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残疾人保障金文件规定,郑州市残疾人保障金计算方法 1、郑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条
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郑州市残疾人保障金征收标准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按2人计算。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上海市为1.6%)-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在职职工总数,按用人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核定,也可参照人事、劳动、统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是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职工。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方可计入安置比例。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假定您所在地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0000元,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为200人,无残疾人。
应缴纳的保障金=200*20000*1.5%=60000元。
北京地区残疾人保障金的征收标准: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7%-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0%
郑州市残疾人保障金缴纳方式
残保金缴纳方式为,应缴纳残保金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在残保金申报审核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持残保金审核机构出具的《一般缴款书(收据)》到开户银行划款或其他银行现金缴纳。
取得《一般缴款书(收据)》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用人单位到残保金审核机构现场递交材料的。在审核通过后,由残保金审核机构根据出具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中核定的金额,现场打印《一般缴款书(收据)》。
用人单位通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残保金代征系统自行申报审核残保金的,可提前到残保金审核机构现场领取空白《一般缴款书(收据)》。待审核通过后,使用残保金代征系统中的打印功能自行打印。若打印不便,也可以手工填写。
附注:
《一般缴款书(收据)》为一式四联。
使用地税残保金代征系统自行打印的用人单位,必须使用针式打印机打印自残保金审核机构领取的空白《一般缴款书(收据)》
郑州市残疾人保障金自助办理
郑州市残疾人培训就业服务中心开设网上自助办理缴费,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工作于8月1日至8月15日进行,可登录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理。根据《郑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试行)》,对纳税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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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残疾人保障金如何核定,如何申请复议?根据规定各用人单位每少安置一名残疾人就业,应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拓展延伸:
计算公式为: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单位上年度末职工总人数×1.5%-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100%)。
残疾人保障金的核定一般由残疾人联合会、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三方统一核定。如企业对应缴纳保障金金额有异议的,可携带上年度全年职工工资名册(装订成册的账本)原件,汇算单位还需另带上年度企业汇算所得税年报到市残联劳服所进行复核,逾期不予受理,视为同意。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保障金的征收办法按原规定执行。
残保金是税局自动核定的吗应当去税局核定这个税种,然后再
做相应申报才是的,在电子税务局申报,填写残疾人人数、公司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信息后会自动计算应纳残保金的.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二、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须为整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县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县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保金.用人单位如果财务不健全,无法确定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按照上年县平均工资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