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是辽宁省的代码
那么在辽宁登记成立的公司的注册号肯定是21开头的
同样地,辽宁省的身份证号码也是21开头。
各市县的代码,你可以到这个百度文档查看一下
《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截止2009年12月31日) 》
你说的这个以“2102”开头的注册号是辽宁省大连市的企业
你可以百度“辽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官方网站
然后就能通过公司注册号、名称等条件查询任意一家在辽宁范围内登记注册成立的企业、个体户的信息。
啰嗦一句,即使有营业执照,也不代表这家公司就能完全信得过,特别是涉及金钱的时候,一定要慎重。还有,这家公司实际拥有的资金不一定有登记注册的注册资金那么多,因为办营业执照时候有可能存在垫资(虚假出资)等违法行为。特别是那些注册地址是某个地方的某个房间或者居民小区里面的,要特别注意,有可能是皮包公司。
企业名称: 大连美丽日记贸易有限公司
210200000103619
企业住所: 大连市沙河口区东北路67号304室
法定代表人: 孙志勇
登记状态: 登记成立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08-07-07
登记机关: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资本: 30万元
盘龙区工商注册:财税知识,新办企业,如何办理税务登记?新办企业,如何办理税务登记?还不懂的老板们,跟着曼德企服一起来看看吧!1、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合法税务登记证和副本(纳税人领取零食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2、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
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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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高新园区的企业 想要办理三证合一在哪里办理 都需要带什么?您可以到大连工商局网站上查询内资企业登记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信函方式的通讯地址) 大连高新园区爱贤街8号301室注册大厅
电话(传真)号码 15630121999
注册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实行企业“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5】10号),全市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注销及下列事项变更,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时,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
注册资本(金)(仅限原股东同比例增减注册资本(金));
经营范围;
营业期限(经营期限、合伙期限)。
本栏目以下内容为工商注册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实行“三证合一”相关文件要求及需要提交材料的具体内容请见“最新公告及重要提示”中的《企业“三证合一”登记告知单》。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住所使用证明(按照《辽宁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和《<辽宁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中若干具体问题的执行意见》中规定执行,文件可在“大连工商网>政务公开>法规文件”栏目中查看)。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范提供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