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剪角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三条)
2种情况需要剪角作废: 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剩余发票和专用设备送交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对发票进行缴销,即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三、二十四条); 运输发票也属于增值税票,作废货运发票必须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票软件(包括自开票软件和代开票软件)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货运发票(含未打印货运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在领购新票时交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国税发(2007)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