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 第一条基本规定: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第二条规定,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因此,依据上述规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具体情况请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实际调查核实情况进行确定。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1)企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企业注册登记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2)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法律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是怎么规定的?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我想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做一些了解,还望您指教。我发现很多公司注册地、住所地、实际营业地等都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不一致,请问,对于各种不一致的情形,应该如何确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呢?
专业解答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可以总结为:(1)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这里所说的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2)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非居民企业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的“主要机构、场所”,应当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二是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5)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