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时候做申报扣除,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但要留存资料备查。如果涉及到以前曾经抵扣增值税的,那还要作进项税转出处理(转出的相应增值税也可以列为损失处理)。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资产损失税务处理怎么做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
实际资产损失是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法定资产损失是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应当在企业具备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实际损失和法定损失二者的主要区别:一个是实际处置、转让,另一个是未实际处置转让。
企业财产损失的业务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我们认为,企业不论以任何原因终止经营行为,都存在一个清算过程。在被投资方清算过程中,你单位无论作为债权投资还是股权投资,都应该参与到对方企业清算过程中的。所以,税务机关要求你单位提供对方企业的清算资料,符合现行政策规定。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八)其他相关证明”。目前,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主要由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而且,税务机关要求你单位提供对方企业的清算资料,属于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可见,上述二个文件并不存在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