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公司名称变更税务变更需要首先需要向登记机关提供资料,如工商登记变更表、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等。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进行变更。
法律客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工商登记变更表;(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四)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公司名称变更应该怎么做公司名称是公司注册时设立登记的名称,对公司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有些公司因为各种原因,需要对公司名称进变更,需要提交很多相关材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变更,通过相关程序后,才能依法变更公司名称。那么,我们需要怎么做呢?注册公司小编为大家进行简单介绍。
公司名称变更所需资料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应提供如下资料:
(1)领取核名通知书网上名称变更预核准通知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原件、公章
(2)将材料交给受理窗口变更申请书、法人及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公司章程、授权委托书、产权证明、核名通知书、《股东名录》、《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注册资金缴付情况表》、股权转让协议
(3)领取营业执照受理单、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4)刻章备案授权委托书(刻章公司制作)、法人身份证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5)变更机构代码原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含代码卡)、变更后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变更登记证税务变更登记表(窗口领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旧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公司章程复印件、房产证明复印件、房租合同、房租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7)银行变更基本账户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正副本、法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租房合同、产权证明、原公司支票购买证、未用完的支票、财务章、人名章、公章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公司变更名称的流程
(一)企业名称变更核准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发证机关)
企业名称预先/变更核准审核表
企业自拟新名称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领取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发证机关)
(三)工商受理、发照(企业营业执照发证机关)
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公司公章)
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
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正本可在领取新的营业执照时收回)
公司章程修正案(法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受理后第二天起七个工作日发照。
(四)雕刻备案公章
原公司公章及公章准刻证
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刻章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受理后第二天取章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
原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新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新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书(加盖公司新公章)受理后第三天发照。
以上就是对于公司名称变更的流程和所需材料的简单介绍,公司名称变更是非常麻烦的公司变更,涉及到公司各方面的材料,因此,我们要尽可能避免出现公司名称变更的情况。
公司名称变更税务局如何办理如果只是企业名称变更了,其他如法定代表人、办税人员、经营地址等都没变,那么只需要带上新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原来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到税务机关填写《变更税务登记表》,进行税务登记变更,并将已经填开和没有填开的发票向税务机关进行缴销。
法律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