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A公司为了感谢B公司的支持,决定将一处房产无偿捐赠给B公司,该房产账面原值为80万元,已提折旧3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万元。A公司和B公司均为盈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B公司股东均为自然人,A公司和B公司之间无关联关系(为方便计算,假设只考虑营业税和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视同销售不动产;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对外捐赠,除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A公司和B公司的税收负担计算如下:
A公司应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为:100×5%=5万元
A公司视同销售环节应负担的企业所得税为:[100-(80-30)-5]×33%=14.85万元
B公司接受捐赠资产应负担的企业所得税为:100×33%=33万元。
方案
为了避开企业间直接捐赠产生的高税负,A公司可以先将该房产投资于B公司,并取得B公司相应的股权,然后将股权捐赠给B公司原股东。这样接受捐赠对象就由企业变为个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注:包括不征收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对照以上政策,筹划后A公司和B公司的税收负担计算如下:
A公司以房产对外投资不需要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捐赠股权也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A公司以房产对外投资应当视同销售计算资产转让所得,应负担的企业所得税为14.85万元(同上)。A公司取得股权的计税成本和公允价值同为100万元,对外捐赠股权不需要确认所得,捐赠支出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B公司接受投资的房产仍可按公允价值100万元提取折旧在税前扣除。因为接受捐赠方由B公司变成了B公司股东,所以B公司不需要确认接受捐赠所得。B公司股东都是自然人,个人接受捐赠股权也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见,按此方案实施,同样达到了捐赠房产的目的,而税收负担减少了33万元+5万元=38万元。
点评
“声东击西”,是忽东忽西,即打即离,制造假象,引诱敌人作出错误判断,然后乘机歼敌的策略。为使敌方的指挥发生混乱,必须采用灵活机动的行动,本不打算进攻甲地,却佯装进攻;本来决定进攻乙地,却不显出任何进攻的迹象。似可为而不为,似不可为而为之,敌方就无法推知己方意图,被假象迷惑,作出错误判断。
在上述筹划方案中,A公司本不打算拥有B公司股权,却佯作投资。本来要将房产直接捐赠给B公司,却不显出直接捐赠的迹象,并巧妙地将捐赠标的由房产改为股权,将捐赠对象由B公司改为B公司股东,既达到了捐赠目的,又降低了双方的税收负担。此筹划思路可以说是声东(房产、B公司)击西(股权、B公司股东)的典型之作。
企业以现金形式进行捐赠的税务处理企业采取现金形式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在利润总额12%范围内的,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利润12%比例的部分,要做纳税调增,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按季预缴,下面拟举例说明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对公益性捐赠的所得税处理方法。
A企业于2008年5月通过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现金捐赠100万元。A企业属于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形式,按税法规定应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如果A企业2008年7月份累计实现二季度会计利润500万元。一季度已缴企业所得税50万元。A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则A企业在二季度时应作如下税务处理:
A企业二季度应预缴所得税:
二季度按累计会计利润计算的企业所得税额一一季度已缴企业所得税款
=500×25%—50=75万元
(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是按照会计利润计算预缴税款,由于二季度发生的捐赠支出在计算会计利润时作为一项支出已减除,因此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则A企业在2008年终决算时应分别企业实现利润总额情况来进行如下处理:
2008的企业年终决算实现2008年会计利润100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8年一到四季度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00万元。
按照前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12%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比例计算A企业2008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1000×12%=120(万元)
A企业2008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为100万元,小于可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120万元,因此公益性捐赠100万元可全额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A企业200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00×25%=250(万元)
减去已累计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40万元,甲公司2008年度汇算清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
2008年企业的年终决算实现2008年会计利润80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8年一到四季度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
按照前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12%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比例计算A企业2008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800×12%=96(万元)。
A企业2008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为100万元,大于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96万元,因此公益性捐赠100万元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增加4万元。
A企业200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800 4)×25%=201(万元)
已累计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00万元,甲公司2008年度汇算清缴应补缴101万元(201—100)。
2008年企业的年终决算实现2008年会计利润-5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8年一到四季度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万元。
依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可抵扣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为企业当期实现的会计利润,因A企业2008年的会计利润为0,则A企业2008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0×12%=0(万元)
因此公益救济性捐赠100万元需要进行纳税调增:
甲企业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50 100=50万元
甲企业2008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0×25%=12.5万元,2008年已累计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万元,甲企业应补交10.5万元(12.5-2)。
案例解析: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要点!受疫情影响,2020年度出台了很多减税降费的优惠政策,再加上年度申报表的变化,今年在进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少会计人员难免有些迷茫: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表规则您都了解吗? 疫情捐赠支出的扣除规则是什么? 同时发生全额扣除、限额扣除的捐赠支出, 如何进行税前扣除处理? 企业直接捐赠支出,能否税前扣除?快来跟一起学习下吧!01 表单修订情况旧表: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新表: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调整全额扣除和限额扣除的填写位置。 对“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部分,通过填报事项代码的方式,满足“扶贫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捐赠”“杭州2022年亚运会捐赠”“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等全额扣除政策的填报需要。02 填报要点 “非公益性捐赠” 和“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部分填报要求和计算逻辑未发生变化。 第8行至第10行“项目”,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 第8行至第10行“项目”的“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且已计入本年损益的可全额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金额,包括该支出已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0行“(十七)其他”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03 填报案例 境内甲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均有捐赠支出,其中各年公益性捐赠支出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余额和扶贫捐赠情况如下表所示。
甲公司2020年度实现利润总额800万元,公益性捐赠支出60万元,其中通过市民政局向目标脱贫地区捐赠支出20万元;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通过红十字会捐赠抗疫物资30万元;直接向某小学捐赠5万元;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5万元。 问:甲企业在进行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上述业务如何填报? 本例中: 由于甲公司2020年有可全额税前扣除、限额扣除、不得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需要分情况计算扣除额度。 1. 先按照本年实际情况填入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列“账载金额”,该列金额包括相应支出已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0行“(十七)其他”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2. 2020年度汇缴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限额为96万元(800×12%),填入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列、第4列第2、6行; 3. 扶贫捐赠和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可全部税前扣除,填入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7、8、9行内; 4. 直接向受赠人提供的捐赠5万元,不得税前扣除,必须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填入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内; 5. 先将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填入第2列相应栏次; 根据以前年度先扣除的顺序,2017年度和2018年度的结转余额均可全部扣除,分别纳税调减30万元和40万元,填入第6列第3、4行; 2019年度结转余额26万元(96-30-40)可以税前扣除,纳税调减26万,填入第6列第5行。剩余24万元(50-26)继续往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填入第7列第5行; 6. 2020年度限额扣除捐赠支出5万元(60-20-30-5),已无额度可以被扣除,需要纳税调增5万元,填入第5列第6栏,继续往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填入第7列第6行。 7. 最后将各列合计数填入相应合计栏次。
思维导图
常见问题 1. 直接捐赠能否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税前扣除必须是间接捐赠,唯一允许直接捐赠扣除的例外是“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 同时发生全额扣除、限额扣除的捐赠支出,如何进行税前扣除处理? 答:需要分开计算。 符合条件的全额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年度扣除限额内,无需考虑是否符合年度利润总额12%的条件; 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