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把注销手续关。企业办理了注销手续意味着其纳税义务的终止,基层税务机关应该树立“注销就可能漏税”的观念,首先从注销手续上来严格核实,不但要规范收缴企业的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购领簿等其他税务证件,更要企业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比如董事会或股东会解散公司的决议,或者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或者有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定书等。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深入企业生产经营场地进行实地调查,确认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的真实性。发现企业为了偷逃国家税款而蓄意注销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严肃查处。
完善管理制度。一是完善相关征管考核指标。上级考核指标是一个关键性的因素,有些是指导性的,有些是指令性的,个别指标考核重结果、轻过程,设定不尽科学合理,有待进一步完善。二是对申请注销企业纳税人建立注销前稽查必查制度。这样,既符合征管改革管、查职责分离的要求,有利于税收行政执法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又可以切实加强税收征管,有效地遏制纳税人利用注销环节管理漏洞偷逃国家税收的问题,为纳税人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的税收环境。同时,还有利于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有效地防止失职渎职等犯罪行为的发生。三是加强注销企业的后续管理。税收管理员要增强责任心,树立注销企业也可能是潜在税源的管理理念,企业注销后决不能放任自流。要建立注销企业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注销企业的名称、法人代表、欠税情况、注销时间和注销原因、有无存货等重要内容,加强对此类企业的巡查和巡管,将其动态变化纳入监控的重点范围。
区分情况处理存货问题。企业注销时一般会有一定数量的库存存货,有的是真实的,有的则是虚假的,国税机关如何坚持政策、严格执法,堵塞偷税的漏洞,同时又要兼顾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从执法责任的高度来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个问题,在当前来说显得尤为关键和重要。建议对企业存货的处理按照以下规定操作,第一,企业注销前,税务部门必须对其进行全面税务清算,出具详细的清算报告,报告中必须真实反映出企业注销时的库存存货情况,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进行确认,从静态资料中反映出存货是否有异常,并作为注销企业存货后续管理的重要依据。第二,调查人员必须在清算日当天对企业库存存货进行账实核对,然后分别情况处理:一是账实相符的,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条、第十九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企业存货的后续管理,尤其是对于注销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必须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进行征税,这样才能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不中断,避免“多抵少征”问题发生。二是账实不相符的要查明原因,一方面对于恶意采取销售不入账偷逃税款的,要严格追究法人代表的行政和刑事责任,严厉打击其不法行为;另一方面对属于货物发出的要按照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按销售价格计算税款,对属于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则要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采取有效措施追缴税款。税务机关要及时掌握辖区内企业资产重组和注销动态,积极参加企业清算,特别要注重加强对企业资产变动的监控。充分利用税法赋予的权力,监督纳税人实行先报告后处分的制度,并对其处分的资产按《税收征管法》第45条规定的要求行使税收优先权,发现其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转移隐匿资产,逃避追缴税款的现象,应按《税收征管法》第38条的要求及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对其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资产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第50条规定对其转让资产的行为行使撤消权。
公司注销后有税务问题如何处理法律主观:公司经营就离不来经济往来相关活动,因此免不了就会涉及到一些税务上问题。但一般收税纳税都是公司发展中一笔不小的经济压力,但不可避免就算是公司要注销,也是需要办理好税务上的问题。一、公司注销要处理那些税务问题1、印花税在企业注销的时候,却显得非常重要,该补的要赶紧补齐。因为有关企业的重大合同,均会进行印花税审核。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营业账簿、租赁、购销合同都要检查。2、账面存货要交税账面存货一般会出现在商贸批发行业中的企业。比如说,某商贸批发企业,不想继续经营了,准备进行注销,账面上还有存货,则会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作为出资的收回或者利润的分配。3、账面库存大于实物库存往往注销企业出现账面库存大于实物库存的原因,是因为商品销售后漏报了收入而导致的。可能出现在公司注销时,账面上有库存,但实际上仓库里面什么都没有了的情况。而出现这种状况,税务实地核查后,轻则按视同销售来处理,重则需要补交滞纳金。4、库存坏了针对食品销售公司,在注销时,例如,仓库中有150万元(含税)的食品因管理不善而导致过期,发票已经认证抵扣了。虽然账面上这150万元确实不值钱,但是根据增值税管理办法,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之前做了进项抵扣的必须进项转出。二、公司注销税务处理方式1、公司注销如果是地税共管户,那么一般纳税人首先就应该办理国税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办理好了之后自取处理地税注销登记。2、登记地税和国税纳税人还需要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并到主管区局申请清缴发票和清缴税款。3、纳税人办理清缴发票和清缴税款之后,持《注销税务登记表》前往主管区局或者是主管税务办事处的综合服务窗口办理注销。4、税务人员录入注销税务登记受理信息,并向纳税人发放受理回执。同时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实施注销税务稽查(核准)。5、纳税人凭主管税务机关实施注销税务稽查(核准)后加盖同意注销意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原注销受理回执及税务登记证到主管区局或主管税务所的综合服务窗口办理注销核准手续。6、税务人员的受理纳税人的注销核准申请后,收回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并为纳税人开具《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三、注销税务登记的期限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2、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依法作出解散、注销的决议或者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三)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四)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进行清算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证明;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二项、第三项材料;因合并、分立而申请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三项材料。
注销税务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注销税务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注销税务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征管工作,应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注销税务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的知识,欢迎阅读。
注销税务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注销环节缺乏充分宣传。在宣传上,注重对税收政策、招商引资等方面的宣传,却淡化了对企业办理注销工作的相关宣传,部分纳税人因不了解注销相关程序及政策,在解散后便一走了之,致使税收管理员因企业未按期申报而实地核查时才发现人去楼空,只能做转非正常户处理。部分纳税人税法意识淡薄且主观上存在逃避纳税意图,在套取发票、欠缴税款情况下便“消失”,对征管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注销管理缺乏有效保障。在注销工作上,缺少明确的考核考评办法。此外,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使用电子账务的企业数量逐年增多,企业开业、停业、注销变化较快,但注销税务登记工作几年来基本上一成不变,缺少专门的调查研究和专项培训,税务人员不能应对新情况。
数据资源缺乏合理共享。纳税人是由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分别管理,在办理纳税清算过程中,由于网络信息系统还不健全,国税、地税部门缺乏足够的.信息协调与沟通。目前“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三个职能部门已经实现了基本信息的定期交换与共享,解决了管理中三方数据不一致、漏征漏管等部分问题,但就注销登记环节而言,缺少三方在纳税人办理注销手续中协调统一的操作程序和相互制约机制。
税收管理缺乏有效监控。近几年,新办企业数量远大于注销企业数量,税收管理员所管户数增长较快,管理很难做到及时有效。
为提升税收征管质量,防范税收风险,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增强联合控管力度。加大工商、税务、银行、公安等部门的信息交换、公告力度,对不依法履行义务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办税(事)人员统一限制管理:限制企业继续领取使用发票,限制法定代表人出境、贷款、新办企业,限制办税、办事人员继续从事涉税工作等,对查出问题拒不接受处理或逃跑的纳税人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提升税收管理员素质。通过组织学习、案例交流等多种形式,引导和鼓励税收管理员自觉学习,提升业务能力,适应税收管理的需要,做到准确运用法律法规,全面提高执法水平。此外,加大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力度,进一步提高税务人员的责任意识,确保注销登记的规范操作。
发挥中介机构作用。为提高注销税务登记工作效率,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可委托具备资格的税务中介机构对其生产经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查鉴证。在办理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时,对于能够提供具备资格的税务中介机构出具前三个年度的《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报告》(税务登记时间未满三年的,提供登记之日起的《鉴证报告》),报告内容显示纳税人无应缴少缴税款,或虽有少缴税款但纳税人已依法足额补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进行清算检查(或评估),可以很大程度上规避税务机关执法风险。
严格重点风险企业注销管理。一方面,加大对重点风险企业的检查力度。建立注销检查前置程序,将注销检查纳入日常检查范畴。税务人员以审计式检查方式重点检查注销企业存货是否属实、资金流向是否正常等情况,防止其为逃避法律制裁而故意注销税务登记。另一方面,完善注销审批程序。严把重点风险企业注销审批关口,对于涉及出口、农产品抵扣等风险较大的企业,必须经过局长办公会讨论研究决定是否批准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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