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务风险应对案例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5 21:13:02

固定资产入账没有发票

案例:A公司建造了一栋办公楼,由B建筑公司承建。合同金额1000元,工程结算金额950元。由于质量等原因,发生分歧。

A公司迟迟未支付工程结算款。B公司也未对A公司开具发票。该办公楼A公司已于2021年1月1日投入使用,对于未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有何涉税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国税函(2010)年79号第五条规定: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十二个月内进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第六条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涉税风险

A公司在办公楼投入使用后,进行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同时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但应在2021年12月31日前(也可以最迟在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结算发票。

同时,根据发票金额进行固定资产原值调整。如果未取得发票,那么,在2021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进行纳税调整,所计提折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题:以前是核定征收,固定资产没有发票能否再转入查账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收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总结如何税前扣除

凡能够提供发票等相关购置凭证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作为资产的计税基础。

对于不能提供发票等购置凭证的,可以凭企业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作为计税基础的凭证。

以上是我结合工作经历并查找相关资料后做的总结,希望对你有帮助。

从六个方面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法律主观:“瓦罐不离井上破”,用瓦罐到井中取水,在它发挥作用的同时也会有碰壁而碎的风险。税收管理人员为国聚财,税收执法时同样有着瓦罐取水的潜在风险。下面一则农产品税收执法风险防范案例,让我们看到了什么样的启示? 案例 A企业是B市一家木材加工出口企业,主要工艺流程是收购原木进行带锯加工并胶合制成成品后内销或出口。2011年8月,A企业被列入市 国税 局税收评估专项检查范围,评估人员在核实2010年生产经营情况时,发现了三个疑点需进一步调查: 疑点一:进项税额转出可能不实?据企业财务负责人讲由于生产能力不足,该企业有三分之一的原木需要其他加工户带锯加工,每方按加工费25元付费,因加工户没有发票,委托加工费全部开成农产品发票做了抵扣。后经评估人员现场调查,认为不可以如此处理,将加工费抵扣进项税额部分作了税额转出。事后,评估人员对A企业农产品系统数据进行提取时又发现了新问题,2010年该企业购进原木48000方,按照三分之一在外加工进行推算2010年应为16000方,查阅企业账务显示2010年转出委托带锯加工4000方,两者相差16000-4000=12000方,合计相差的加工费为12000×25=300000(元),此部分差额加工费的进项税额是否当时已经做了抵扣,评估人员认为进项税额转出可能存在不实。 疑点二:内销销售收入可能漏记?该企业木材加工投入产出比为3:1,即3方原木加工出1方成品板,大约折合成品16000方。2010年出口6000方,推算内销应为10000方。按照一方成品木板保本3000元(原木每方平均购进价格1000元左右)计算,内销收入应为3000万元,但2010年该企业销售仅为2590万元,两者相差3000—2590=410(万元)。评估人员认为内销收入可能漏记,是否涉嫌有偷逃税款的行为。 疑点三:海运费参与出口退(免)税计算?评估人员在查阅企业2010年各种凭证与出口退(免)税申报表时,发现该企业有出口货物海运运费单据,却没在外销收入中冲减海运费,而以报关单上标明的FOB价来申报退(免)税,同时负责该企业的税收管理人员也未提出过按税法规定对2010年度的退(免)税进行调整的要求。 根据以上疑点,评估人员与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了约谈,要求对疑点进行举证说明。但企业财务负责人始终强调企业是按政策规定确认销售的、不存在虚开虚抵情况,对委托加工费数额的差异以及用投入产出法测算出的销售收入的差异均予以否认。对此评估人员重新进行了实地查验,发现该企业只有一台带锯加工机器,按照该台机器全年每天24小时不停运转来计算,在2010年所购进48000方原木中,最多可加工木材16000方,剩余的32000方原木是在哪里加工的呢?看来,企业财务负责人所讲三分之一外加工存在质疑,实际推算外加工的比例应当是三分之二,面对实际查验的结果,财务人员终于认可企业存在违规开具农产品发票问题。对于投入产出法测算的销售收入,评估人员在企业门口堆放的原木中随机抽取了若干根进行了实地测试,核算出投入产出比大约为3方原木产出1方成品木板,最终测算是企业少做了销售收入,并要求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对于FOB价包含海运运费申报出口退(免)税的问题,企业表示是发票开具项目错误,评估人员责令企业对海运运费部分冲减外销收入并补交已退税款。 分析 从本例看造成农产品行业税收执法风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管理中的弱项 现行税收政策中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对象较窄,仅限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也就出现了疑点一中A企业擅自扩大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对象的情况。如果根据实际情况把简单加工户也界定为农业生产者或者明确可以开具农产品发票,就不会存在扩大抵扣范围,应转未转出的进项税额。目前,政策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由收购企业自行开具,有的企业从农产品经营单位压低价格购入农产品,不按规定取得普通发票,为抵扣进项税额,便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入账抵扣,容易造成低购高开和虚假开具收购发票的现象,而这种现象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查实有一定的困难,给税收管理人员带来了不便和较大的风险。 (二) 纳税 人自身的原因 分析疑点二如果没有评估人员的实地测算,该企业木板的投入产出比基本由企业说了算,税收管理人员拿出的参照标准,企业往往以设备老化、人员不熟练、原材料等级差为理由不予承认。税收管理人员如果深究,必将付出较多的人力、物力,税收成本将大大增加。在实际工作中,因纳税人原因带来的税收执法风险是多样化的,一是纳税人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减少税收负担,少缴或不缴税款,多抵或虚抵税款。由于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作案隐蔽性强,加大了日常征收管理的难度,增加了税收管理人员的风险。二是随着依法治税工作的不断推进,纳税人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日渐增强,对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要求越来越高。本案中,企业财务人员开始对疑点问题予以否认,要求提供真凭实据,而评估核查手段也存在局限性,只有移交稽查或公安机关才能查清问题所在,如果因税务管理人员执法不规范引起复议诉讼,当事人就要承担败诉的相应责任。 (三)退税专业知识的匮乏 疑点三中的FOB价不包含海运运费是国际货运常识,并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 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对于以上政策,负责A企业的税收管理人员缺少知识了解和监管力度,导致企业出口退(免)税计税依据错误,也给自身带来了税收执法风险。在工作中,由于税收管理人员专业化知识与管理不到位造成的风险不在少数,体现在业务人员操作不熟练,办理程序不知晓,政策理解有偏差,非税领域知识缺乏,造成税收执法质量不高,容易引发风险。另外,还有责任心不强、素质不高、执法随意性大、抵制不住诱惑等主观原因,引发税收执法风险。 对此,减少税收管理人员执法风险系数,让纳税人依法纳税,不仅仅要在税收管理上建立一套科学、合理、完善的有效机制,不断加强税收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还要帮助纳税人提高纳税遵从度,积极推广阳光执法效能,优化服务质量,才能拒绝风险于千里之外。

案例分析:用好科目余额表 找出税务风险点

  企业科目余额表反映了各会计科目在会计期间的金额变动及结余情况。从实践经验来看,对于百货公司这类经营范围广泛、经营模式多样、业务体量庞大的企业来说,通过对科目余额表的梳理和分析,能有效诊断出税务风险疑点,提前扫除税务风险隐患。

  日前,中国百货商业协会和冯氏集团利丰研究中心发布报告称,在100多家以经营百货业态为主的企业样本中,约70%的企业已开展线上销售渠道,百货公司的销售模式进一步拓展。

在实务中,许多大型百货公司往往经营范围广泛、经营模式多样、业务体量庞大,税务风险往往比较“隐秘”。从笔者实践经验来看,百货公司通过梳理和分析科目余额表,并结合其他会计资料,能够有效诊断出税务风险疑点,提前扫除税务风险隐患。

案例

  某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甲公司,于1994年12月由原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成立,注册类型为国有相对控股非上市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下设分支机构(门店)30家、子公司2家。

该企业属珠宝首饰零售行业,主要经营销售黄金、铂金、钻石、珠宝、翡翠、金银币章、金条及投资类产品等;饰品加工;回收黄金、黄金饰品。拥有中国金币特许零售商和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资格。最近一段时间,笔者梳理了甲公司2016年~2019年科目余额表,排查出企业部分税务风险点。

  

其他业务收入—促销活动费

适用税率是否准确

  甲公司科目余额表中包括“其他业务收入—促销活动费”科目,这部分收入可能涉及“平销返利”问题。经梳理,该项收入为企业向厂商收取的广告促销费收入。甲公司组织厂商开展促销活动时,根据顾客在活动中实际使用的优惠券金额,直接从向厂商支付的货款中扣除,并以“促销费”名义,按6%税率向厂家开具增值税专业发票,并据此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甲公司按照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处理方式不正确,应按照当年销售货物的税率,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该企业应补缴增值税为358万元,附加税费43万元。

其他业务收入—回购手续费

时点 是否延后

   甲公司科目余额表中“其他业务收入—回购手续费”科目反应的经济行为,是其回收旧金业务,即厂商委托甲公司代理旧金回购业务,回购旧黄金时由甲公司垫付资金,厂商取货时支付其货款及手续费。“其他应收款—旧金回收”账户则反映旧金回收业务的发生额。科目余额表显示,2018年,甲公司取得回购手续费收入40.6万元,但当年旧金回收业务发生额却高达2.8亿元。如此大的金额与几十万元的手续费收入明显不匹配。

  经了解,该企业实际以厂商要求的开票时点为依据,确认手续费收入。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销售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甲公司应该在其受厂商委托,实现从客户处收购旧金时,确认收入实现,根据双方的委托合同,确认应收手续费金额,并索取销售额的凭据,而不应该在开具发票时才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最终,企业应补缴增值税156万元、企业所得税2613万元。

黄金饰品以旧换新

消费税是否足额计提缴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9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因此,企业以旧换新业务所收取的加工费,应与实际收到的不含增值税价款一并计算缴纳消费税,并计算缴纳相应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

经计算,甲公司2016年~2020年以旧换新加工费应计未计消费税1115万元,应计未计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134万元。

  以旧换新业务是比较特殊的一种销售行为,百货公司在处理这类业务时,应注意将向消费者收取的提炼费、加工费、材料损耗费等各种形式的费用,全额计入当期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准确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是否存在应缴未缴印花税

  甲公司科目余额表中的“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科目金额异常偏小。公司财务人员表示,根据业务需要,通过线上交易平台与上海黄金交易所进行原料采购交易,每次交易没有订立制式合同,每次交易通过提货单进行黄金实物交割;此外,与饰品加工企业及联营企业合作时由于交易频繁、合作时间长,也未签订制式合同,仅依据提货单提货。这些交易均未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等的规定,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企业提货申请单属于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因此,应按照“购销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饰品加工应纳印花税15万元,采购成品应纳印花税81万元,联营合作商品应纳印花税1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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