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人,应当与纳税人有下列关系之一:
(一)与纳税人有管理关系;
(二)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
(三)与纳税人有地缘关系;
(四)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人的其他关系。
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三)有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能依法履行税收代征工作;
(四)税务机关根据委托代征事项和税收管理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代征税款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中国国籍,遵纪守法,无严重违法行为及犯罪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备与完成代征税款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税收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三)税务机关根据委托代征管理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税务机关可以与代征人签订代开发票书面协议并委托代征人代开普通发票。代开发票书面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代开的普通发票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
代开发票书面协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