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策略
在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权益最大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安排和策划,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一切优惠,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策略,欢迎阅读。
纳税人的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身份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以法人主体为标准纳税。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 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并且采用了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相结合的双重标准来判断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注册 地标准较易确定,因此,筹划的关键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实际管理机构一般以股东大会的场所、董事会的场所及行使指挥监督权力的场所等来综合判断。《企业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其定义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计税依据的筹划
收入的筹划
收入确认金额是在确认收入的基础上解决金额多少的问题。商品销售收入的金额一般应根据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确定,无合同和协议的,应按购销 双方都同意或都能接受的价格确定;提供劳务的总收入,一般按照企业与接受劳务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金额确定,如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增加或减少交易总额的,企 业应及时调整合同总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中的金融企业利息收入应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存、贷款利息确定;使用费收入按企业与其资产使用者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确定。
但是,在收入计量中,还经常存在各种收入抵免因素,这就给企业在保证收入总体不受较大影响的前提下,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 间。如各种商业折让、销售退回,出口商品销售中的外国运费、装卸费、保险费、佣金等于实际发生时冲减了销售收入。因此,在计算商品销售收入中应尽可能考虑 这些抵免因素,以减少计税基数,降低税负。
跨国公司如何制定国际税收计划法律主观:国际税收中缴纳的税费有很多,对于进出口企业来说负担也比较大,这时企业的利益就少了很多,为此就希望能在国际税收中进行筹划,看能通过怎么样的方式来降低税收。那么,国际税收如何进行税收筹划?下面网小编给你主要介绍相关知识。国际税收筹划是税收筹划活动在国际范围内的延伸和发展,是跨国纳税义务人为维护和实现其最大经济利益和业务,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别和漏洞,以种种公开的合法手段减轻国际税负的行为。它与国际纳税人采取种种隐蔽的非法手段进行的国际逃税(偷、漏税)活动,有着本质的不同。1.无限纳税义务和有限纳税义务区别无限纳税义务和有限纳税义务,是跨国税收筹划中必须关注的极为重要的问题。(1)无限纳税义务无限纳税义务,其对象通常是这个国家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是指一个纳税人向一国政府不仅要缴纳其从该国领域范围之内取得收入的所得税,而且还要缴纳其从该国领域范围之外所取得收入的所得税。(2)有限纳税义务有限纳税义务,通常是这个国家的非居民,是指一个纳税人只须缴纳其从该国领域之内所取得收入的所得税。非居民对收入来源地只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对收入来源地的认定标准,各国税法有具体规定。我国税法对收入来源地的认定标准是:①对营业利润来源地的解释,以是否设有从事营业的机构场所为准。②对各项投资所得(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来源地的解释,以投资的实际运用地为准。以股息为例,其是指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和分享的利润。⑧对劳务报酬所得来源地的解释,以提供劳务的所在地和从事受雇佣活动的所在地为准。2.自然人居民认定标准世界各国对“居民”的认定标准,规定不尽一致。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要按规定纳税;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只就其从境内取得的所得纳税。通常,各国通行的自然人居民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三种:(1)意愿标准也称法律标准。纳税人在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内有居住主观意愿的,即为该国居民。也就是说,凡在一国有不定期居住意愿,并依法取得入境护照、移居签证和各种居留证明的外国侨民,都属于该国居民,该国政府都有权对其自世界各地的全部所得进行征税。如美国、荷兰等国家都有这样的规定。(2)住所标准也称户籍标准。纳税人在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内拥有永久性住所或习惯性居所的,即为该国居民,该国政府有权对其来自世界各地的所得进行征税。凡是住所在本国境内的,均为本国居民,从而要承担本国的无限纳税义务。采用住所标准的国家主要有德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德国规定,在住所和习惯性居所两项中,只要有一项存在,就足以构成个人的纳税住处而成为德国居民。其中“习惯性居所”规定,只要个人在德国逗留3个月以上,便被视为在德国拥有习惯性居所,从而被认定为德国居民。英国规定,凡在英国拥有住宅者,不论其居住时间长短,只要在纳税年度内曾在英国停留,就应当确定为英国居民。(3)时间标准纳税人在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内居住或停留超过一定时间的,即为该国居民,该国政府有权对其来自世界各地的所得进行征税。采用时间标准确定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国家相对较多,如英国、德国、日本、法国、印度、瑞十等。各国在采取时间标准确定自然人居民身份时,关于居住时间或期限的具体规定和要求不尽一致。如英国、德国、加拿大、瑞典等规定居住达到183天,即为该国居民;美国、日本、法国等规定居住达365天以上者,为该国居民。3.国际税收筹划产生的条件在现代国际社会中,由于国家之间很难在税法及税收制度上实行完全一致的内容和标准,从而使国际纳税人拥有选择纳税的条件和机会。当国内税负标准高于有关国家税负标准时,国际纳税人就会利用这些差异设法回避国内纳税义务;而当有关国家税负标准高于本国税负标准时,国际纳税人又会采取截然相反的措施。总之,国际纳税人一旦拥有选择纳税的权力和机会,就会采取避重就轻的纳税抉择。一般来说,国际税收筹划产生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1)各国税制结构的差别。(2)各国税收管辖权和纳税义务确定标准的差异。(3)各国税基范围的差别。(4)各国税率的差别。(5)税收优惠措施的差别及避税地的存在。(6)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方法的差别。(7)征收管理水平的差别。如果想要规范的进行税收筹划,那么就需要找专业律师帮助,网上有许多这方面律师获得专业意见。
外企税务筹划加强外企税收筹划的建议 (一)税收筹划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应该服从财务管理的目标,即利润(税后利润)最大化。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许多税收筹划方案理论上虽然可以达到少缴税金,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其中方案不符合成本效益的原则是筹划失败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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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所谓税收优惠,是指为了引导外国投资注入特定的项目、部门或地区而给予的可使企业减少税收负担的任何优惠。企业要做好税收筹划,就要特别注重研究政府税收优惠的规则和条款,随着外企在我国的发展和国家政策的变化,也要根据企业特点来享受再投资退税、亏损弥补和出口退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并通过全面考虑选择较为有利方案,从而获得更大的实际收益。 (三)熟悉国际税收协调与我国税制现状 外企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要考虑与其海外总部税收安排的协调和配合。由于各国税制和签订税收协定情况的不同,因此税收协调就显得格外重要。例如,很多跨国公司海外总部所在国签有多边的税收转让定价协定,如预约定价法等,一旦签订,在若干年内就会保持稳定不变。所以我国外企在进行生产、投资、分配以及产品进出口时,就要充分考虑与其海外总部所签订预约定价法的协调与配合,否则就会影响公司全球的既定税收方案,遭到不必要的纳税调整。 (四)分析财务管理手段和人员素质 税收筹划还要考虑本企业现有的财务管理手段和人员素质状况。外企为了完成相应的税收筹划目标,往往要配制符合我国税收法规特殊要求的计算机辅助软件,有些甚至要进行复杂细致的人工调账和汇表工作。对此,首先要考虑这种衔接和配合的效率和成本,尤其是办税人员少,办税经验不足的企业,更要考虑。其次,就需要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技术水平、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熟悉会计处理程序,精通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不断拓宽业务知识和技能,否则即便花费很大的代价聘请会计事务所人员进行的税收筹划,也会在具体实施时大打折扣,得不偿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