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注册阶段存在的风险 (一)虚假出资与抽逃注册资本
表现形式为:注册资本不实或注册后不久资金退回或转移。
很多公司注册的时候,就存在着风险了,所谓资本的“原罪”。基督教说,人在哇哇坠地的时候就有原罪。公司虚假注册现象在以前很普遍,现在也时有发生。早几年,会计事务所假验资现象很普遍,现在随着监管措施的加强,以假验资报告虚假注册的现象有所减少,大多数改为由中介公司代为垫资,验资后再抽走。有时也可能是自己真出资,但在注册完公司后不久,即将注册资金抽走挪作他用,在财务上则形成一长期应收款一直挂帐无法处理。这种现象在很多企业非常普遍,有很多老板对此可能会嗤之以鼻:“这有什么大不了的,我很多朋友公司都有这样的问题,也未见出什么事。”对于这样的问题,我们必须搞清楚,有可能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轻则工商局年检时发现注册资本不到位或抽逃注册资本,会根据《工商登记条例》要求补足,并给予抽逃金额5-12%的罚款;重则《刑法》上有抽逃注册资本罪,一旦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发生了经济纠纷,或造成重大社会危害,则就有可能追究股东的刑事责任。当年的“琼民源”和“银广厦”事件就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
公司收入方面存在纳税风险 1.隐藏收入不入账
隐藏收入的普遍做法是设账外账或叫内外帐。销售收入不入外帐入内帐,资金体外循环。与之相矛盾的现象是,由于收入不记或少记帐,公司常年出现亏损或处于微利的边缘。而公司生产经营规模却越来越大,公司规模扩大,而帐面资金不足,就会出现不断向股东个人借款的情况,因此,这种偷漏税的表现形式是,外帐上的与股东的往来账发生额较大,且较频繁。
收入长期挂往来,不纳税申报
收到销售款后,不记收入,而是挂往来,计入应付账款或其他应付账款,不做纳税申报。这种偷逃税款的手法大多是在客户不需要企业出具发票的情况下使用。这种偷漏税的表现形式是,应付款项长时间无法支付也不须支付。
不依合同规定确认收入,收款时开票确认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对企业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时点进行了明确。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但有的企业不按规定确认收入,延期确认收入,以滞后进行纳税申报。例如:
风险分析案例2:不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推迟纳税时间
某公司与一客户签了一笔合同,销售100万的货给客户。客户已经把货物取走,公司给该客户3个月的帐期,3个月后向客户开票收款时才交税。
这种情况下,什么时候产生纳税义务需要进行纳税申报呢?是合同签定当月还是3个月以后开票收到款时呢?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客户取货当月就应确认收入,即使增值税发票尚未开具。而在现实中,很多企业会与这一公司一样,大都采取的是在收取货款时出具发票,出具发票后才确认收入。这样推迟3个月的纳税收入,可以减轻公司现金流的压力。而按照税法规定,这就引发了补税、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我们可以算一笔帐,对这样做的好处与坏处进行一个对比:
假定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本次合同销货100万元,进项税额为14万元。另假定资金年利息率和机会收益率均为6%,应纳增值税为:100×17%-14=3万元,则这样做的好处是:
①获得了3个月的资金利息
资金利息=30000×6%÷12×3=450(元)
②取得了推迟3个月纳税的'机会收益
机会收益=30000×6%÷12×3=450(元)
好处合计为900元。
假定半年后偷税被发现,则推迟3个月纳税的风险即坏处是:
①补税=0
②罚款=30000元(按偷税额1倍计算)
③滞纳金=30000×0.05%×90=1350(元)
三者共计=30000+1350=31350(元)。弄得不好,可能还会有刑事责任。
收益和承担的风险相比实在不值得。对这种纳税风险,很多企业没有重视,不单企业管理者(或老板)没有重视,甚至连财务人员也不重视。财税专家
而对此我们如稍加注意,是可以做到既合理合法推迟纳税时间,又没有税务检查风险的。如根据修订后的2009的1月1日起执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纳税时间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筹划思路:
结算方式不同,纳税时间自然不同。所以只要对销售合同中的收款结算方式稍加改变,就可以达到想要的目的而又没有风险。
价外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不做纳税申报
企业将价外收入或零星收入如边角余料变卖收入不入帐,私设小金库,体外循环,隐匿收入。这种情况在很多企业都存在,实事求是的讲,越管理正规的企业存在这种现象的可能越多。如果设内外帐的企业,设小金库的需要和冲动越小。因价外收入和零星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较小,这种手法不容易被发现。国营企业和上市企业采取这手法的较多。
视同销售行为不遵税法规定,逃避缴纳税款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有很多行为要视为销售,有的企业不按政策处理,应该视同销售的项目不视同销售,不做纳税调整。出现这种情况大多数是因为财务人员不了解税收法律政策所致,少量的是懂政策但故意违背。
由于不同税种的税收政策往往出于国家税务总局不同司室,相互之间没有协调,所以不同税种政策间往往会出现不一致,甚至自相矛盾现象。例如企业为了促销,经常会推出“买一赠一”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款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在所得税方面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但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则须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很多企业不视同销售,不纳税,这就产生的纳税风险。
再如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除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则须视同销售货物。
老板必须知道的企业15大税务风险老板必须知道的企业十五大税务风险
内部借款
内部借款是指股东向公司借钱,股东向公司借款有可能涉嫌抽逃注册资本也可能涉嫌“视同分红”(股东借款超过一个纳税年度未归)从而导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对企业来说是不小的风险。
账外资金回流
把钱借给企业会被怀疑账外资金回流,比如一个做服装生意的老板卖了1000万元的脱衣服,客户都不需要发票,于是老板把这笔钱入进了自己的个人口袋,后来企业要进货需要钱,于是向老板个人借款,这个时候,税务局会认定为企业做两套帐,有账外资金隐藏收入,这对企业来说是个不小的风险。
商业回扣
商业回扣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非常常见,一位企业老板他们一年营业额9000万有差不多将近2000万的回扣,但这些回扣多,不可能会有发票的,更不可能代收受人扣缴个人所得税。常见的就是医疗器械或者医药行业。
支出无票
所谓支出无票,就是钱花出去了,但是没有拿到发票。发票对企业来说,有着重大的意义,尤其是在做账方面,基本上,企业或财务都知道,发票是主要的原始依据。事实上,企业很多支出都是凭发票做账,尤其是大型企业,做账比较规范,普遍如此。在税局“以票控税”的监管模式下,发票是每个企业都无法绕过的问题。
账面记录不规范
企业的账本或者会计凭证上写着“代开”,“税点”,“回扣”,“送礼”,“礼品”等字眼,会给企业带来不可预料的风险。
增值税发票虚开
增值税发票虚开一般指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都属于增值税发票虚开: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
(3)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他人为自己代开,其余的对不能反映纳税情况的有关内容,作虚假填写。
不合规票据
是指发票的抬头、日期等信息不合规。比如企业在1月份的报销中出现了12月份的发票,这就叫不合规发票。不合规票据还包括金额错误,备注档折扣等等,抬头简称是最常见的不合规定问题。
提前开发票
是指企业的交易还没有发生,成本还没有产生就庭前把发票开了,风险在于容易被税务部门认为虚开发票。
存货账实不符
民营企业存在前着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要么实际存货比帐面多要委实际存货比帐面少。
财政性资金收入不缴税
财政性资金收入,许多企业以为是政府补贴,如果缴税不就又还给政府了吗?所以不缴税,留下罚款、补税、滞纳金的风险。
两套账
很多企业都有两套账,内账和外账,实际上他们两套账处理非常简单粗暴,甚至根本不需要稽查,一看对外报表就能判断在通过两套账进行偷税。
大额不需要支付的应付账款
这很可能是企业买发票时,票买进来了,货款却不用付,只好挂“应付帐款买票越多,金额越来越大,最后在财务帐上留下后遗症无法消除。
公司注销问题
随着金税四期上线,社保入税、工商信息联网、银行流水监管,国家在不断地营造一个公平的税收环境。税务管理不规范的企业,风险越来越大,为了逃避风险,最好的办法不外乎规范企业纳税或注销企业。事实上。注销公司一般要做3-4年的税务稽查审计,企业的问题,能经得住稽查?
收入确认按开票时间确认
很多企业是收款的时候开票、确认收入,但也有企业存在客户要发票、打款时间和正常销售时间不一致的情况。如8月1号把货卖了(货已发送完毕)11月1号客户才给付款。
这种情况下,什么时候开票并纳税呢?纳税义务时间是什么时候?按税法规定,纳税义务时间是8月1号,但是大多数企业都是把11月1号客户付款并给客户开票的时间作为纳税义务时间,这也将导致税务风险。
公司账户套现
出借账户,或者帮客户提取现金。客户向企业购买10万元货款给了一张15万元的支票,让客户帮忙提取5万元的现金(不是要回扣,发票面额还是10万元),容易被认定为价外费用征税。
如何规避抽逃注册资本的合规风险工商注册后,不要立即一次性全部转出,要小额分次,最好和公司购置办公、物资等同步;
在一年中,反复转入转出几次。
最好在注册成功的当年11月就转回。最迟年底以前尽早转回。
总之,工商登记的后2年是重点监管期,是工商重点监督对象。工商检查的办法就是看账本、银行对账单。要尽量造成一种转出资金是企业正常经营使用的记录印象。
如果注册资金数额不大,一般工商局平时是不管的,只要每年年检注意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