(下同)。申请书内容应包括举办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人的基本情况、场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和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应当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3、场所使用权证明;4、验资报告或资产证明,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5、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简历等:6、相应从业人员的资格证明;7、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章程内容包括:(1)名称、住所。住所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公场所,须按所在市、县、乡(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如实填写;(2)宗旨、业务范围,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3)组织管理制度;(4)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5)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6)章程的修改程序;(7)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8)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可为其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可省去第(4)条内容;个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可省去第(3)、(4)条内容。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及本登记须知的规定办理申请登记。已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补办登记手续,还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注销的证明文件。办事流程1、举办单位或申请人将申请登记所需的各种材料报送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初审认为材料齐全的,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3、登记管理机关收到填报的登记申请表后,开具《民办非企业单位受理通知书》,并在60日作出准予或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举办单位或申请人:4、经审核准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合伙)或(个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凭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收费标准和依据(1)收费标准1、申请费每件10元;2、登记费每件100元(含证书费)。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公告费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由该民办非企业单位承担,登记管理机关代收代付。(2)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115号)。

法律客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民办非企业单位需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需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证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如果你的单位不属于企业,也不属于从事生产、经营的实业单位,个人工商户,原则上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证。 或者可以打你所在的当地税务局进行询问。

民办非企业单位 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吗 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程式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后,税务局就会受理,进行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训机构)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证和工商执照么? 您好 你的培训机构是教育局批了民办教学许可证然后民政局批准的那个吧~ 如果是的话 就不需要做税务登记 民办非营利性机构属于民政局和当地的财政局监管 和工商局没关系了 所开局的收据不是税务局的发票 而是财政局监制的特制收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去税务局登记吗? 一般需要到当地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如果有货物销售业务或其他增值税应税业务,还需要到当地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办理国税吗?? 税务征收分为国税和地税两种,不同的税目需要向不同的税务主管部门申报。 国税发[2008]88号档案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通过税务登记资讯掌握其设立、经营范围等情况,并按照税法规定要求其正常纳税申报。加强非营利性组织资格认定和年审。严格界定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 国税函[2008]159号档案第五条规定:考虑到实践中从事生产经营经济主体的组织形式多样,为充分体现税收公平、中性的原则,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改变过去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来判定纳税人标准的做法,将以公司制和非公司制形式存在的企业和取得收入的组织确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外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保持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协调一致企业主要交的税费: 1、营业税=服务业收入*税率为5%(适合有服务业的企业)(月报); 增值税=商品销售收入(不含税)*3%(适合小规模纳税人)(月报); 增值税=商品销售收入(不含税)*17% - 进货金额(不含税)*17%(适合一般纳税人)(月报); 2、应纳城建税=应纳增值税+营业税*7%(月报); 3、应纳教育费附加=应纳增值税+营业税*3%(月报); 4、堤围防护费:营业收入*0.1%(各地征收标准不同,有些地方不征收)(月报); 应纳地方教育费附加=应纳增值税+营业税*2%((各地征收标准不同,有些地方不征收)(月报); 5、所得税=利润总额*税率为25%(季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6、个人所得税(月报);实行代扣代缴,不管工资薪金是否超过2000元都要实行全员全额申报。 应交个人所得税 (按个人工资薪金计算交纳的个人应交的税额,以每月收入额减除免税的应个人负担的“五险一金”等专案,再减去允许扣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交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 20000元至 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贰仟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7、印花税(月报各地要求不同,或发生时购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印花税。 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率或税额 购销合同 0.3‰ 加工承揽合同 0.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0.5‰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0.3‰ 财产租赁合同 1‰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一定要办么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个新概念。它是于1996年中央和国务院领导针对以往的民办事业单位这一概念所作出的修正。即:事业单位是国家举办的,而民间不应再称事业单位。1998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界定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政部门作为统一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复查、登出登记;年度检查、行政处罚等。

各业务主管单位要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登出登记前的审查及思想政治工作、财务活动、人事管理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号是什么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相当于企业的营业执照。 例如开办幼稚园,只有在领取了这个证书后,才表示幼稚园正式成立。教育局给发的只是办学许可证,是办理这个证书的前置许可事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怎么办啊?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须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须知 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归口由民政部门登记,为便于了解登记的有关内容及程式,制定本须知。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辽宁省民政厅。 民政厅设民间组织管理处,具体承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登记、变更登记、登出登记等项工作。 - 办公地点: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60号 邮政编码:110014 联络电话:15630121999转民管处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县级以上人民 *** 的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 *** 授权的组织,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具体为省 *** 的委、办、厅、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根据自身的宗旨、业务范围等情况,按照规定到相应的业务主管单位取得资格审查意见。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概念的界定及型别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其主要特征如下: 1.具有明显的民间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等。其举办资金是非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 (2/3以上)。 2.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要不以营利为目的,其宗旨是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其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具有实体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从事经常性、连续 *** 的实体性社会组织。这是区别于社会团体的一个基本特征。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个体)三种。 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 (个体)登记; 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 个人出资但不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人)登记; 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人)登记;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人)登记。 四、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业务主管单位对筹备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关章程、资金、人员资格、场所装置等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同意登记的证式档案。 2.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要符合民政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准确反映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与业务范围。其组织机构应当与成立的宗旨、所承担的业务及本单位的规模相适应。 3.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数量要与该单位的规模及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一致。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资金数额必须达到登记管理机关和该行业所规定的开办资金的最低限额,非国有资产的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 5.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所,但其场所的设定地,不能超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所管辖的区域。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其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成立的目的、理由、业务范围;可行性论证;筹备的基本情况等。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档案。其内容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 (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装置、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 3.场所使用权证明。如场所为举办者直接拥有,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场所所有权证明;如是租用的,应提供租用合同,其租赁期必须在l年以上。 4.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及职务或职称,政治面貌,是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简历等。身份证明为读人的《居民身份证》影印件。 6.章程草案 (参照示范文字制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报文字材料一律正式列印,不得手写;填写表格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不得影印。全部材料一式两份。 六、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时限 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要求将所填登记申请表及全部有效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之日起,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受理时间。 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申请后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在此期间内,如因民办非企业单位方面的原因而需提供其他材料时,将适当延长受理时间。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档案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的标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每件100元;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公告费用若干。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刻制和启用 民办非企业单位持登记证书和登记管理机关开具的刻制印章证明信,到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再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印章制成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启用。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需要更换、废置时,须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有印章之后,方可按规定程式申请刻制新印章。 九、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 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和登记管理机关开具的开立银行账户证明信,并提供组织程式码,向银行申请开立账户,经银行审查同意,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后办理开户手续并与开户五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十、其他注意事项 1.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要如实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如遗失应及时公开宣告作废,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发。 3.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民政部、辽宁省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方面的政策和规定。 4.民办非企业单位经核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5.国家保护民办非企业单位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民办非企业办理地税税务登记证需哪些资料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程式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申办流程: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四)领购发票;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停业、歇业; (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或者结合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之间,以及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的资讯交换比对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税务登记证式样改变,需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宣告,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宣告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补订劳动合同。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城镇户口可以要求单位补缴。如果跟单位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是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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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二)从事公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