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的回答是 有一定的风险 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建开发产品采用预售制。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应当按照预计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再减去三大期间费用和实际缴纳的税金及附加预缴企业所得税;在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结转收入和成本,再减去相应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税金,若此时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则补缴企业所得税。
有人看到“及时”二字,就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要竣工验收就得结转收入和成本,这个观点实在错误。
从企业所得税申报主表来看,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记录在“利润总额计算”这一部分,这是完全根据会计数据来填列的,因此企业所得税应当如何结转收入和成本要看会计核算要求。
首先看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有关规定,企业确定收入应当遵循控制权转移原则。那开发产品的控制权在什么时候转移呢?显然不是竣工验收的时候,因为竣工验收只能表明开发产品已经具备控制权转移的条件,但是并不表明控制权已经从开发商转移给业主,因此只要竣工验收就得结转收入,这个观点不成立。
正确的做法应当是业主签收房屋的税款所属期才可以结转收入,因为业主签收房屋了,控制权才真正从开发商转移给业主,此时的会计处理是将预收的房款从合同负债结转到主营业务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在会计结转收入的同时,企业所得税应当列支收入。
再来说成本。
房地产的开发周期很长,涉及的工程项目很多。由于和建筑承包商在开发过程中产生的诸多问题,很多楼盘在竣工验收后很长一段时间都拿不到结算书,也拿不到完整的发票,无法确定每一项工程的实际成本,这就无法确定整个楼盘开发的真实总支出,这给成本结转带来难题。
按照会计和税务的处理要求,成本应当和收入配比。既然开发产品交付业主时应当确认收入,那此时应当同时确认成本,可是正如上文所述,开发产品交付业主时很多开发商都摸不清真实的总支出是多少,那怎么确认成本呢?很多开发商就根据4%左右的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倒推应当结转的营业成本,然后以此列支。殊不知,这种做法其实存在很大税务风险。
企业所得税的税前列支应当遵循真实性、合理性原则,那根据税负率倒推的营业成本是真实且合理的吗?我国从来没有发布过有关税负率合理性的文件,那这个4%左右的税负率从何而来?再者,企业所得税的税前列支遵循按凭证入账的原则,因此一旦税务机关查问列支营业成本的凭证,这个营业成本可是根据所谓的4%的税负率倒推出来的,那开发商能够拿出来吗?上述问题接连问下来,如果开发商给不出合理的解释,那补税和加收滞纳金就是板上钉钉的事情。
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开发商在交付开发产品时根据已取得的发票确定可结转的总开发成本,然后根据交付的面积同步结转。这时就会有开发商这么问:“我在交楼的时候可没有那么多发票,那岂不是税负很高?”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七条规定,“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换句话说,就算当年没有取得发票而不能税前扣除,5年内取得是可以追补的。
年底利润是负的,税务会不会预警,会影响明年汇算清缴吗年底利润表是负数,是不会出预警的。,明年汇算清缴和审计也可以过
只要税管员不管你的话 暂时还是没有问题的 时间长了即使不出预警 税管员也会把你列入非常账户了。
请问下所有者权益是负数,工商和税务方面会不会有麻烦?是不是只能通过增资来解决?所有者权益是负数,工商和税务方面会不会有麻烦?
首先,工商那儿不会有任何麻烦,工商只管是否合法经营和有无抽逃注册资金,所有者权益为负数是经营的问题,与工商管理没有关系。
其次,只要企业没有偷税漏税,会计报表都是真实的,税务也不管企业是否盈利(未分配利润为负数是企业亏损)。但是如果报表不真实,有虚假情况,税务要查账的。如果企业有意瞒报利润而使利润为负数,少交所得税,会被税务罚款。
怎么处理这个问题?
如果你没有记账错误,这个问题作为一个会计来说管不了,也不能没有依据地处理或调账。这是企业高层经营不善造成的,资不抵债。
注:所有者权益也可称为净资产。净资产为负数,说明企业所有资产是靠负债承担的,债权人随时可以拿走自己的权利,企业已经濒临破产边缘。
是不是只能通过增资来解决?
解决办法有两个:
1)增资
2)增加收入,用盈利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