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
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请您办理上述手续后,再按以下程序办理:
丢失发票的消费者到销货单位取得该份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到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由销货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货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销货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
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请您办理上述手续后,再按以下程序办理:
丢失发票的消费者到销货单位取得该份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到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由销货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货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销货发票。
白发票丢失的解决方法如下:1.纳税人丢失空白普通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丢失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必须自行到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
3、非当期填开的发票遗失(开票系统不支持作废)主要有以下3种情况及处理方法a、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未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凭销售方发票记帐联复印件(别
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然后重新申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