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95号)的规定: 金银首饰: 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
黄金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的规定: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5%。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10%。
根据《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95号)的规定: 金银首饰: 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
黄金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的规定: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5%。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10%。
银行销售金银交增值税,不交营业税和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作了如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