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购销税务风险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8-13 04:35:33

法律主观: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主要存在以下两大税务风险: 1、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将面临按照金融保险业补交的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的风险。 关于无偿将资金让渡给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 纳税 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上述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 公司 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无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由于无偿借款无收入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纳税人需要关注的是,企业将闲置资金借给另一家企业使用,约定企业不收利息,但另一家企业以低于市场价格向其提供其他劳务或商品的行为,不能视为无偿。只要出现企业间借款不收利息的情况,税务机关就会探究其可能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渠道。如果企业存在以低于市场价格甚至无偿获得另一家企业的劳务或商品的情况,税务机关就可以根据这一往来关系判定企业借款是“有偿”行为,进而确定其计税营业额。如确实无偿,纳税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无偿”借款理由的正当性。 如果是关联企业之间借款,从法理上讲,《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关联企业和非关联企业都适用。也就是说,只要是真实的,只要税务机关认定其不收利息是合理的,就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核心是,关联企业之间存在“不合理商业安排”的条件,税务机关有权对是否征收营业税作出分析和判断。根据 国税 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 贷款 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这里所称“有权”,其含义是赋予了税务机关进行合理调整的权力,所以这个“有权”并非“必须”或者“应当”,而是“可以”的意思,即税务机关做出应予调整的判断后,可以使用这个权力。但正是因为税务机关拥有这一权力,所以关联方企业间的借款一旦存在低利息或不收利息的情况,就极有可能面临被税务机关纳入“应当进行纳税调整”的范围来处理的税收风险。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非关联企业间的无偿借款不需要补交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但关联企业间的无偿借款是需要补交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 2、企业将 银行贷款 无偿转借他人使用而向银行支付的利息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为,因此税务部门有权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定其转借收入,并就其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按“金融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关于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另一家企业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针对以上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存在的涉税风险,企业应采取以下控制策略:关联企业间发生的资金使用权让渡使用时,不能进行无偿使用,如果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无偿使用,一般没有补交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在发生跨年度借款的情况下,应该进行有偿使用,收取利息方到当 地税 务部门去代开发票。同时,根据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关联企业借款一定要注意: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 某企业无偿借款给另一家企业使用的涉税分析 (1)案情介绍 某企业将自有的闲置资金300万元暂借给另一家企业,时间为6个月,协议规定不用支付利息,另一家企业到期按协议还给企业300万元,也没有支付利息给企业,这种情况企业是否应该按同期银行利息或其他方法计算利息收入并缴纳相 关税 金等?税务机关是否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另外,如果不是企业的自有闲置资金,而是用企业的银行贷款,无偿供另外一家企业使用,企业用不用进行纳税调整? (2)涉税分析 根据以上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的涉税分析可知,某企业将自有的闲置资金300万元暂借给另一家企业,时间为6个月,协议规定不用支付利息,另一家企业到期按协议还给企业300万元,如果该两家企业没有关联关系,则不需要补营业税;如果有关联关系,则应该按同期银行利息或其他方法计算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如果不是企业的自有闲置资金,而是用企业的银行贷款,无偿供另外一家企业使用,企业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法律客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公司的关联交易税务风险有哪些

关联交易税务风险包括如下几种: (一)多类型关联交易混合控制,关联交易定价方法不透明、不固定,企业利润水平偏低。

(二)关联购销比重倾斜向境内外关联方支付名目繁多的费用,有的支付名目和方向年度间有重大变化。

(三)更多地通过境内公司,内关联转让定价、支付多种名目管理服务费问题日益突出。

(四)股权架构复杂多变,隐匿真实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或对交易活动进行实质控制转移利润。

(五)实际受益人身份存疑,外方股东行为不合常规,有逃避税收的重大嫌疑。

(六)母子身份互换,外资境内新投资企业。

应对策略包括: (一)紧扣关联交易风险特征,拓展把控关联交易信息。

(二)固化企业关联交易数据,做深跨国交易风险排查。

(三)以职能定位为抓手,多管齐下加强转让定价管理。

关联企业平价销售的涉税风险

不是平价销售就无税务风险了,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啦。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如果您销售给非关联企业也是平价销售,则认为您平价销售给关联企业是合理的。

如果您加价销售给非关联企业,则认为您平价销售给关联企业是不合理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您的应纳税额。

在这里税收考虑的是横向公平原则。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五)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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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通过对A企业关联交易相关法律、法规的辅导,使企业认识到关联企业间的交易同样需要遵守市场独立交易原则,A企业表示将重新按照相关原则自行调整补税。最终A企业参照银行贷款同期利率6.15%自行调整,共调增利息收入55.

关联企业涉税账务处理问题解析

总之,关联企业纳税问题是一个敏感话题。企业的会计人员对关联企业之间的涉税业务账务处理一定要慎之又慎,既要符合会计主体前提,依据企业会计制度,又要遵从税收法律规定,尽量避免涉税风险

关联企业资金往来的税务风险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应视同销售,自然人无偿借款给企业不征收增值税。2、关联企业无偿借款,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3、企业与企业或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无需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