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产企业税务筹划要求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6 01:01:05

法律主观:企业要做好税收筹划,有以下几个切入点:选择税务筹划空间大的税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改变纳税人构成、影响应纳税额的基本因素、重视财务管理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 法规 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法律客观: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方式(一)利用临界点进行税收筹划纳税临界点筹划法是指纳税人在经营中遇到税收临界点时,通过增减收入或支出,避免承担较重的税负。目前利用该方法最多的就是房地产开发中筹划土地增值税。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这里“20%的增值额”就是我们常说的“临界点”。根据临界点的税负效应,可以进行纳税筹划。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增值率在20%这个临界点上,一是通过适当控制出售价格。销售收入下降了,而可扣除项目金额不变,增值率自然会降低。当然,这会带来另一种后果,即导致收入的减少,此举是否可取,就得比较减少的收入和控制增值率减少的税金支出的大小,权衡得失做出选择。二是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比如增加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等,使商品房的质量进一步提高。但是,在增加房地产开发费用时,应注意税法规定的比例限制,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不得超过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同样,房地产企业也可以通过增加扣除项目,利用土地增值税的临界点来进行纳税筹划。假如黄河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幢普通标准住宅,房屋售价为10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项目金额为810万元。增值额为190万元,增值率为200/800=23.4%该房地产公司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190×30%=57万元,营业税1000×5%=5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50×(7%+3%)=5万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1000-810-57-50-5=78万元。如果该房地产公司进行纳税筹划,将该房屋进行简单装修,费用为105万元,房屋售价增加至1100万元。则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项目增加为915万元,增值额为185万元,增值率为185/915=20%,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该房地产公司需要缴纳营业税1100×5%=5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55×(7%+3%)=5.5万元。同样,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1100-915-55-5.5=124.5万元。该纳税筹划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为124.5-78=46.5万元。因为,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的主要成本之一,而土地增值税在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情况下可以免征,企业可以通过增加扣除项目使得房地产的增值率不超过20%,从而享受免税待遇。(二)利用投资方式的不同进行税收筹划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于投资性房地产有两种不同的投资方式:一是出租取得租金;二是以房地产入股联营分得利润。这两种投资方式所涉及税种及税负各不相同,存在着较大的税收筹划空间。1、采取出租方式应承担的税负营业税:房产租赁属于服务业,按照租金收入的5%征税,应为5%×R1;房产税:房产税应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税率为12%,则房产税为12%×R1;城建税:假设大海房地产开发公司位于市区,城建税税率为7%,依据其缴纳的营业税,则,城建税税负为5%×R1×7%=0.35%R1;教育费附加:3%×5%×R1=0.15%R1;印花税:在订立合同时,企业必须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理》第3条规定:“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因此,印花税税负为0.1%R1;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可以在税前扣除,那么,企业租金收入应纳的所得税为25%×(R1-5%R1-0.35%1-0.15%R1)=23.62%R1。总体税负T1=营业税+房产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所得税=5%R1+12%R1+0.35%R1+0.15%R1+0.1%R1+23.62%R1=41.22%R1,即,采取出租方式下,公司的总体税负T1=41.22%R1。2、采取联营方式应承担的税负房产税:根据税法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余值计税,税率为1.2%。假定减除率为30%,则房产税税负=1.2%×(1-30%)P。土地使用税(此税种从量定额征收,各地标准不一,以菏泽市为例,城区单位税额为0.68元/平方米),则土地使用税税负为0.68×L=0.68L;所得税:联营利润所得应缴所得税,所得税税负=R2×25%=25%R2。总体税负T2=房产税税负+土地使用税税负+所得税税负=1.2%×(1-30%)P+0.68L+25%R2=0.0084P+0.68L+25%R2。寻求税负均衡点。由于租金的收入相对固定,而且在出租之前可以商定,而联营收入则因影响因素多,不可确定性更大,所以,可以用租金来预测联营收入。当二者税负相等时,即,41.22%R1=0.0084P+0.68L+25%R2,则R2=(41.22R1-0.84P-68L)/25在对房地产进行投资时可以利用以上的函数公式进行测算,基本结论如下:若预期联营收入R2>(41.22×租金收入-0.84×房产原值+68×实际使用面积)/25,该项房产采取联营方式税负轻于采取租赁方式,从税收的角度考虑宜采用联营方式;若预期联营收入R2<(41.22×租金收入-0.84×房产原值+68×实际使用面积)/25,该项房产采取租赁方式税负轻于采取联营方式。本例中,由于大海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占份额为500万元,而500<(41.22%×200-0.84×1000+68×300)/25=785.70,所以,租赁方式可以节税。此时的总体税负T1=41.22%R1=41.22%×200=82.44(万元),而联营方式下的总体税负T2=0.0084P+0.68L+25%R2=0.0084×1000+0.68×300+25%×500=337.40(万元).不难看出,公司采取租赁方式比采取联营方式可以节税254.96(337.4-82.44)万元。(三)利用不同的资金筹措方式进行税收筹划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资金的需求量较大,如何更好地筹措资金,对公司的经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税收的角度来看,不同的筹资模式方式公司所承担的税收负担是不同的。如果企业选择银行贷款融资方式,按年利率8%计算,每年需要支付利息8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该利息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因此采用银行贷款融资方式融资,对公司利润的影响额为80万元,可以为公司节税80×25%=20万元;如果大海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过批准发行债券融资,公司债券可以对社会公开发行,也可以局限于企业内部职工发行。税法规定资本红息不得在税前扣除,而债券利息可以作为费用在税前列支。如果债券年利率为10%,则通过债券融资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为100万元,即采用发行债券的方式融资可以为企业节税25(100×25%)万元。采用上述两种方式融资,都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只是影响程度有所不同,但如果企业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融资,由于发行股票属于权益资金模式,只能按税后利润分配,所以不能有效降低税基。(四)利用收款方式的不同进行税收筹划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地产的法定所有权转移后确认销售收入,但在实际工作中应采取谨慎原则,客观评估收入的实现,对估计价款不能收回的,不能确认为收入;已经收回部分价款只将收回部分确认为收入。由于房地产单位价值较高,购买方很难一次拿出大额款项购置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都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采用这种方式,企业不能按售价总额确认收入,并响应地分次接转成本,起到节税的作用。

房地产企业如何做税收筹划?

针对房地产企业而言,传统的税收筹划集中在土地增值税上,土地增值税筹划的总体思路是,降低增值额进而降低增值率,以达到少交甚至不交土地增值税的目的。

土地增值税的筹划方法主要有一下几种:

(1)利用临界点

从纳税筹划的角度考虑,企业可选择适当的开发方案,避免因增值率稍高于起征点而造成税负的增加。企业也可以利用土地增值税的临界点进行筹划,避免出现适用更高一级税率的情况。

(2)收入分散

对于包含装修和相关设备的房屋,可以考虑将合同分两次签订。

(3)选择适当的利息扣除方法

房地产企业贷款利息扣除的限额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限度内据实扣除,另一种是按税法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以内扣除。

(4)代收费用并入房价

这些费用一般先由房地产企业收取,后由房地产企业还会因此而有结余。对于代收费用有两种处理方法,第一种是将代收费用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第二种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

(5)增加扣除项目金额

(6)费用转移、加大开发成本

(7)成本核算对象筹划

房地产公司在同时开发多处房地产时,可以分别核算,也可以合并核算,两种方式所缴纳的税额是不同的,这就为企业选择核算方式提供了税收筹划空间。一般来讲,合并核算的税收利益大一些,但也存在分别核算更有利的情况。

(8)利用合作建房

按照税法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9)利用代建房

(10)在合法的前提下延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间

首先问题涉及比较广泛经营公司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人员工资个税和股东分红税,我来为您列举一一解答:

所得税: 增值税、所得税高的解决方案有两种,一:在税收洼地设立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所有税正常交交完可以有返还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25%-70%。二:配套与主公司经营范围相匹配的一般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分流部分业务,让个人独资承担部分利润去交税,个人独资的税点一般在3个点左右(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可以全额抵扣,在税收洼地注册的个人独资增值税可以返还地方留存25%-70%)

: 员工本来是与公司属于雇佣关系,比如公司花十万每月雇佣了某人来为公司提供某项服务,现转变雇佣关系为合作关系,让员工成立工作室和公司签立合同把工资以合作费形式公对公打款,比员工直接缴纳七级累进肯定是要节省不少的,在税收洼地成立的工作室增值税同样可以享受增值税返还

股东分红: 一:通过总部经济招商在税收洼地注册有限合伙企业,让有限合伙企业成为股东,20%分红税照常交,但是交完税后会有地方财政返还税款地方留存部分25%-70%(视园区而定)

假设有限合伙是股东分红税缴税100w(股东分红税20%)正常各地方上缴之后就没有了,但是你的有限合伙注册地是在税收洼地园区就可以返还10w-28w(所得税国家是四六开,国家要拿走百分之六十,地方留存部分为百分之四十100w*40%*返比例)

二:注册配套主公司经营范围相符的个人独资企业,通过业务分流让个人独资承担主公司部分利润去交税(业务分流的意思是我本公司接了一个项目,主公司下面的个人独资为主公司提供了某项服务,该项合作的合作款为XXXw),可以避免部分利润交股东分红税,个独核定征收承担部分税率一般控制3%-5%具体需要根据公司综合情况进行计算。

举例:以服务业小规模一年500万为例

增值税:500W/1.03*3%=145631.06

附加税:145631.06*6%=8737.86

所得税:500W/1.03*10%*35%-65500=104402.91

综合税率:5.18%

举例:一般纳税人500万为例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500w/1.06*6%=283018.87

附加税:283018.87*6%=16981.13

所得税:500w/1.06*10%*35%-65500=99594.34

综合税率:7.9%(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全额抵扣后税率1.9%)

房地产是高负债率产业,很多公司的 负债率在80%以上甚至90%以上 ,房地产企业用最少的自有资金启动开发项目。这种高杠杆的特点是开发者必须有很强的融资能力。 否则,资金链将面临断裂的危险。

  改革开发到现在的20多年里,房地产市场销售暴涨,快速销售回款和丰富的融资渠道使房地产行业能够一直跳在高杠杆的刀尖上,除了极少数激进的房地产企业资金链断裂,大部分房地产企业基本上赚了很多钱。但是随着政府严管,加上银行融资的严管, 房地产行业迎来最大的 历史 转折点。

  从现金流来看目前房地产企业受到双重打击。

第一,销售回款越来越慢。今年上半年房地产销售面积一直呈负增长趋势。销售额尚未进入负增长区间,但增速也从去年两位数增长降至5.6%。如果销售额不能逆转颓势,销售额的负增长也只是时间问题。在过去销售额旺盛的情况下,开发人员可以快速滚动开发,充分利用杠杆资金,但如果销售回款变慢,房地产的资金就不能尽快收回,这将对房开企业的运营方式造成很大的打击。造成很大的资金风险

怎样才能保证房开企业的资金不会断裂?

  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大环境下生存有什么妙计吗?

大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以参考以下两种情况模式:

  第一,主要公司承包整个项目建设及建造。

  房开企业一般拥有自己的建设公司,将自己建设公司的材料供应及设备服务分成两个子公司独立计算,将这两个部分的业务外包给子公司, 将子公司注册在税收洼地并申请高额的税收奖励返还扶持 ,业务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都可以得到 地方的高额税收奖励返还扶持 ,欠缺的成本发票可以通过在税收洼地成立多个个人独资企业的方式, 解决成本发票欠缺的问题

  举例说明:

  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建筑工程、建材砂石销售 (税率13%),业务体量大,但是进项发票不够, 成本发票大量欠缺,具体的操作方法是通过业务拆分,拆分成两家有限公司。

  该建设公司分别在两个税收洼地设立两家有限公司

一家做建筑工程,一家做建材贸易,以及建筑设备的租赁业务

我们假设两家公司增值税一年纳税1000万,企业所得税纳税1000万

通过税收洼地的高额税收奖励,可以分别返还给两家公司

增值税:1000万*50%*90%=450万

企业所得税:1000万*40%*90%=360万

纳税2000万,可以通过税收洼地的高额税收奖励返还获得:450万+360万=810万的税金

节约的810万税金可以极大地解决房开企业资金链紧张的问题

  针对房开企业大量缺成本发票的问题,同样可以在税收 洼地成立多个建设,建筑相关的个人独资企业

申请核定征收所得税的方式加以解决, 核定征收后综合税率仅需:0.5%-3.16% 由于是核定征收,不用考虑成本发票和进项发票按照核定的税率缴税即可。

我们来看个对比案例,假设500万的高额无票利润

  不包括增值税、附加税利润部分,只计算所得税和股东分红税。

房开企业正常纳税

  企业所得税:500*25%=125万

  股东分红:(500-125)*20%=75万

  税收洼地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所得税:500万*2.1%=10.5万

  分红税:个人独资企业无需缴纳分红税

5万相对于200万来讲,节税90%以上

税收洼地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后非常适合解决房开企业高额无票支出,以及成本发票欠缺的问题。

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存货是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或者为了出售仍然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或者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消耗的材料、物料等,包括各种原材料、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低值易耗品等。存货的计价方法主要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后进先出法。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对企业损益的计算有着直接的影响,从而影响到所得税的税基。一般来说,当材料价格不断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来计价,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从而使企业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基数相对的减少,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增加税后利润。反之,当材料价格不断下降,采用先进先出法来计价。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主要有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是产品成本的组成部分,而折旧额的大小与企业采取的折旧方法有着密切关系。采取不同的折旧方法,虽然应计提的折旧总额是相等的,但各期计提的折旧费用却相差很大,从而影响各期的利润及应纳的所得税。因此,对折旧方法的选择已成为企业实现税收筹划行为的主要手段之一。在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考虑以下问题:所得税税率的变化影响;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货币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等。

费用分摊方法的选择。企业通常有许多费用开支项目,对发生的费用应及时核销入账。如已发生的坏账、呆账应及时列入费用,存货的盘亏及毁损应及时查明原因,属于正常损耗部分及时列入费用。对于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应采用预提方法计入费用,适当缩短以后年度需分摊列支的费用、损失的摊销期。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如工资性支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销售佣金、公益性捐赠支出及固定资产改良与修理等,应准确掌握其允许列支的范围和限额,企业必须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使其发生的费用能得到税前扣除。

这个问题太笼统,税收筹划本身是一个综合的,复杂的,贯穿地产企业经营全过程的。从企业拿地,成立,立项,建设开发,销售,每个环节都有对应的税收筹划点,都需要先熟悉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涉税的具体情况。比如前期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时间,会涉及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时间,项目立项的不同会涉及到后期土地增值税清算,等等

谢谢,邀请,房地产企业投资,第一,投资大,基数高,并且涉及的行业范围广,要专业的人,做好税收规划,要考虑一下几点,第一,规避平台规划,具体表现是增值税适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存在着明显地税跳跃临界点,因此,可以利用规避平台筹划规律进行筹划节税,其关键性的操作是控制增长率,可以通过价格,扣除额的调节来实现,第二,投资转化,房地产公司,除了开发,销售房产这一传统经营模式外,还可以采用出租,投资联营等多样的转化技术,以上就是关于税收筹划的想法

近年来,房地产开发企业面对国家不断出台的调控政策,竞争越来越激烈。在这种背景之下,控制企业的运营成本成了提高收益的重要手段,而税收筹划是控制成本的方法之一。房地产业涉税十余种,并不是所有税种都适合进行税收筹划的,土地增值税在税收筹划中可操作空间相对较大,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筹划是常态,然而,不当的税收筹划又会带来税务稽查风险。

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是否合法?

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的土地增值税免税情形有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免征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一方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委托代建免税:对开发商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的,但是没有发生产权转移,其收入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税务机关提出享受土地增值税免税待遇时,税务机关会仔细审核是否符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要求。而对于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又常常存在争议,例如对“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中“因国家建设需要”该如何理解、是否一定有政府规划部门的公告、如果政府采取与企业签订回购协议的方式收回土地是否可以适用该优惠政策,都存在争议。

销售收入是否有少计的情况?

销售收入是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增值额的基础,也是在土地增值税预缴阶段的预征率适用的基础,因此无论在土地增值税预缴阶段还是清算阶段,税务机关都会判断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行为,比如是否有隐瞒销售价格的行为、附属办公设备的购销合同价格是否合理、装修合同价格是否合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是否合理合法等。

扣除项目和金额是否准确?

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项目主要包括:土地出让金及税费、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费。同时,纳税人可按土地成本与开发成本之和的20%加计可扣除项目。税务稽查时税务机关主要看是否存在多结转开发成本以增加土地增值税扣除额的情形、应计入管理费用的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地产税是不是错误地计入了开发间接费用、代收费用有没有错误地加计扣除、各种成本是否都有对应的合法凭据、成本分摊是否合法等。

综上,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对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给予足够重视,企业相关要及时掌握最新政策,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通过合法的税收筹划方案降低企业税负,提升核心竞争力。同时,当面临税务机关质疑时,企业应积极寻求税法专业人士的帮助,从法律角度出发,积极应对,据理力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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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注册公司纳税筹划的方法有哪些?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选择投资地区与行业

开展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投资于不同的地区二和不同的行业以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区域税收优惠只保留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其它区域优惠政策已取消。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等方面。因此,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收入总额减计10%。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等方面进行了界定。

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农林牧渔业给予免税;对国家重点扶持基础设施投资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

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100%扣除,安置特定人员(如下岗、待业、专业人员等)就业支付的工资也给予一定的加计扣除。企业只要录用下岗员工、残疾人士等都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分析哪些岗位适合安置国家鼓励就业的人员,筹划录用上述人员与录用一般人员在工薪成本、培训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差异,在不影响企业效率的基础上尽可能录用可以享受优惠的特定人员。

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税务筹划

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筹划。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别使用独立纳税和汇总纳税,会对总机构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企业可以利用新的规定,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

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选择。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企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

第一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子公司形式,单独纳税。第二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到总公司纳税,以弥补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的亏损;即使下属公司均盈利,此时汇总纳税虽无节税效应,但可降低企业的办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第三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纳税可以用其他分公司或总公司利润弥补亏损。第四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分支机构扭亏的能力,若短期内可以扭亏宜采用子公司形式,否则宜采用分公司形式,这与企业经营策划有紧密关联。不过总体来说,如果下属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则宜设立子公司,享受当地的低税率。

如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他居民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但子公司在所在国比分公司享受更多的税务优惠,一般可以享有东道国给予其居民公司同等的税务优惠待遇。如果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积累利润还可以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而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所发生的利润与总公司合并纳税。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境内外机构的盈亏相互弥补,因此,在经营期间若发生分公司经营亏损,分公司的亏损也无法冲减总公司利润。

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务筹划

折旧是为了弥补固定资产的损耗而转移到成本或期间费用中计提的那一部分价值,折旧的计提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折旧具有抵税作用,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所需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也不相同。因此,企业可以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收筹划。

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把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前提下,所得税的递延缴纳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另外,当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时,延长折旧期限把后期利润尽量安排在优惠期内,也可进行税收筹划,减轻企业税负。最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来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各期的成本也存在差异,影响各期营业成本和利润。这一差异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利用存货计价方法开展税务筹划

存货是确定构成主营业务成本核算的重要内容,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企业所得税法允许企业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但不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

选择不同的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会导致不同的销货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产生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各期所得税额。企业应根据自身所处的不同纳税期以及盈亏的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使得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充分的发挥。如,先进先出法适用于市场价格普遍处于下降趋势,可使期末存货价值较低,增加当期销货成本,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延缓纳税时间。在企业普遍感到流动资金紧张时,延缓纳税无疑是从国家获取一笔无息贷款,有利于企业资金周转。在通货膨胀情况下,先进先出法会虚增利润,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宜采用。

利用收入确认时间的选择开展税务筹划

企业在销售方式上的选择不同对企业资金的流入和企业收益的实现有着不同的影响,不同的销售方式在税法上确认收入的时间也是不同的。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合理归属所得年度,可在经营活动中获得延缓纳税的税收效益。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销售方式及收入实现时间的确认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直接收款销售方式,以收到货款或者取得索款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的确认时间。二是托收承付或者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以发出货物并办好托收手续的当天为确认收入时间。三是赊销或者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企业收入的确认日期。四是预付货款销售或者分期预收货款销售方式,以是否交付货物为确认收入的时间。五是长期劳务或工程合同,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可以看出,销售收入确认在于“是否交货”这个时点上,交货取得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证的,销售成立确认收入;否则收入未实现。因此,销售收入的筹划关键是对交货时点的把握和调整,每种销售结算方式都有其收入确认的标准条件,企业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即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

利用费用扣除标准的选择开展税务筹划

费用列支是应纳税所得额的递减因素。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应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减少应缴纳的所得税,合法递延纳税时间来获得税收利益。

企业所得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划分为三类:一是允许据实全额扣除的项目,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等。二是有比例限制部分扣除的项目,包括公益性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广告业务宣传费、工会经费等三项基金等,企业要控制这些支出的规模和比例,使其保持在可扣除范围之内,否则,将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三是允许加计扣除的项目,包括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企业可以考虑适当增加该类支出的金额,以充分发挥其抵税的作用,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允许据实全部扣除的费用可以全部得到补偿,可使企业合理减少利润,企业应将这些费用列足用够。对于税法有比例限额的费用应尽量不要超过限额,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超额的部分,税法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要并入利润纳税。因此,要注意各项费用的节税点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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