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票作废
小规模纳税人作废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预缴税款可在作废该专用发票所属季度增值税申报以前,携带《退(抵)税申请表》,多缴税费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开专票作废跟申请退税业务。
专票作废怎么处理操作步骤专用发票作废步骤如下:(1)点击发票管理-发票作废管-已开发票作废菜单项,系统弹出“已开发票查询”窗口;(2)选择“发票种类”,点击查询,找到需要作废的发票号码后,双击该发票或点击工具条中的查看原票按钮,便可查看发票票面详细信息;(3)点击明细界面的作废按钮。
弹出作废确认的对话框;(4)点击是作废成功后会弹出“本张发票已正常作废”的提示信息,点击确定按钮即可结束作。
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开票方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1.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注意: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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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遇有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及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形的,如果纳税人退回代开专用发票的全部联次,且退票发生在开票当月,税务机关可对开具的专用发票进行作废;
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