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地产企业税务筹划推荐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31 05:26:55

法律主观:企业要做好税收筹划,有以下几个切入点:选择税务筹划空间大的税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改变纳税人构成、影响应纳税额的基本因素、重视财务管理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 法规 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法律客观: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方式(一)利用临界点进行税收筹划纳税临界点筹划法是指纳税人在经营中遇到税收临界点时,通过增减收入或支出,避免承担较重的税负。目前利用该方法最多的就是房地产开发中筹划土地增值税。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这里“20%的增值额”就是我们常说的“临界点”。根据临界点的税负效应,可以进行纳税筹划。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增值率在20%这个临界点上,一是通过适当控制出售价格。销售收入下降了,而可扣除项目金额不变,增值率自然会降低。当然,这会带来另一种后果,即导致收入的减少,此举是否可取,就得比较减少的收入和控制增值率减少的税金支出的大小,权衡得失做出选择。二是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比如增加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等,使商品房的质量进一步提高。但是,在增加房地产开发费用时,应注意税法规定的比例限制,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不得超过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同样,房地产企业也可以通过增加扣除项目,利用土地增值税的临界点来进行纳税筹划。假如黄河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幢普通标准住宅,房屋售价为10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项目金额为810万元。增值额为190万元,增值率为200/800=23.4%该房地产公司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190×30%=57万元,营业税1000×5%=5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50×(7%+3%)=5万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1000-810-57-50-5=78万元。如果该房地产公司进行纳税筹划,将该房屋进行简单装修,费用为105万元,房屋售价增加至1100万元。则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项目增加为915万元,增值额为185万元,增值率为185/915=20%,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该房地产公司需要缴纳营业税1100×5%=5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55×(7%+3%)=5.5万元。同样,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1100-915-55-5.5=124.5万元。该纳税筹划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为124.5-78=46.5万元。因为,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的主要成本之一,而土地增值税在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情况下可以免征,企业可以通过增加扣除项目使得房地产的增值率不超过20%,从而享受免税待遇。(二)利用投资方式的不同进行税收筹划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于投资性房地产有两种不同的投资方式:一是出租取得租金;二是以房地产入股联营分得利润。这两种投资方式所涉及税种及税负各不相同,存在着较大的税收筹划空间。1、采取出租方式应承担的税负营业税:房产租赁属于服务业,按照租金收入的5%征税,应为5%×R1;房产税:房产税应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税率为12%,则房产税为12%×R1;城建税:假设大海房地产开发公司位于市区,城建税税率为7%,依据其缴纳的营业税,则,城建税税负为5%×R1×7%=0.35%R1;教育费附加:3%×5%×R1=0.15%R1;印花税:在订立合同时,企业必须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理》第3条规定:“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因此,印花税税负为0.1%R1;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可以在税前扣除,那么,企业租金收入应纳的所得税为25%×(R1-5%R1-0.35%1-0.15%R1)=23.62%R1。总体税负T1=营业税+房产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所得税=5%R1+12%R1+0.35%R1+0.15%R1+0.1%R1+23.62%R1=41.22%R1,即,采取出租方式下,公司的总体税负T1=41.22%R1。2、采取联营方式应承担的税负房产税:根据税法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余值计税,税率为1.2%。假定减除率为30%,则房产税税负=1.2%×(1-30%)P。土地使用税(此税种从量定额征收,各地标准不一,以菏泽市为例,城区单位税额为0.68元/平方米),则土地使用税税负为0.68×L=0.68L;所得税:联营利润所得应缴所得税,所得税税负=R2×25%=25%R2。总体税负T2=房产税税负+土地使用税税负+所得税税负=1.2%×(1-30%)P+0.68L+25%R2=0.0084P+0.68L+25%R2。寻求税负均衡点。由于租金的收入相对固定,而且在出租之前可以商定,而联营收入则因影响因素多,不可确定性更大,所以,可以用租金来预测联营收入。当二者税负相等时,即,41.22%R1=0.0084P+0.68L+25%R2,则R2=(41.22R1-0.84P-68L)/25在对房地产进行投资时可以利用以上的函数公式进行测算,基本结论如下:若预期联营收入R2>(41.22×租金收入-0.84×房产原值+68×实际使用面积)/25,该项房产采取联营方式税负轻于采取租赁方式,从税收的角度考虑宜采用联营方式;若预期联营收入R2<(41.22×租金收入-0.84×房产原值+68×实际使用面积)/25,该项房产采取租赁方式税负轻于采取联营方式。本例中,由于大海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占份额为500万元,而500<(41.22%×200-0.84×1000+68×300)/25=785.70,所以,租赁方式可以节税。此时的总体税负T1=41.22%R1=41.22%×200=82.44(万元),而联营方式下的总体税负T2=0.0084P+0.68L+25%R2=0.0084×1000+0.68×300+25%×500=337.40(万元).不难看出,公司采取租赁方式比采取联营方式可以节税254.96(337.4-82.44)万元。(三)利用不同的资金筹措方式进行税收筹划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资金的需求量较大,如何更好地筹措资金,对公司的经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税收的角度来看,不同的筹资模式方式公司所承担的税收负担是不同的。如果企业选择银行贷款融资方式,按年利率8%计算,每年需要支付利息8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该利息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因此采用银行贷款融资方式融资,对公司利润的影响额为80万元,可以为公司节税80×25%=20万元;如果大海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过批准发行债券融资,公司债券可以对社会公开发行,也可以局限于企业内部职工发行。税法规定资本红息不得在税前扣除,而债券利息可以作为费用在税前列支。如果债券年利率为10%,则通过债券融资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为100万元,即采用发行债券的方式融资可以为企业节税25(100×25%)万元。采用上述两种方式融资,都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只是影响程度有所不同,但如果企业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融资,由于发行股票属于权益资金模式,只能按税后利润分配,所以不能有效降低税基。(四)利用收款方式的不同进行税收筹划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地产的法定所有权转移后确认销售收入,但在实际工作中应采取谨慎原则,客观评估收入的实现,对估计价款不能收回的,不能确认为收入;已经收回部分价款只将收回部分确认为收入。由于房地产单位价值较高,购买方很难一次拿出大额款项购置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都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采用这种方式,企业不能按售价总额确认收入,并响应地分次接转成本,起到节税的作用。

房地产税务筹划技巧

税收筹划对企业和国家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企业而言,税收筹划得当,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减轻节省企业的税负,增加企业的利润和可用资金,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有效维护企业权益,使自身价值达到最大化,促进企业良性发展。本文主要介绍了房地产企业常见的税务筹划技巧。

土地增值税筹划

(1)利用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进行筹划

正确界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规模非常主要。断定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标准有三条:一是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造物和附着物的行为征税;二是土地增值税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修建物和附着物的转让行为征税;三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范围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动。根据这三条判定标准,税法对若干详细情况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进行了判断,房地产企业可以根据这些判断标准进行公道的税收筹划。

①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

税法中对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是否征税做出了具体规定,房地产的代建行为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实现后向客户收代替建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利用这种建房方式,在开发之初确定终极用户,实施定向开发,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防止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②合作建房

税法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协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充足利用此项政策进行税收计划。如果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领有一块土地,拟与A公司配合建造写字楼,资金由A公司提供,建成后按比例分房。对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作为办公用房自用,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从而下降了房地产成本,加强了市场竞争力。未来再做处理时,能够只就属于本人的部门缴纳土地增值税。

(2)利用增加扣除项目金额进行税收筹划

计算土地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即增值率的大小按照相适用的税率累进计算征收的,增值率越大,适用的税率越高,缴纳的税款就越多。合理的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可以降低增值率,使其适用较低的税率,从而达到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

税法准予纳税人从转让收入额减除的扣除项目包括五个部分: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主要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容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和开发成本之和的20%。其中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利息费用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做了明确规定,房地产企业可以抉择恰当的利息扣除标准进行税收筹划。税法规定利息支出凡可以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许可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贸易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房地产企业据此可以取舍:如果企业预计利息费用较高,开发房地产项目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利息费用所占比例较高,则可计算分摊的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据实扣除;反之,主要依附权利资本筹资,预计利息费用较少,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对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有利。

(3)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同时税法还规定对于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离核算增值额或不能精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话,在离开核算的情况下,筹划的症结就是将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率节制在20%以内,以失掉免税待遇。要降低增值率,要害是降低增值额。

房产税筹划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据房产价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从价计征就是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从租计征就是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

对于从价计征,因为它是按房产余值计税,所以房产原值的大小直接决定房产税的多少,合理地减少房产的原值是房产税筹划的关键,香港六个彩资料。因而,会计人员要将可以同房屋主体分开核算的建筑部分尽量分开;而对于从租计征,房钱的大小直接决议了房产税的多少。不少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时,往往将水费、电费和房屋租金统统放在一起算入租赁价,这样就增加了租金,多交了房产税。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水费、电费等从租金中剔除,由承租人自己独立累赘,即使因为各种原来由出租人缴纳水、电费,也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为代扣代缴项目,通过“其他应收应付款”进行核算,从而减少应纳房产税的税基。

变房屋销售为股权转让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介入接受投资方的利润调配,独特承担投资危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而且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后转让股权的行为,不再征收营业税。这种规定为房地产企业发展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如果房地产的购买方是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或公司,曾道人,则可以斟酌先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再向购买方转让股权的房地产销售方式。

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筹划

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筹划

  房地产企业涉及的地方税种多,在纳税筹划上还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房地产企业的纳税意识淡薄,法律意识不强;其次,房地产企业在纳税认识上存在误区;再次,房地产企业内部缺乏必要的纳税管理。因此,有效规避纳税风险,在有限的空间内尽可能地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对房地产企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筹划的知识,欢迎阅读。

开发环节的纳税筹划

  在此,重点讨论开发成本的纳税筹划。房地产企业不同于一般生产制造企业,其生产成本主要集中于土地征用及拆迁费、政府性规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及开发间接费等。

土地征用及拆迁费。由于我国目前对房地产行业的土地供应主要采取“招、拍、挂”的方式,一般睛况下,土地征用费用无法由企业控制,几乎不存在纳税筹划的空问。

政府性规费。政府性规费主要指政府所收取的行业性规费,如配套费、规划费、白蚁防治费等。由于这些收费为强制性收费,基本无纳税筹划空间。

前期工程费。前期工程费主要指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诸如设计费、咨询费等,这些费用企业是能控制的,存在纳税筹划的空间。

建筑安装费。建筑安装费主要是为建造房屋所发生的成本,若不考虑地价因素,此部分成本为房地产开发中最大的支出项目。细分此项成本我们知道,其主要包括建筑商成本(主要为人工成本及合理利润)及材料成本,这都存在纳税筹划的空间。

开发间接费。开发间接费主要核算为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在进行此项费用的纳税筹划时,主要是考虑土地增值税的问题。由于土地增值税计算过程的特殊性,不同的核算方法将会导致不同的税负结果。假设某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人员工资及其他办公费用为100万元,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可以将其列入管理费用也可以将其列入开发间接费中。如果将其在管理费用中核算,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由于管理费用及销售费用的扣除标准是一定的,企业将无法享受其他扣除项目加计扣除20%的好处。而如果将其在开发间接费中核算,上述100万元的人员工资及其他办公费用便可享受到20万元的加计扣除。

销售环节的纳税筹划

营业税的纳税筹划。

  众所周知,营业税的税基来自销售收入,而对营业税的纳税筹划主要通过改变销售的模式来进行。

  (1)通过合作建房方式进行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如事先确定最终用户(主要指团购),可以考虑运用此方法。此种方法的运用思路为:在房地产开发前,最终用户与房地产企业签订合作建房协议,最终用户出资金,房地产企业出地,在房屋建造完成后,双方按出资比例分配房产。此时,最终用户所分配的房产是不需缴纳任何税费的,而房地产企业仅就所分配的房产缴纳营业税。但此种方法的运用,需事前考虑项目立项等方面的问题。

  (2)收入分散法。收入分散法主要指在销售精装修房时将销售合同在合理的.范围内分解为房屋出售合同及装修合同,装修合同通过另设的装修公司进行签订。如某套精装修的房产总售价为100万元,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分别签订房屋出售合同80万元及装修合同20万元。此时房地产企业可仅就80万元销售额缴纳营业税及计算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当然,在进行此项纳税筹划时,需综合考虑装修公司所实际承担的税负。

  (3)股权转让。假设某房地产企业原有一栋整体出租的楼房,为加快资金周转,其预出售其中的副楼,购买方所给出的价格为3 000万元,假设此副楼成本(含土地)为1 500万元。我们通过不同的销售方式来测算其税负情况。

  方案1:正常作销售处理。

  需缴纳的税款包括:营业税=3 000×5%=150(万元);印花税=3 000×0.5‰=1.5(万元);土地增值税=(3 000-1 500-150-1.5)×30%=404.55(万元);企业所得税=(3 000-1 500-150-404.55-1.5)×25%=235.99(万元)。合计需缴纳税款=792.04(万元)。

  方案2:作投资后进行股权转让。目弘将房地产作为股权对外投资与关联方成立一家新公司,房地产评估后作价3 000万元作为股份投人新公司,在较短时间内,将股份转让给购买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人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亦不征收营业税。此案例中营业税为0.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此案例中±地增值税为0.

  企业所得税:

  ①投资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慕,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博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税所得中。此时,应缴纳的所得税=(3 000-1 500)×25%=375(万元),但可分5年进行缴纳即每年需缴纳:375÷5=75(万元)。

  ②股权转让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对外投资时,账务处理上股权投资成本需以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投资成本,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资本公积处理,此时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为3000万元,如进行股权转让,此时无投资收益,股权转让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两项合计需缴纳税款375万元,当年需缴纳的税款为75万元。

  此方案需缴纳的税款共计378万元。

  综上所述,方案2能形成纳税的最大化节约,但需征得购买方的同意,并需支付成立经营公司的相关费用。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随着国税发[2006]87号(最新文件:国税发[2009]91号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文的实施,土地增值税由原来的预征制转向严格的清算制,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关注的重点。对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主要通过以下方法进行。

  (1)利用税收优惠。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普通标准住宅的界定必须以财税[2006]141号文的规定为准):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根据此项规定,从纳税筹划的角度考虑,如果纳税人想要减轻税负,就应权衡增值额增加所能带来的收益和放弃起征点的优惠所增加的税负,从而选择适当的开发方案,避免因增值率稍高于起征点而造成税负的增大。

  (2)财务费用。《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衷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不能单独计算,而应并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中一并计算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房地产企业据此可以选择:如果企业预计利息费用较高,开发房地产项目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利息费用所占比例较高。则可计算应分摊的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据实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预计利息费用较少,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

  假设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一个房地产项目开发,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金额3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500万元。如果该企业利息费用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了金融机构证明,则其他可扣除项目=利息费用+(300+500)×5%=利息费用+40(万元);如果该企业利息费用无法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或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则其他可扣除项目=(300+500)×10%=80(万元)。

  对于该企业来说,如果预计利息费用高于40万元,企业应力争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取得有关金融机构证明,以便据实扣除有关利息费用,从而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反之同理。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由于企业所得税为通过“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出的应税所得乘以所得税税率计算而得,而收入、成本、费用等的筹划在前文均有阐述,在此不作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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