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购的税务筹划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8-20 15:55:26

税务筹划,是企业纳税人在经营公司的过程中,最为关注的事情。

如果能够把相关的税务筹划做好,企业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

那么什么是税务筹划,税务筹划的重点又是什么呢?如果小伙伴在日常的工作中是负责税务筹划的,就不要错过哦。

企业并购的税务筹划有哪些方面?合理的税收筹划,不仅可以减少兼并和收购的成本,实现并购的效益最大化,有可能会恨得的影响企业并购后的兴衰。

并购的税收筹划包括:(1)选择并购目标企业环节的税收筹划;(2)选择并购投资模式环节的税收筹划;(3)择并购资本融资模式环节的税收筹划;(4)选择并购会计处理方式环节的税收筹划。

筹划点:一、争取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税款最新出台的“关于促进企业重组处理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比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因此,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特殊性税务处理,暂时不用缴纳税款:(1)合理的商业目的,而不是减少,免除或者延缓的主要目的的税款。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这一部分的资产或股权结构比例进行符合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比例。

(50%),(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股权重组交易涉及支付金额性价比遵守本通知。

(5)在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报酬的原大股东,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选择资产购买计划和股权收购的选择三、“过桥资金”的引入如房地产和近年来其他行业“过桥融资”的,股权转让过程中的快速发展,公司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资产值太大,相比较而言,“原始值”的账面金额太小,导致高税收成本,甚至迫使并购交易的结束。

实践中,为了能够提高被转让股权的“原值”,可以同时通过技术引入“过桥资金”,变债权为股权,从而进行实现中国转让收益的的降低,减少税收成本。

计划争取分期付款的税“对于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非货币性资产的通知“的要求(财税[2014]116号),和”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居民企业的认可,则可在没有外国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5年的时间,即使分期付款列入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收对个人股东量存在于并购过程过大,缺乏必要的资金的实际问题,在实践中,税务机关和个人的一些地区采取协议的签订,分期缴纳税款实践中,并购企业和个人也可以善加利用。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筹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应当于签订转让协议,股权变更手续完成后,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公告总局2014年第67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在15日内到主管当月税务机关申报纳税:(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2)权转让协议已经生效;(3)已经享受关税或股东权益的实际性能受让;(4)有效的国家当局的判断,登记或公告;(5)本办法第3条的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经完成;其他证据(6)税务机关认定的情况表明,本次股权转让有发生了。

由此可见,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或价款的支付是否会影响税收义务的产生,都需要提前筹划,延迟税收义务的产生。

企业合并的税收筹划怎么做?

企业合并的税收筹划怎么做是会计工作中的常见问题,企业合并的税收筹划中应当注意合并方式的选择以及对合并方整体情况的了解。

本文就针对企业合并的税收筹划做一个相关介绍,来跟随深空网一同了解下吧!企业合并的税收筹划1、选择横向并购进行筹划横向并购会导致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可以改变企业的纳税人身份,能够适用于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率较低,存在大量可抵扣税额的企业。

选择股权式合并,能够节税企业合并,如果选择股权式合并,则可以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合理递延企业所得税。

非股权支付金额占合并总额的比例如果大于15%,则适用于一般性税务处理。

企业合并税收筹划注意事项1、需要对合并方整体情况进行了解企业合并税收筹划中,要加强对合并方整体情况的了解。

对合并方整体情况的了解包括合并方、被合并方的情况的了解。

相对而言,对被合并方的了解较为重要,与企业合并是否成功有着直接的关系。

合并方需要对被合并方的发展环境、生产经营、企业文化制度等情况深入了解,加强风险管理。

合并方式的选择很重要从税收的角度来看,企业合并又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最后选择哪种方式,可以从合并目的、合并双方持有资质是否有特殊的要求等方面着手。

合并过程当中需要考虑税负由于税负对于合并成本有着一定的影响,所以合并企业过程中,需要考虑税负问题。

通常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营业税及附加等。

税收筹划会有哪些风险?怎么避免?。

股权收购税务筹划

法律主观:随着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和公司改制的进一步深化,股权转让行为已经很普遍了。一、股权转让税务筹划的几种方式1、利用低价将股权转至低税率地区,然后再以市场价将股权转出,利用税收洼地达到节税的目的。这样操作最难的一步是如何将股权低价转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我们通常用以下几种方法来达到低价的目的。(1)根据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2)通过使用利用“市场价格”形成机制进行筹划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股权的公允价格并不能轻易取得,“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也较多元,故可通过筹划市场价格方式达到节税,如同期交易价格,可在PE/VC参与进来前就进行股权转让,或在股权价格未明显上涨前就进行股权转让。也可通过直接降低股权的评估价格来调低市杨价格,以及通过合理的会计准则(方法)来降低目标企业的净资产价值来筹划股权的市场价值基础。通过设计相关业务交易,实现股转涉及利润的合理输出,延缓业务收入的入账时间,降低股转时间节点的综合评估值,降低纳税额度。(3)创造特定情形下的交易价格如利用司法拍卖、仲裁、股权质押司法划扣等方法,达到交易价格的合理性。同样理由还有,特定环境下国家政策、行业政策重大调整来降低目标企业股权价值,以及企业资金困难、企业遇到危机情况下的股权转让,这些都是构成合理低价的方法。当然此类方法应在合理限度内使用(税务认为股权转让价款不公允,会重新核定交易应纳税额)。2、递延纳税筹划法满足特定条件的股权收购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以达到递延纳税的效果。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资产重组业务符合并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无论是收购企业、还是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均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作为新投资的计税基础。尤其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的最新规定,企业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只须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大大放宽了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条件。加之,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的《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40号),对有关资产(股权)划转适用“免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相关问题予以了细化和明确。股权划转“递延纳税”政策扩大到所有性质企业,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可以积极争取适用该政策。税务筹划可能无法做到完全的合法,但是至少应该不违法,这是开展税务筹划的法律底线。在全面推进税收法治化、税收执法规范化的背景下,税务筹划越来越需要税务律师的参与,相比较传统律师、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等,税务律师具备“税务+法律”复合专业背景,在税务筹划中可以充分将涉税法律风险考量进去,使得税务筹划的方案真正实现落地!二、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在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时,必须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其他合理方法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择。(1)净资产核定法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2)类比法①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②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3)其他合理方法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三、转让价格明显偏低要有正当理由(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法律客观:《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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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择税务筹划空间大的税种要选择对决策有重大影响的税种作为税务筹划的重点;选择税负弹性大的税种作为税务筹划的重点,税负弹性越大,税务筹划的潜力也越大。2.符合税收优惠政策一般在税种设计时,都设有税收优惠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