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 税务办理流程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6 01:33:38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等规定适用企业所得税合并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止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规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规定免征契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什么是企业兼并重组其程序是怎样的

法律主观:购买资产式并购是指并购方用现金购买目标企业的所有资产实现的并购。一般来说,购买资产式并购一般发生在企业净资产大于零的情况。(一)被兼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搞好产权界定;(二)兼并双方共同提出可行性报告,征求被兼并企业债权银行意见并征得主要债权人同意。股份制公司必须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形成决议;(三)就兼并的有关事宜,通过召开职代会征求双方企业职工的意见;(四)兼并双方就兼并的形式和资产债权债务担保的处置办法及职工的安置方案等兼并基本内容进行协商,达成兼并意向性协议;(五)需要企业所在地地方政府提供优惠政策的,应由地方政府提出审查意见;(六)同级人民政府或授权能代表兼并企业双方出资者的机构部门对兼并作出决定;(七)对涉及特殊行业的兼并,对大中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的兼并以及省属企业的兼并,应分别由地方政府省属企业的主管部门报省经贸委会同银行财政劳动等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涉及上市公司的兼并重组还应征求证券监管机构的意见;其他国有小型及国有控股小型企业兼并重组的审批由各市(地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授权部门审批;(八)兼并协议修改完成后,由企业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兼并协议;(九)按照兼并协议和审批文件等实施兼并,办理资产划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十)由兼并双方的出资者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各方认可后完成兼并。

法律客观:《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企业的重组业务如何进行增值税处理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对企业资产重组业务的增值税处理作了进一步明确。联系之前公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对于企业的重组业务,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呢?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企业法律形式改变的增值税处理

  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具体而言,对于企业注册名称、住所的改变,企业应当变更税务登记;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企业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于经营存续,企业原本的增值税纳税事项由变更后的企业承继。

  如果企业的组织形式发生改变,比如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企业需要依法进行注销和清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同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企业清算时要进行财产的清理、债务的清偿和剩余财产的分配等,因此,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等在出售、抵债或分配给投资者时应依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债务重组的增值税处理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包括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债转股、以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其中,涉及增值税处理的是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如债务的减少)。因此,债务人需要就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等税款。

  股权收购的增值税处理

  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其中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非股权支付相当于收购企业先向被收购企业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再用转让取得的经济利益购买被收购企业的股权。因此,股权收购中如果收购企业的非股权支付涉及存货和固定资产等内容,收购企业应依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泰达公司地处江苏,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0月,该公司与宏成公司签订股权收购协议,泰达公司以本企业10%的股权(公允价值600万元)和一套设备(2008年购进并投入使用,账面价值300万元,公允价值400万元),收购宏成公司持有的瑞丰公司60%的股权(计税基础200万元,公允价值1000万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的规定,泰达公司应缴纳增值税400÷(1+4%)×4%÷2=7.69(万元)。

  资产收购的增值税处理

  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同理,受让企业非股权支付涉及的增值税处理和股权收购业务相同,此处不再赘述。但不同之处在于,由于资产收购中转让企业转让了收购资产并取得了经济利益,如果转让资产涉及存货和固定资产等内容,需要依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松林公司2009年11月与辉腾公司签订资产收购协议,松林公司收购辉腾公司一项专利技术(账面价值1500万元,公允价值2000万元)和一套生产线(2009年1月购进并投入使用,账面价值3300万元,公允价值4000万元)。松林公司的收购对价包括银行存款4000万元和一批存货(账面价值1500万元,公允价值2000万元),两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松林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2000×17%=340(万元);按照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辉腾公司应缴纳增值税4000×17%=680(万元)。

  合并的增值税处理

  按照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和前面提到的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类似,企业合并同样会涉及非股权支付中涉及存货和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问题,这里不再重复。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企业合并是包括资产、负债、人员等在内的企业产权的转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的规定,被合并方存货、固定资产等的转移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此外,如果被合并企业在合并前有未抵扣的进项税,可以继续在合并企业抵扣。

  分立的增值税处理

  分立是指一家企业(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通常可以将企业分立分为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所谓存续分立,是指一家企业将部分资产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行为。在存续分立方式下,原企业继续存在。所谓解散分立,是指一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分离并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同时原企业依法解散,其债权、债务由分立企业分别承担。和企业合并类似,在企业分立过程中,同样会涉及非股权支付的增值税处理问题。

  【例】通达公司由佳乐公司和亿科公司共同投资成立,分别占80%和20%的股份。为满足经营需要,通达公司剥离部分净资产(账面价值300万元,公允价值400万元)给凯乐公司(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凯乐公司确认佳乐公司和亿科公司的投资额分别为240万元和60万元,同时分别向佳乐公司支付一批本公司生产的服装(账面价值50万元,公允价值80万元),向亿科公司支付一辆本公司的小汽车(账面价值26万元,公允价值20万元)。按照财税〔2009〕9号文件和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的规定,凯乐公司需要就非股权支付的服装计算销项税80÷(1+3%)×3%=2.33(万元);需要就非股权支付的小汽车计算销项税20÷(1+3%)×2%=0.39(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分立是资产、负债、劳动力、技术等要素的同时转移,区别于一般的资产转让,按照国税函〔2002〕420号文件的规定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而国税函〔2009〕585号文件所说的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严格来说并不属于国税函〔2002〕420号文件中的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因此需要就资产转移行为征收增值税,可以说两个文件规定的精神实质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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