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企业重组税务筹划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8-24 15:13:41

(1)分公司与子公司选择。企业为进一步壮大实力,拓展自己的经营范围,提高自己的竞争力,就需要组建新的分公司或子公司,这时就面临是组建子公司还是分公司的决策。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税收待遇上不一样,分公司和总公司在法律上同是法人实体,分公司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并缴税;而子公司则为一个独立法人,要单独纳税。一般而言,新扩建企业经营初期若亏损,则以办分公司有利;之后若赢利,则以子公司好,特别是子公司若在国外,利润不汇人母公司则可以不必合并纳税,可以获得递延纳税好处。

  (2)企业重组的税收筹划。所谓企业重组是指企业经营发展到一定时期,原有组织形式已制约了其进一步扩展,要改变原有组织形式。重组时,税收是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

企业重组如何进行特殊税务处理?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 12 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

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股权支付部分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2)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①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②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账面净值确定;

③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5)上述所称“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是指:

①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②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③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④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上述特殊税务处理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2)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3)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4)财政部、国税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3)条所指的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关系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离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股权转让税收筹划方式

股权转让税收筹划方式

变更企业注册地,争取税收优惠或补贴。为了招商引资,增强地区经济活力,许多地区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及税收返还补贴政策。股权转让方若为企业,在对企业实际经营不会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合理利用不同税收洼地的优惠政策,变更企业注册地,能够降低股权转让所得税及其他所得税税负。

先分红,再转让。企业投资者在进行股权转让前,可以先对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企业分配利润时依据权益性投资收益获得免税优惠,以利润分配后的净资产减掉相应成本后计为应纳税所得。此举在于利用股息红利的免税性质,减轻转让企业的纳税负担,对于存在大量未分配利润的企业尤为适用。由于个人需要就股息红利缴纳所得税,所以该种税收筹划方式,不适用于个人转让股权。

关于企业重组的特殊税务处理。为降低企业合理调整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的税务负担,增强经济活力,国家为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重组提供了免税、减税、递延缴税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措施。

股权转让税收筹划的时候,可以采用的方式有很多,但只有了解清楚自身的实际运营、管理等方面的信息,才能更好的选择筹划方式。另外为了能够确保股权转让税收筹划的成功,还需要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采取合理方式,降低筹划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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