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不预缴所得税怎么理解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8-26 02:42:00

在你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时,对方不一并征收预交所得税时,可以不需要预缴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此可见,甲门市部符合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条件。

哪些情况分支机构无须就地预缴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应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所谓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但对以下八种情况的分支机构无须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1)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的分支机构无须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2)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3)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5)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6)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7)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将分支机构的清算所得并入总机构应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全部缴入中央国库。

  (8)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这句话什么意思?

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分支机构新设立当年不分配

企业所得税

次年起由总机构分配在分支机构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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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4、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分析减免税是指

同一城市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如何预缴所得税?

4、省内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由总机构统一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缴纳,省外分支机构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5、总机构设立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如果该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是否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13条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