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行业并购税务风险如下:1、营业税风险:跨行业并购涉及到多个企业的收购和整合,其中涉及到的涉税事项、涉税业务也会相应增加。
如果企业在对合规性方面的监管不够严格,就会面临营业税方面的风险。
所得税风险:在跨行业并购中,企业可能会面临所得税方面的风险。
例如,在资产重组中,企业未及时披露最新财务状况、未按规定计提资产减值等都会导致所得税缴纳不足,从而产生税务风险。
资产重组的相关税务怎么合理避税你好!
从上市审核角度,证监会对于同业竞争一致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对于关联交易,证监会也重点关注其必要性,并鼓励拟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
因此,对于很多拟上市公司,在准备上市过程中的一件重要的事项,就是将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相关企业进行重组整合。
而实践中,采取不同的方式对所控制的企业实施重组,将产生不同的税负。
换股方式的重组
此种方式下,股东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入到拟上市公司,增加其持有的拟上市公司的股本,并将该公司变为拟上市公司的子公司。
在2009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后,该方式得到普遍认可。
(一)特殊性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下称“59号《通知》”)的规定,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重组被界定为59号《通知》中的股权收购,即一家企业(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满足上述条件的“换股方式的重组”,收购企业和被收购企业股东则均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一般性税务处理
按照59号《通知》的规定,若不能达到上述条件,则重组过程中需要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执行。例如股东以持有的被收购企业40%的股权对拟上市公司进行增资,股权重组完成后,拟上市公司只能持有被收购企业40%的股权;亦或者本次增资过程中不仅仅是“换股方式的重组”,而是作为换股对价,拟上市公司支付的对价中现金部分的比例超过15%。此等情形下,造成增资行为不符合59号《通知》中的股权收购,则不能使用特殊税务处理,而仅能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
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也就是说,按照《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因增资行为转让了股权,应当一次性确认收入并交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收购的方式相比较其他方式而言,被收购企业的资产不发生转移,仍在被收购企业名下,因此,不存在契税等税收负担的问题。
合并方式的重组
我国未明文限制母公司不能对全资子公司实施吸收合并,因此,在公司欲注销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时,为降低税收负担,往往不再采取直接注销的方式,而是吸收合并的方式进行。
(一)特殊性税务处理
59号《通知》中对于合并方式重组的特殊性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同样的,只有满足一定条件,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重组被界定为59号《通知》中的合并,即“一家或多家企业(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该定义与《公司法》中的合并无实质性差异。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满足上述条件的合并,可以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执行,即合并企业与被合并企业均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一般性税务处理
由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有“捆绑上市,拼凑业绩”的嫌疑,因此,证监会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审核相当严格。
根据保荐代表人培训中的精神,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如果是相同、相似产品或者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的企业,则资产、收入、利润三项指标:
(1)任何一个超过100%,则需要运营36个月方可申报;
(2)任何一个指标在50??100%之间,则需要运营24个月方可申报;
(3)任何一个在20??50%之间,则需要运营1个会计年度方可申报;
(4)均小于20%,申报上市方不受影响。
如果非同一控制下合并是非相关行业企业,则资产、收入、利润三项指标:
(1)任何一个超过50%,则需要运营36个月方可申报;
(2)任何一个在20??50%之间,则需要运营24个月方可申报;
(3)均小于20%,则申报上市不受影响。
因此,通常情况下,拟上市公司为了争取上市时间,在上市前实施的合并都是同一控制下的合并。
(三)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需要办理注销,因此,存在资产权属变更转移税收问题,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相关政策:
营业税
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51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企业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可见,通过合并方式实施重组不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直接销售方式的重组
该种方式的重组非常少见,除非不得已,且涉及的资产价值较少。
例如,辉煌科技采用设立新公司,然后购入原有公司主要经营资产(包括存货、土地、房产、技术、商标等总价值仅为1793.64万元)的方式的原因为:
郑州辉煌完成的增资扩股存在瑕疵。该瑕疵形成了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进行股票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股东们对于实现股票发行上市在认识上出现了分歧。
总之,在准备上市过程中进行的相应重组在所难免,但公司设立的目的是为股东赚取利润,如果企业为此付出巨大的经济代价,则无疑影响了上市的积极性。
合理避税的途径是有很多种的,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做相应的税务筹划,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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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重组要注意哪些风险企业资产重组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融资风险、运作风险和合并重组风险等。
\x0d\x0a 一、企业资产重组的政策风险及防范\x0d\x0a 政策风险防范主要取决于市场参与者对国家宏观政策的理解和把握,取决于投资者对市场趋势的正确判断。
由于政策风险防范的主要对象是政府管理当局,因而有其特殊性。
\x0d\x0a 二、企业资产重组的融资风险及防范\x0d\x0a 科学地预测融资风险、合理地规避融资风险,可以最大限度地为企业谋取经济利益。
但只有确定最优的资金结构,才能有效地降低融资风险。
企业的融资过程是充满风险的过程,而确定最优资金结构、选择最佳融资方案,合理防范风险,是一项重要任务。
如何确定最优资金结构,主要应考虑以下几方面:\x0d\x0a (1)选择最有利的融资方式。
\x0d\x0a 企业融资方式包括内部融资方式和外部融资方式,其资金成本往往不。
在选择融资方式时,首先应考虑内部积累,其次再考虑外部融资,通过各种数量分析方法,以资金成本为基础,建立起接近最优资金结构的良好结构。
\x0d\x0a (2)改善经营机制,努力实现借入资金变为自有资金的置换。
\x0d\x0a 企业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改善自身经营机制,变独资经营为股份制经营或集团经营。
通过改制变借入资金为自有资金,既可以扩大企业规模又可以减少融资风险。
\x0d\x0a (3)充分考虑投资收益不低于银行存款利率。
\x0d\x0a 企业在确定最优资金结构和进行融资时,应充分考虑投资回报率不低于银行存款利率这一点。
能够得到投资者长期稳定的支持,是融资成败的关键因素。
\x0d\x0a 三、企业资产重组的运作风险及防范\x0d\x0a 对于决策风险的防范,企业应在资产重组之前摸清家底,避免高估自身的资金实力;要充分认识企业在同行业竞争中的地位,关注影响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另外,在进行资产评估时应选用适当的评估方法,以尽量减少偏差、降低风险。
\x0d\x0a 对于运作过程中的风险防范,首先应加强对公关小组成员的培训,增强他们的信息意识,调动公关小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其次在谈判过程中要注意谈判技巧,讲求方法,力求取得主动权;对签订合同中的风险,要充分利用“陈述与保证”条款进行防范,应要求被重组方作出承诺,对于虚假陈述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合同中也应添加条款确保被重组方在重组方接管资产前还须承担管理、维护资产,不得损害重组方的责任;对或有负债要充分预计,并通过协商界定双方承担责任的范围。
\x0d\x0a 四、企业资产合并重组风险及防范\x0d\x0a 企业资产合并重组是指企业为实现资源合理配置而与另一公司合并在一起的活动。
无论是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都由合并后的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来承担。
企业在合并重组活动中,有时会遭到目标公司的反抗,即目标公司进行反收购,从而给合并重组带来风险。
合并重组风险主要分为杠杆收购风险、委托经营与代理风险和目标公司反收购风险。
\x0d\x0a (1)杠杆收购风险\x0d\x0a 杠杆收购,是指收购方以目标企业的资产和将来的现金收入作为抵押品,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债券融资,买下目标企业并对其进行整顿的收购行为。
杠杆收购有力地推动了企业间的资产重组,但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
主要有为进行杠杆收购而发行垃圾债券,助长了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行为,加剧了证券市场震荡和为牟取差价、获取暴利而进行杠杆收购,扰乱目标企业正常生产秩序,造成社会经济不稳定。
\x0d\x0a (2)托管经营与代理风险\x0d\x0a 托管经营,是指企业所有者通过契约形式,将企业法人财产交由具有较强管理能力、并能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的法人或自然人去有偿经营,明晰企业所有者、经营者与生产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保证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一种经营方式。
代理风险,是指在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状态下,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在目标、动机、利益、权利、责任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委托人具有因将资产的支配权和使用权转让给代理人后可能遭受利益损失的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表现为:一是代理人可能缺乏代理资格,即没有足够的自有资产作受托资产的抵押或代理人没有较强的经营能力,导致代理风险的产生;二是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目标不一致而产生的代理风险;三是委托人缺乏监督代理人行为的动力而产生的代理风险;四是代理人经营不规范所产生的风险。
\x0d\x0a (3)目标公司反收购风险\x0d\x0a 目标公司在投资银行的协助下,对潜在的和现实的购买进行积极的或消极的防御行为,称为目标公司的反收购或反兼并。
如果一个企业在资产重组时遭到目标公司的反击,就会增加资产重组工作的难度和风险,称为反收购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对收购方进行控告,从法律上挫败收购方的兼并意图,同时也增加收购方的收购费用,使收购方遭受较大的损失;二是采取多种手段抬高股票价格,加大收购者的收购成本,增加收购难度;三是通过保障企业管理层乃至普通员工利益来提高收购成本。
\x0d\x0a 对于杠杆收购风险的防范,应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对杠杆收购的管理,使杠杆收购规范化。
要严格控制垃圾债券发行量,限制金融导向收购,鼓励经营导向型收购。
\x0d\x0a 对于托管经营中代理风险的防范,一是要建立委托人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二是要建立共同经营风险机制;三是要建立代理人经营行为约束机制;四是要建立代理人市场选择机制;五是要完善法律体系。
\x0d\x0a 对于目标公司反收购风险的防范,收购方要尽量取得目标公司的信任与合作,特别是要打消目标公司把自己的善意收购行业视为恶意收购行为的顾虑,收购方应主动与目标公司进行协商,尊重目标公司的利益,争取目标公司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