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公司如何合理避税建筑劳务公司税务筹划应该从享受税收优惠的角度来考虑.由于其行业特征,企业所得税可以由企业员工的成本抵消.主要税为建安税10%,其中2%在施工现场支付,其余8%由公司注册支付.如果是这种情况,通过"税收土地"登记和税收优惠政策,劳务公司税务筹划可以通过地方财政支持实现合理的税收筹划.一、建立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税收优惠:1.企业增值税: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保留部分50%~70%的奖励,增值税保留50%,例如:企业增值税税额为100万,需要上缴国库50万,其余50万为本地保留,企业可享受25万~35万奖励,即企业可享受增值税税额总额的25%~35%奖励.2.企业所得税: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50%~7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为40%,例:企业缴纳所得税额为100万,需上缴国库60万,剩余40万为地方留存部分,企业可享受20万~28万的企业所得税的奖励,即企业可享受到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20%~28%的税收奖励.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当对项目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的工资,向工程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请全额扣除全部申报.在全面扣除详细声明的情况下,工程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批准征收个人所得税.三、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组织的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场外工程人员工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工程经营场所的税务机关,所在地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的税务机关不对不同工程人员的应税工资和工资收入征税.两地税务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的权益.这也是劳务公司税务筹划的一个方法.合理避税的方式手段有哪些?避税的种类按其特征和内容分为国内避税、国际避税和税负转移三种形式.从实用角度来看,国内的避税就是指企业通过各种方法、途径和手段避开国内纳税义务.方法如下:换成"洋"企业: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倾斜政策,因此由内资企业向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等经营模式过渡,不失为一种获取享受更多减税、免税或缓税的好办法.避税绿洲:凡是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以及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区、保税区设立的生产、经营、服务型企业和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企业,都可享受较大程度的税收优惠.中小企业在选择投资地点时,可以有目的地选择以上特定区域从事投资和生产经营,从而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本节内容读者可参见《推开"离岸绿洲"的门》一文).特殊行业:比如对服务业的免税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免缴营业税.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缴营业税.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缴营业税.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缴营业税.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缴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建筑劳务公司如何合理避税?在上文中小编分享了一些方法,但是在这里小编也不得不提醒各位,避税固然可以节省一部分开支,但是一定要在国家法律允许的基础上进行,否则不仅要补缴税额,还可能有刑事责任.再见.。
劳务费如何税务筹划劳务费在实际经营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
比如请了培训师来讲课,或者是做了个咨询服务,或者设计师来帮助企业做了一笔业务,在此种情况下,都会涉及到劳务费。
其不同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这些人跟公司之间没有雇佣关系,也没有劳动合同的束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签订劳务合同,提供独立性的劳动(比如设计、咨询、广告等等),取得一定的报酬。
因此,劳务费的税费有其自身的特点。
劳务费纳税
首先,提供劳务报酬,公司需要取得发票入账的,应当由个人委托税务局代开发票。 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与增值税、附加税和劳动报酬的个人所得税有关。
其次,这个代扣代缴的任务,现在落到了公司头上,公司必须为员工进行代扣代缴。
另外,职工取得劳务报酬后,需要在年末结算的,纳入工资、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并根据综合所得进行结算。
根据劳务报酬的计算方法,将面临几个问题。
一是在预扣预缴环节,税率是比较高的
即使是最低水平,也涉及20%的所得税。 但是,在结算时,可能会与工资合并,税率较低,从而产生退税。 从资金的时间价值来说,可能不划算。
二是我们现在代扣代缴的环节,扣除项目很少。 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扣除基本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按20%扣除。 对于只有劳务报酬的人,扣除可能不完全,但是在结算之前无法扣除基本的扣除项目。
可以考虑的方法
在税收优惠地区设立个人独资并申请核定征收
核定的个人独资企业综合税率如下
增值税:1%
所得税核定后: 0.5%-2.1%
附加税: 0.06%
综合税率只有:0.5%-3.16%
核定后不需要考虑成本,且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非常适合于劳务费的税务筹划和节税
因此,关于劳务费用,个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斟酌,经常提供劳务,可以进行登记。 当然,未来劳务报酬的征收也希望更多地考虑预征环节的税率和扣除项目问题,减少资金消耗,使征收更加便利。
企业如何做税务筹划企业做税务筹划方法如下: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选择投资地区与行业开展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投资于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行业以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
区域税收优惠只保留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其它区域优惠政策已取消。
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等方面。
因此,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
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收入总额减计10%。
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等方面进行了界定。
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
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农林牧渔业给予免税;对国家重点扶持基础设施投资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
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
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100%扣除,安置特定人员(如下岗、待业、专业人员等)就业支付的工资也给予一定的加计扣除。
企业只要录用下岗员工、残疾人士等都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分析哪些岗位适合安置国家鼓励就业的人员,筹划录用上述人员与录用一般人员在工薪成本、培训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差异,在不影响企业效率的基础上尽可能录用可以享受优惠的特定人员。
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税务筹划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筹划。
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
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别使用独立纳税和汇总纳税,会对总机构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
企业可以利用新的规定,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
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选择。
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
企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
第一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子公司形式,单独纳税。
第二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到总公司纳税,以弥补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的亏损;即使下属公司均盈利,此时汇总纳税虽无节税效应,但可降低企业的办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第三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纳税可以用其他分公司或总公司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分支机构扭亏的能力,若短期内可以扭亏宜采用子公司形式,否则宜采用分公司形式,这与企业经营策划有紧密关联。
不过总体来说,如果下属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则宜设立子公司,享受当地的低税率。
如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他居民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
但子公司在所在国比分公司享受更多的税务优惠,一般可以享有东道国给予其居民公司同等的税务优惠待遇。
如果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积累利润还可以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
而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所发生的利润与总公司合并纳税。
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境内外机构的盈亏相互弥补,因此,在经营期间若发生分公司经营亏损,分公司的亏损也无法冲减总公司利润。
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务筹划折旧是为了弥补固定资产的损耗而转移到成本或期间费用中计提的那一部分价值,折旧的计提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
折旧具有抵税作用,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所需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也不相。
因此,企业可以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收筹划。
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把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
在税率稳定的前提下,所得税的递延缴纳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另外,当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时,延长折旧期限把后期利润尽量安排在优惠期内,也可进行税收筹划,减轻企业税负。
最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
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来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各期的成本也存在差异,影响各期营业成本和利润。
这一差异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五条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