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税务风险有哪些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5 22:33:15

由于煤炭资源的紧缺性,各个煤矿处在卖方市场,因此煤炭贸易企业、用煤企业在采购时无法取得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基于我国公路运输主要由个体运力从事的现状,煤炭购销业务中发生的运输成本无法取得足额的发票凭证,长此以往,煤炭贸易企业、用煤企业无法承担由此带来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负担。为了解决上述两种情形下的发票问题,多数煤炭贸易企业、用煤企业选择通过第三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引发虚开风险,目前,各地已爆发出大量的煤炭企业虚开案件。在当前税警联合打击虚开骗税、金税三期系统不断升级优化、大数据比对日益智能化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司法机关对于发票的管理更为实时。对此,煤炭企业应当通过业务自查及时发现潜在的税收风险,同时对正在处理中的虚开案件应当注重从交易形式及交易实质两个方面把握交易定性。

煤炭行业面临两大虚开风险

(一)煤炭购销业务中的虚开风险

在2014年9月1日之前,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只有取得相应资格的企业才能从事煤炭贸易,个人则无法从事。因此,在这个阶段,小煤矿挂靠经营的情况普遍存在。不仅是煤炭行业,在医药行业、运输行业、石化行业以及其他大宗货物贸易行业,挂靠方虽掌握着巨大资源,但缺乏相应资质,因此不得不以挂靠方式经营、开票。此外,为了解决进项发票获取不足的问题,部分煤炭贸易企业往往会采取同行调剂“富余票”的手段解决税负过高问题。有货“代开”的情况十分严重。

(二)煤炭运输业务中的虚开风险

煤炭运输以铁路运输、公路运输为主要方式,其中公路运输面临虚开发票问题较为严峻,这与我国公路运输业务的发展现状和经营特点密切相关。我国公路运输经营主体呈现出“多、小、散、弱”的特征,从事运输业务的主体除少数由国有运输企业实行统一经营、集中管理外,大部分承担运输任务的往往是个体运力。在此情况下,煤炭企业在购买运输服务时,通常也只能向众多的个体运力进行采购,只能依赖个人车辆完成运输工作。而正是这一状况,导致煤炭企业面临着严峻的虚开运输发票问题。这不仅是煤炭行业面临的问题,也是公路运输行业发展不得不面临和解决的难题。

煤炭行业涉嫌虚开的常见经营模式

为解决煤炭购销、煤炭运输后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来的进项抵扣不足的问题,实践中煤炭贸易企业购买煤炭、运输服务出现了多种模式,而其中最具争议的涉嫌虚开的模式主要是以下两种:

第一,小煤矿挂靠大型煤矿厂经营。即小煤矿或煤炭贸易企业寻求正规的大型煤矿厂,使小煤矿挂靠在有资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第三方名下,并由被挂靠方根据煤炭购销交易的实际情况向煤炭贸易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煤炭运输业务的挂靠经营与煤炭购销业务的挂靠经营模式相似。通过将个体运力挂靠在运输企业名下,由运输企业根据实际运输服务情况向购买运输服务的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上述挂靠经营业务中,由于挂靠方、被挂靠方法律意识薄弱,在达成口头挂靠协议后疏于签订书面的挂靠合同,导致税务机关对挂靠的真实性产生怀疑,进而认定开受票企业双方无真实运输业务,涉嫌虚开,乃至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第三方企业“如实代开”发票。即有资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第三方在煤炭采购、煤炭运输业务完成后,根据交易实际情况代货物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此种模式中,尽管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货物/服务品种、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情况相符,但期间或出现资金回流、支付开票费的情况,税务机关仍倾向于以虚开定性,甚至移送公安进入刑事程序。

"全国煤炭开采及洗选业涉税难题解析、税务稽查应对策略及兼并重组涉税处理"高层研讨会

全国煤炭工作会议召开 将加快推进煤企兼并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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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年11月09日 作者:李雨思 出处:中国经济网

全国煤炭工作会议今日在北京召开,会议上提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煤炭行业要重点抓好七方面的工作,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和矿业权整合,稳步建设大型煤炭基地。 此次会议主要落实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总结了“十一五”以来的煤炭工作,分析当前煤炭工业形势,研究部署“十二五”煤炭工作。 会议认为,虽然煤炭工业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开发秩序不够规范、资源配置散乱、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矿区生态环境治理相对滞后、科技创新能力不高、企业成本增加等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煤炭行业要抓住我国经济继续向好、需求总量继续增加、国家加大对煤炭集约化发展政策支持力度等有利时机,增强危机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科学把握发展规律,主动适应环境变化,保持煤炭工业难得的良好发展局面。 会议提出,“十二五”期间是构建新型煤炭工业体系,实现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时期,煤炭工业总体发展目标是:开发布局明显优化,资源配置及勘查规范有序;煤炭生产以大型煤炭企业、大型煤炭基地和大型现代化煤矿为主,基本形成稳定供应格局,到2015年形成10个亿吨级、10个5000万吨级特大型煤炭企业;科技创新取得新进展,煤炭工业面貌进一步改善,全国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75%以上,千万吨级煤矿达到60处。 会议提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要重点抓好七方面的工作,一是科学制定“十二五”发展规划,根据东中西部资源(600139)赋存情况、开展外部条件,合理确定煤炭开发强度。二是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坚持统一规划、整体推进,稳步推进矿业权整合,积极支持大型企业集团发展。三是稳步建设大型煤炭基地,使大型煤炭基地成为能源稳定供应的重要保障和调整煤炭产业结构的主要载体。四是扎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着力在体制机制上下功夫,着力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五是大力发展绿色开采和综合利用,最大限度减少煤炭生产对环境影响、提高资源开发效益。六是切实增强煤炭科技创新能力,加大煤炭行业人才培养力度,加强煤炭基础理论研究,深入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支持现代煤化工师范项目建设。七是全面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提高行业准入标准,完善行业法律法规体系,加强行业管理体系建设。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监〔2010〕18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公安厅(局)、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国资委、工商局、电力部门、总工会,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小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资源整合技改项目必须包含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煤矿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方案中,经核准或备案并取得采矿许可证、完成设计审批等行政许可手续之后,方可作为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纳入各级监管部门日常监管范围。否则,擅自施工的一律按非法建设论处,取消整合技改资格,依法予以关闭。 二、资源整合方案中的所有煤矿烘并重组方案中的被兼并煤矿,必须停止生产,由原颁证(照)机关依法吊(注)销或变更相关证(照)。整合主体煤矿严格履行煤矿项目建设程序,按规定申请办理全部建设审批手续后,集中精力进行建设。被兼并煤矿需要技改的,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按规定申请办理全部相关审批手续后,集中精力进行建设;不需技改的,应按规定变更相关证照,并获得所有证(照)后方可依法依规组织生产。 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简化审批环节,加快审批工作进度,审批整合技改煤矿设计时,要明确规定建设工期。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整合技改资格,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1.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方案批复之日起1年内(因企业原因)未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的; 2.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之日起1年内不开工的; 3.在规定建设工期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不能完成项目建设的; 4.整合技改期间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 5.整合技改期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 五、对经审查批准施工建设的煤矿资源整合技改项目,必须严格标准,设计中要优先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必须淘汰落后的设施、设备、工艺。 六、建设单位要会同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并按规定的施工顺序组织施工,按期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被整合煤矿必须提供真实完善的技术资料和纸等,做好项目实施的配合工作。突出矿井必须严格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必须严格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七、整合技改煤矿要严格执行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赋予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值班人员相应的决策指挥权,保证遇到险情时能够安全撤出现场作业人员。要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护队或与周边具有资质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同时,要建立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 八、整合(兼并)主体企业要全面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对项目施工相关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要求,做好项目施工的协调组织工作。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严格现场管理,保证施工安全。 九、各地煤矿资源整合、兼并重组领导机构要定期召集由国土资源、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参加的专门会议,沟通情况,协调解决整合技改中的突出问题;定期组织联合执法亨督检查,及时掌握煤矿资源整合技改项目施工进展情况,严格控制火工品供应和用电负荷,督促煤矿企业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禁非法违法生产建设。 十、各地要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加强对整合、兼并重组煤矿的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工作。严厉打击边整合技改边生产、假整合技改真生产和被兼并的煤矿擅自生产等不法行为。督促兼并主体企业加强对被兼并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充实管理杭术人员,确保安全生产。 请各省级煤矿资源整合、兼并重组领导机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真研究,狠抓落实,并对本地区资源整合技改煤矿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确保各项要求和措施落实到位。请各单位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能源局。 昨天,煤价小幅拉涨,秦港煤价有10~20元/吨的涨幅,再创10个月来最高价。记者获悉,目前广东电煤供应充足,不会影响居民用电供应。据业内人士分析,如果煤炭价格持续在800元左右,大多数火电厂将亏损。 据秦皇岛港数据显示,昨天,秦皇岛港5800大卡大同优混为820~830元,环比上涨1.2%,同比上涨25.1%。5500大卡山西优混为770~780元,环比涨20元,同比涨24.1%。 随着北方冬季用电高峰到来,买煤难开始出现。在全国多家提供煤炭供需情况的网站上,需求总数已经超过了供应总数。 大多数电企将亏损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最近发布的报告,3季度十个省份的火电企业已出现亏损。一些火电厂由于资金紧张而无法采购冬储煤炭,因此无法保证4季度的电力和热力供应。今年1~8月,河南、山西和安徽的火电企业亏损最为严重,原因主要是煤炭价格上涨且上网电价较低导致利润率受压。 目前,亏损状况已蔓延至600兆瓦的大型发电机组。 据东北证券(000686)电力行业分析师王师介绍,高煤价已经成了电厂不能承受之重,如果煤炭价格继续稳定在800元左右的水平,则大部分电厂将亏损。 合同价或涨一成 王师称,目前大多数电厂库存在15~20天,尚未出现无煤可烧的情形。煤炭订货会即将开始,合同价将同比涨10%左右。 近期煤炭股大幅震荡,走势波动,市场传闻资源税将推出,如何看待对煤炭行业的影响以及煤炭股后市走势?证券时报网采访了东北证券煤炭行业研究员王师。 王师示,第四季度是煤炭消费传统高峰,从观测情况来看,目前煤炭价格的走势符合前期的预测。如果资源税在现时点推出,高需求拉动下,新增成本将顺利向下游转移。 他认为,煤炭股最近的调整属于短期涨幅过大的正常调整。目前煤炭需求稳定,电厂存煤天数正常,根据预测模型,年内山西优混平仓价高点应在825元左右,本周秦皇岛港现货价格已达到795元/吨。煤炭价格上涨幅度超预期的可能性主要存在于天气因素极端变化和流动性继续泛滥导致的资源品价格上升。 他示,随着10月份我国动力煤价格指数的推出,国内煤炭市场金融属性有所增强;而国际市场上,煤炭期货的交易量在最近3年成倍增长。他示,煤炭金融属性的增强将吸引更多避险资金进入,进而推高煤炭价格,建议投资者关注山煤国际(600546)、神火股份(000933)、平庄能源(000780)、兰花科创(600123)、兖州煤业(600188)、中国神华(601088)。

煤炭全税是什么意思

全额税票就是煤卖多少钱就是全部开票。

因为煤可以有大款、小款、运输票等。

全额票的意思就是全部价格开增殖税发票。

一般小款是服务商提供渠道或者帮你找到煤了要拿一点点服务费那是没票的,所以开不末全额票要协商,一般是大款有票,小款没票。

煤炭企业,特别是煤炭采选型企业在税务方面面临的税负压力巨大。

因其固有的卖方市场地位,在原煤进购时大多时候都无法取得增值税专项发票。

在运输方面,中国主要的公路,铁路运输都难以足额的按照业务取得专项发票。

且地方税务可能会因为区域总体管制限制企业的开票额度,对于煤炭企业这种大额交易行业来说,无疑于雪上加霜。

许多小煤矿都会选择挂靠大的商贸公司来开具票据,个体承运户会挂靠大的运输集团去承接业务,以获取发票。

这里若是合同流与实际运输流不符,涉及虚开风险。

特别是在现在智慧稽查系统下,许多如同行调剂富裕票的情况落马补税屡见不鲜。

现在随着经济一体化,生产自动化的发展。

产品个性化,管理信息化的需求日益增加。

而煤炭行业又具有生产过程复杂,作业危险性,提升环节多,运输费用高,受限自然条件,投资大,周期强等特点。

现在不断增长的行业改革创新需求和高税负增值税,所得税导致的流动资金不足成为煤炭企业的主要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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