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加工企业税务筹划政策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8-03 19:32:48

企业做税收筹划必须合理合法,要求企业依法缴纳税款以及履行纳税义务,目前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寻找稳定园区直接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按比例享受当地对增值税、所得税和个税的扶持。

例如小编合作的江苏、山东、浙江、福建、安徽等地的园区,政策都是长期稳定持续的,扶持比例通常是当地留存的70%-90%。

增值税:扶持地方留存部分70%-90%;

企业所得税:扶持地方留存部分70%-90%;

税收扶持奖励及时,当月纳税、政府当月返还;

同时,园区对企业也是有一定要求,企业的业务需要连续可信,三流合一,合同,发票,银行流水,资金要一致(最基本的要求),保证其业务的真实性。

方法一:公司注册地址迁移(针对同一个行政区划内)

公司注册地址迁移至小编合作的税收优惠园区,经营和办公地址依然不变,属于注册式招商。公司对外开具的每一张发票都能享受园区的财政扶持政策。

迁移的好处

税收全部留存在当地,企业能享受到更多的税收扶持。

可最大限度的享受园区的所有优惠政策。

公司抬头不变,经营范围不变。

园区企业所领发票都是市税务局统一发票。

方法二:通过入驻园区成立分公司

企业先在园区办理一个分公司,将一部分发票用分公司来承接,便可以享受到分公司这部分业务的财政扶持。之后再慢慢对分公司进行发票增量,增加企业享受财政扶持的基数。

成立分公司的特点

分公司名称可直接在总公司名称后加“第一分公司”、“项目分公司”、“某地区分公司”等等。

分公司所领发票都是市税务局统一发票。

分公司是隶属于总公司的,从事总公司下属的所有经营项目,如果总公司在分公司入驻园区的省份直辖范围内,分公司无需再办理资质申请手续,如果总公司在外省,分公司需要重新申请资质审批(某些特殊要求的资质除外)

方法三:在园区内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核定征收

类似像服务型这种行业,通常利润较高,缺少进项票,导致所得税偏高。(如:房产开发、各类设计,广告传媒、商务服务等),而个人独资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申请核定征收后只需要缴纳0.5%-2.16%的个人所得税。另外企业当中高收入的股东、高管或部门,也可以以个人的名义设立自己的个人独资企业,用于规避25%企业所得税、20%股东分红的个人所得税,或者高达45%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通过税收返还奖励政策帮助企业合法税务筹划,合规节税90%以上

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税务的最新走向都是企业最关注的东西之一,因为这关系到企业自身的利润。所以,无论是国家优惠政策还是地方性优惠政策,企业都必须及时了解和运用。例如,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暂按1%征收、小规模季度增值税45万以下免征、高新政策、西开政策等等。 除了这些国家优惠政策之外,2021年,地方还会享受哪些优惠政策呢?

一是小规模核定征收可以解决企业成本不足等问题;

以小规模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入驻税收洼地,可以合理地将业务单独分包,在保证业务真实三流一致的前提下在园区申报纳税,纳税时享受个人经营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所得税核定后的税率为0.5%-2.1%,加上增值税和附加税,2021年综合税率将在3.16%以内。

或者以自然人代开的形式向优惠地区申请核定征收代开发票。个人经营所得税按开票金额的0.5%核定征收,增值税按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缴纳,综合税率为1.56%,年底也不用参与汇算清缴,不影响个人领工资。但代开只能开具普票,不能像个独一样开具专票。

两者税负都比较低,个人独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分红税,专票普票都可以开具;代开后已纳税,接票方公司也不需要代扣代缴,非常方便。

第二种:财政支持政策,可以解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问题

新有限公司、子公司或迁移注册地址的方式入驻税收优惠园区,办理落地后按时纳税,并可在下月获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支持。 支持的比例为两者地方保留部分的70%-90%。这和一般公司的运营一模一样,只要纳税后能得到财政支持,降低减税,正常开展业务就行了。

增值税支持地方留存50%部分的70%-90%;

企业所得税支持地方留存40%部分的70%-90%;

其实除了这三种以外,还有灵活用工政策解决企业进项问题。这绝对是未来的新趋势, 许多企业已经接触过,通过这一政策来缓解公司的社会保障压力、临时工的雇佣压力也是相当见效。灵活用工的政策主要是企业、平台和兼职三者的关系,平台在收到企业货款后,发放金额6%的增值税专票,之后企业可以不用管理。 以后平台派工资给临时工纳税。 因为临时工都不需要买社会保险,所以企业节省了社会保险的支出,获得了进项票。

企业如何做税务筹划

企业做税务筹划方法如下: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选择投资地区与行业开展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投资于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行业以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

区域税收优惠只保留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其它区域优惠政策已取消。

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等方面。

因此,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

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收入总额减计10%。

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等方面进行了界定。

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

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农林牧渔业给予免税;对国家重点扶持基础设施投资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

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

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100%扣除,安置特定人员(如下岗、待业、专业人员等)就业支付的工资也给予一定的加计扣除。

企业只要录用下岗员工、残疾人士等都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分析哪些岗位适合安置国家鼓励就业的人员,筹划录用上述人员与录用一般人员在工薪成本、培训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差异,在不影响企业效率的基础上尽可能录用可以享受优惠的特定人员。

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税务筹划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筹划。

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

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别使用独立纳税和汇总纳税,会对总机构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

企业可以利用新的规定,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

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选择。

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

企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

第一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子公司形式,单独纳税。

第二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到总公司纳税,以弥补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的亏损;即使下属公司均盈利,此时汇总纳税虽无节税效应,但可降低企业的办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第三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纳税可以用其他分公司或总公司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分支机构扭亏的能力,若短期内可以扭亏宜采用子公司形式,否则宜采用分公司形式,这与企业经营策划有紧密关联。

不过总体来说,如果下属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则宜设立子公司,享受当地的低税率。

如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他居民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

但子公司在所在国比分公司享受更多的税务优惠,一般可以享有东道国给予其居民公司同等的税务优惠待遇。

如果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积累利润还可以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

而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所发生的利润与总公司合并纳税。

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境内外机构的盈亏相互弥补,因此,在经营期间若发生分公司经营亏损,分公司的亏损也无法冲减总公司利润。

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务筹划折旧是为了弥补固定资产的损耗而转移到成本或期间费用中计提的那一部分价值,折旧的计提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

折旧具有抵税作用,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所需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也不相。

因此,企业可以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收筹划。

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把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

在税率稳定的前提下,所得税的递延缴纳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另外,当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时,延长折旧期限把后期利润尽量安排在优惠期内,也可进行税收筹划,减轻企业税负。

最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

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来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各期的成本也存在差异,影响各期营业成本和利润。

这一差异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五条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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