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公司税务登记办理流程:1、领取《税务登记表》,并按照表格内容和要求填写表格,填写完毕后交送表格;2、报送资料,将自己所准备的所有资料交与相关工作人员;3、办理并领取纳税的磁卡;4、等待领取税务登记证。
法律客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等。
企业如何做好税务登记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依法纳税,税务登记证就是企业履行了纳税义务的最好证明,企业可以凭借税务登记证办理多种税务事项,比如申请减税、免税或退税等。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对税务登记毫不重视,导致企业最终不得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避免类似的情况发生,企业应该如何做好税务登记工作呢?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如果企业是从事生产、经营的,想要办理税务登记,必须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申报过程中,企业须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证件、资料。
持有税务登记证件的条件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除了须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以外,企业在办理以下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等手续;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等手续;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验证或换证
由于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的制度,所以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如果企业遗失了税务登记证件,可以在15日内以书面的形式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变更税务登记
如果企业税务登记的内容发生了变化,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并从变更之日起30日之内持有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进行申报。如果企业无须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可以从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进行申报。
注销税务登记
如果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及其他情形,并依法终止纳税义务,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可以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进行申报。然后,企业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如果企业无须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可以从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进行申报。
由于企业的住所、经营地点发生变动,须改变税务登记机关,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可以向原税务登记机关进行申报,然后企业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如果企业的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必须从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前,须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相关的规定,制定的管理办法。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三条 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 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第五条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
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核发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第六条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协商解决。
第七条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税务登记代码。
税务登记代码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编制,统一下发各地执。
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代码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港、澳、台人员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相应的有效证件(如护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号码。
第八条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应定期相互通报税务登记情况,相互及时提供纳税人的登记信息,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第九条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一)开立银行帐户;(二)领购发票。
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
税务登记怎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办理方法:由办理人带公司营业执照,副本以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这册资本评估报告;公司章程,合同,协议书;银行行号证明;业主身份证以及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屋产权证明等证件和证明去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
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