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是相对于会计核算而言的一个税收概念,可以理解为对于某些特定事项属于税收上需要确认为应税收入而会计核算中不核算销售收入的内容。一般而言,视同销售的事项主要是指企业将自有资产移送他人的情况。
视同销售的税收规定 (一)税收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如将自有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对外捐赠或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等情形应确定视同销售收入。 一是强调确认视同销售的前提是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二是按自制资产或外购资产分别确认视同销售价格。 (二)纳税申报处理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要求是:企业将视同销售收入通过填报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的视同销售收入并入主表;同时将视同销售成本通过填报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的视同销售成本项目并入主表。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核算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中,除对外捐赠等特殊情况外,企业发生非货币资产交换,将自有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等业务时,按公允价值结转销售收入,同时结转业务成本。 案例分析 (一)将自制资产视同销售 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例1:2010年11月,A公司将其生产的不锈钢保温杯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保温杯的单位成本30元,市场价70元,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A公司有职工200名,其中一线职工170名,管理人员30人。2010年度发放工资、薪金102万元,除发放保温杯外的职工福利费支出5万元。根据上述条件,分析不同会计核算对纳税申报的影响。 1.账务处理 (1)结转成本费用 借:生产成本——职工福利费13923 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2457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16380 生产成本=170×70×(1+17%)=13923(元); 管理费用=30×70×(1+17%)=2457(元)。 (2)结转收入成本 借:应付职工薪酬16380 贷:主营业务收入1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380 借:主营业务成本6000 贷:库存商品6000 增值税=(170×70+30×70)×17%=14000×17%=2380(元)。 2.2010年度的纳税申报 (1)销售收入的纳税处理 A企业会计核算时已按售价确认主营业务收入14000元,按成本价结转主营业务成本6000元。 A企业纳税申报时填报附表一“主营业务收入”14000元,并入主表第一行;同时填报附表二“主营业务成本”6000元,并入主表第二行。 (2)职工福利费的纳税处理 A企业会计核算按售价分别结转“生产成本——职工福利费”13923元、“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2457元,共计16380元。 A企业职工福利费的纳税申报:一是利润中列支职工福利费支出66380元(50000+16380);二是A企业2010年度工资、薪金1020000元,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限额142800元。实际计算税前准予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应为58380元,即50000元加上此项按成本价计算的职工福利费8380元(6000+2380);三是纳税调增8000元(66380-58380)。 附表三第二十三行“职工福利费”填报:第一列“账载金额”66380元、第二列“税收金额”58380元,第三列“纳税调增”8000元。 (二)将外购资产视同销售的案例分析 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时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例2:2010年11月A公司将外购的不锈钢保温杯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保温杯的外购价格70元,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A公司有职工200名,其中一线职工170名,管理人员30人。2010年度发放工资、薪金102万元,除发放保温板外的职工福利费支出5万元。根据上述条件分析不同会计核算对纳税申报的影响。 例2中除以外购价70元保温杯发放给职工外,其他条件与例1相同。 1.账务处理 (1)结转成本费用 借:生产成本——职工福利费13923 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2457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16380 生产成本=170×70×(1+17%)=13923(元); 管理费用=30×70×(1+17%)=2457(元)。 (2)结转收入成本 借:应付职工薪酬16380 贷:主营业务收入1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380 借:主营业务成本14000 贷:库存商品14000 增值税=(170×70+30×70)×17%=14000×17%=2380(元) 2.2010年度纳税申报 (1)销售收入的纳税处理 A企业会计核算时,将发放给职工的保温杯按购买价确认主营业务收入14000元,同时按购买价结转主营业务成本14000元。 A企业纳税申报时,附表一“主营业务收入”及主表第一行“营业收入”14000元;附表二“主营业务成本”及主表第二行“营业成本”14000元。企业不再单独填报视同销售收入及视同销售成本项目。 (2)职工福利费的纳税处理 A企业会计核算时按购买价分别计入“生产成本——职工福利费”13923元、“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2457元,共计16380元。 A企业职工福利费的纳税申报:一是利润中列支职工福利费支出66380元(50000+16380);二是2010年度发放工资、薪金1020000元,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限额142800元。实际计算税前准予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应为66380元(50000+16380)。企业实际支付的福利费准予全额税前扣除。 附表三第二十三行“职工福利费”填报:第一列“账载金额”66380元、第二2列“税收金额”66380元。 自制或外购两种方式纳税处理的主要差异 由于会计准则按公允价值核算了主营业务收入及主营业务成本,纳税申报不再单独填报视同销售收入及视同销售成本。 以自产保温杯或外购保温杯作为职工福利费发给职工纳税处理的主要差异在于: 1.主营业务收入及成本的确认标准不同 将自制保温杯发放职工福利,主营业务收入按对外销售价70元确认为14000元,主营业务成本按成本价30元确认为6000元;将外购保温杯发放职工福利,主营业务收入按购买价70元确认为14000元,主营业务成本按购买成本70元同样确认为14000元。 2.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确认方式不同 案例中的职工福利费没超标,其发放给职工保温杯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会计准则按公允价值确认职工福利费支出,对于自制或外购两种方式的纳税存在差异:一是将自制保温杯发放职工福利按售价70元确认16380元,依据税前扣除的真实发生原则,其职工福利费的实际成本为按成本价30元确认的8380元,因此需要纳税调整8000元;二是将外购保温杯发放职工福利,外购价70元既是公允价值又是成本价,因此按70元确认的职工福利费支出16380元就是其发生的实际支出,不需要纳税调增。 视同销售政策中存在的不同观点分析 由于目前税法对税前扣除视同销售相关支出的标准尚未出台相关规定,实践中视同销售相关支出税前扣除的纳税处理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按照视同销售事项的支出成本确认税前扣除额;二是按照视同销售事项的公允价值(售价)确认税前扣除额。 笔者认同第一种按照视同销售事项的支出成本确认税前扣除额的纳税处理方法,因其更符合税前扣除的真实发生原则。以例1将自制资产视同销售为例进行分析,A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按售价70元核算发放保温杯的职工福利费支出16380元,企业自制保温杯的实际支出是按自制成本30元计算的8380元,其售价与成本之间的差额8000元(16380-8380)是销售保温杯产生的毛利,作为职工福利费而言,企业并没有实际发生,不能税前扣除。
企业税务风险有哪些企业纳税筹划都会有哪些风险? 欢迎关注,点赞,下次精彩内容推荐,业务办理请私信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微观经济主体建立健全成本约束机制的观念深入人心。企业不再仅仅把眼光放在广开财源上,也更加注重有效地控制内部和外部成本。纳税筹划作为实施节流的最佳手段之一,在合法的前提下,降低纳税成本,有效地帮助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不过,纳税筹划也可能为我们的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如若筹划不当,引发税务风险,那么也有可能为企业带来一系列损失。下面由小编为大家讲解一下纳税筹划可能带来的风险 一、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由税收筹划对政策的依赖性所引起,可分为以下几种 1、政策选择风险。该种风险的产生主要是由于筹划人对政策精神的认识不足,理解不透,把握不准所致。对税收政策的理解要严格按照税法条文的字面含义去理解,既不能扩大,也不能缩小,同时必须注意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的有效力的解释,才能准确把握税法 2、政策调整风险。我国市场经济在蓬勃发展,为了适应不同发展时期的需要,作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工具的税收政策必然要随之进行调整。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的税收政策总是具有不定期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这不仅增加了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难度,甚至可以使企业税收筹划的目标无法实现 3、政策模糊风险。我国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层次较多,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规外,还有大量的由有关税收管理职能部门制定的税收行政规章。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如依据这些行政规章开展税收筹划,就有可能因为对这些行政规章体现的税法精神理解错误而导致税收筹划的失败 二、成本风险 税收筹划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它的目标是由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决定,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或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因此税收筹划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首先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合理预测筹划成本和筹划收益,在实施过程中还要因情况变化而及时补充修订。筹划成本指的是因选择筹划方案而付出的额外费用或放弃其它方案的机会成本,比如请会计事务所的咨询费用、因放弃其他方案的可能收益等等。只有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收益时,该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当费用或损失大于取得的收益时,该筹划方案是失败的,从而使得税收筹划产生了成本风险 三、信用风险 税收筹划的失败有时还意味着信用的丧失,这可能是任何收益所无法弥补的。一旦某个企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甚至是犯罪,那么该企业的声誉将会因此遭受严重的损失。在商品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人们对品牌的意识越来越强,好的品牌就意味着好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地位,品牌名誉已经内化为企业资产的一部分,其优劣程度甚至直接与企业的生死息息相关。当然,有时候纳税人的账目不清楚或纳税不准确,可能是因为企业根本就没有意识到或是对税法的了解不够而导致的。但无论如何,都会导致企业信用的丧失。有的国家则在适用的发票上进行区别,这样别人仅通过发票便能一目了然地知道该企业的信用,知道其是否经常偷税。这种条件上的限制使用,使得纳税人因为税收筹划失败而可能面临的信用成本非常之大
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及调整财会字[1997]26号文件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但按税法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对外销售,并据以计算缴纳各种税费。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记入相关的科目。
一般来讲,视同销售业务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处理,直接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但对按规定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并不能直接记入相关科目。这是因为,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实际缴纳的“三税”之和为依据计算的,一般随同“三税”按月计算缴纳,如果发生视同销售业务的当月应缴增值税为负数,该笔业务就无需计算城建税。同理,由于所得税仅对全年利润经纳税调整后为盈利的企业征收,并且实行按年计征,如果发生视同销售业务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则无需对视同销售业务计算所得税。况且,企业所得税除33%的法定税率外,还有两档优惠税率存在(即18%、27%),在发生视同销售业务的时候,很难确定其适用税率。同时,正确计算在建工程应承担的税费直接影响到固定资产的计价,从而影响固定资产使用期间的损益核算。由此可见,对视同销售业务应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应区别情况对待,既不能直接按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不能对该笔业务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直接乘以33%计算所得税。
按照财务核算的配比原则,如果当期存在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所得税,就应该在当期损益和在建工程两者之间进行分摊。因此,如何确定在建工程应负担的税费,将成为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所在。
由于增值税实行按月计征,随同增值税一并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只能在月末计算提取,因此,只能在月末调整在建工程应负担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同样的道理,由于企业所得税只有在年度终了后才能计算,因此,在建工程应负担的所得税只能在年终进行调整。
调整时最可靠的方法是采用“同口径”比例分摊法。即,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可以按视同销售业务实现的销项税额与本月累计实现的销项税额的比率计算分摊。但对所得税的调整不宜采用上述方法。这是因为,企业所得税是按全年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后的计税所得额进行计算的,很有可能全年所得额小于该笔业务的所得额,故不宜将所得额作为“同口径”进行比例分摊。采用其他指标亦不可行。笔者认为,可以对该笔业务实现的所得额先按33%的所得税率计算出未来预计应缴的所得税,暂记入“递延税款”科目,待年终再行调整。
现结合视同销售业务的特点,对照财会字[1997]26号文件及有关税法规定,举例说明视同销售业务应纳税费的账务处理。
甲企业2000年10月份某工程项目领用本企业自产产品20件,该产品成本每件3000元,市场价格(不含税)每件售价4500元。增值税税率17%,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有关计算及会计处理如下:
领用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75300
贷:产成品60000(3000×2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00(4500×20×17%)。
月末按比例分摊法计算在建工程应负担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计算视同销售业务预计应缴的企业所得税。
若本月销项税额合计250000元,本月进项税额合计150000元,则:
本月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250000-150000=100000(元);
本月应纳城建税=100000×7%=7000(元);
在建工程应分摊的城建税=视同销售应纳销项税额÷本月销项税额合计×本月应纳城建税=15300÷250000×7000=428.4(元);
本月应纳教育费附加=100000×3%=3000(元);
在建工程应分摊的教育费附加=视同销售应纳销项税额÷本月销项税额合计×本月应纳教育费附加=15300÷250000×3000=183.6(元);
应计入损益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7000+3000-428.4-183.6=9388(元);
视同销售业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500×20-3000×20-428.4-183.6=29388(元);
视同销售业务预计应缴所得税=29388×33%=9698.04(元)。
月末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10310.04(428.4+183.6+9698.04)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9388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7000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3000
递延税款 9698.04.
年末按实际应纳所得税情况调整在建工程科目金额。
第一种情况: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大于9698.04元,如应纳所得税额为50000元,则分录如下:
借:递延税款 9698.04
所得税 40301.96
贷:应交税金 ———应交所得税 50000.
第二种情况:全年应纳所得税额等于 9698.04元。分录如下:
借:递延税款 9698.04
贷:应交税金 ———应交所得税 9698.04.
第三种情况: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小于 9698.04元。如应纳所得税额为5000元,则分录如下:
借:递延税款 9698.04
贷:应交税金 ———应交所得税 5000
在建工程 4698.04.
第四种情况: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即亏损),则无需缴纳所得税。调整分录为:
借:递延税款 9698.04
贷:在建工程 969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