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自发生人员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 注销登记 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换工作没有及时修改扣缴义务人换工作没有及时修改扣缴义务人不能享受个税优惠政策。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信息,换工作没有及时修改扣缴义务人不会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
离职后办税人员还是我怎么办离职后办税人员还是自己,可以带上离职证明反应到当地就业局及税务局,要求税务局注销相关信息。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1、实名注册电子税务局个人账号后,并登录。
在首页中“我的信息”项下点选“用户管理”;2、在“用户管理”界面点选“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3、在“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界面,所有我们有做为三员的企业都会显示。
我们选择对应需要解除关系的企业,点击“解除”按钮;4、系统弹出“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申请表”,该表信息需要我们进行完善,主要是勾选解除关系的原因。
勾选好原因后,点击右上角“附送资料”按钮;5、根据弹出的“附送资料上传”界面可知,需要提供一个《个人声明》文件。
上传好之后,点击右下角“确定”按钮。
返回“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申请表”界面,点击“下一步”完成提交;6、可在“事项进度管理”中查看事项办理的结果反馈,一般该事项为当即办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
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