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税务筹划怎么做是会计工作中的常见问题,这些年来建筑公司发展迅速,同时也面临着较大的纳税压力。
如果能够采取一些有效的税务筹划方法,往往能够减轻企业税负。
本文就针对建筑公司税务筹划怎么做做一个相关介绍,来跟随深空网一起了解下建筑行业的税务筹划方法有哪些吧!建筑公司税务筹划方法都有哪些?一、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避税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是一种比较合法的避税方法。
建筑行业在税务筹划过程中应当及时掌握现有的优惠政策,以便合理运用。
直接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能够起到一个较好的效果二、提高企业的成本达到合理避税的目标纳税往往与企业的相关成本相互联系,成本越高的情况下反而企业纳税支出少了。
所以建筑公司可以利用提供企业成本的方法,实现合理避税。
一般可以通过折旧的方式提高企业成本,将折旧费用计入到当年的成本中,增加企业成本,达到合理避税的目标。
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减轻税负在“营改增”政策实施背景之下,我们可以了解到目前建筑公司采取的是进项税额抵扣的征税方式。
所以建议建筑公司应当与正规供应商进行合作,对于一些资质不正规,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可以减少业务往来的机会。
同时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尽可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从而达到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
建筑行业税务筹划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哪些?一、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建筑行业进行税务筹划时,应当以合法性原则作为根本前提。
必须是符合现有税收法律法规的,是在相应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的。
应当遵循专业性原则建筑公司税务筹划切忌盲目开展,制定相应税收筹划方案需以大量专业知识储备作为前提。
建议在专业财税人士的指导之下进。
应当遵循事前筹划原则建筑行业开展税务筹划时,应当通过对经营、投资及理财活动的事前筹划、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经济利益。
所以,建筑行业税收筹划行为应当是先于经济行为和业务往来的。
企业公司合理避税的六大方法。
建筑企业异地施工如何纳税建筑企业到异地承包施工项目的,要在施工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又称《外经证》)有关规定:
《外管证》的开具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经营以前,由指定办税人员或持有单位介绍信人员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经营项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向我局指定窗口申请开具《外管证》。
《外管证》于当场受理,根据申请开具条件和提供的有关资料决定是否开具,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开具的,须报经主管领导批准。
《外管证》由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未在我局缴纳的,不开具《外管证》。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外管证》由总机构负责办理。
开具《外管证》必须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有效期限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开具《外管证》后,应及时在《外管证》登记簿中分户分项进行登记记录,并由纳税人签章。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第五十条 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第五十一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五十二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
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四)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五)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外管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财务人员,异地施工如何进行税会处理,你真的会吗异地施工是建筑业企业最鲜明的一个特点。为了完成项目合同,建筑业企业通常采取两种施工模式:一是直接在外埠设立项目部,二是在外埠成立分公司,由分公司管理项目部。这两种模式下,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有所区别。今天先谈谈第一种模式,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如何进行税会处理。
项目部不是分公司,只是建筑业企业一个内部生产单元,它不需要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因此,这种模式下,项目部不具备税法上的独立性,发票是由总公司对业主开具,收入(包括会计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下同)是由总公司确认。
根据税总发〔2017〕103号的规定,跨省级行政区施工的,需要向总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省内跨县(市、区)的,是否需要填报,由各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会计核算模式方面,又有不同的做法,有的是项目部不单独设置账簿,所有的项目均由总公司统一集中核算,更多的是由各项目部独立核算,以便于对项目的业绩评价和考核。项目部独立进行会计核算,可比照总分公司如何进行会计核算?进行处理。
增值税方面,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由总公司向业主开具发票,项目部取得的专票,抬头和税号也是总公司的,进项和销项由总公司进行综合抵扣和汇总申报。
二是,如果项目存在预收款,根据财税〔2017〕58号的规定,收到预收款时,应当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及其附加。
预缴的地点分为两种情形:项目所在地与总公司机构所在地跨县但在同一地级行政区的(以下简称同区项目),向总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跨地级行政区的(以下简称跨区项目),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
三是,纳税义务发生时,同区项目不预缴,次月申报期由总公司纳税申报;跨区项目需要先预缴,次月总公司纳税申报时凭完税凭证抵减应纳税额。
预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的会计处理。
(1)预缴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一般计税)
—简易计税—预交(简易计税)
—应交城建税等(项目地税率)贷:银行存款
(2)月末抵减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简易计税—计提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简易计税—预交
注意:这笔分录的意思是,不同计税方法项目已预缴税款和应纳税额是可以综合抵减的,要注意按照孰小原则。
(3)月末结转附加税费(含补提部分)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等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根据总局公告2012年第52号以及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项目所在地与总公司机构所在地跨省级行政区的,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公司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实务中,一般是在预缴增值税时,一并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是,项目所在地与总公司机构所在地在同一省级行政区的,是否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各省级国地税联合制定管理办法。
也就是说,存在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两种可能性。
建筑业企业汇算清缴时,先算出总公司本年的应纳所得税额,再凭完税证明扣除项目部已按0.2%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差额在总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1)预缴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年末计算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