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潜在税务风险案例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5 03:59:55

  企业科目余额表反映了各会计科目在会计期间的金额变动及结余情况。从实践经验来看,对于百货公司这类经营范围广泛、经营模式多样、业务体量庞大的企业来说,通过对科目余额表的梳理和分析,能有效诊断出税务风险疑点,提前扫除税务风险隐患。

  日前,中国百货商业协会和冯氏集团利丰研究中心发布报告称,在100多家以经营百货业态为主的企业样本中,约70%的企业已开展线上销售渠道,百货公司的销售模式进一步拓展。

在实务中,许多大型百货公司往往经营范围广泛、经营模式多样、业务体量庞大,税务风险往往比较“隐秘”。从笔者实践经验来看,百货公司通过梳理和分析科目余额表,并结合其他会计资料,能够有效诊断出税务风险疑点,提前扫除税务风险隐患。

案例

  某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甲公司,于1994年12月由原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成立,注册类型为国有相对控股非上市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下设分支机构(门店)30家、子公司2家。

该企业属珠宝首饰零售行业,主要经营销售黄金、铂金、钻石、珠宝、翡翠、金银币章、金条及投资类产品等;饰品加工;回收黄金、黄金饰品。拥有中国金币特许零售商和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资格。最近一段时间,笔者梳理了甲公司2016年~2019年科目余额表,排查出企业部分税务风险点。

  

其他业务收入—促销活动费

适用税率是否准确

  甲公司科目余额表中包括“其他业务收入—促销活动费”科目,这部分收入可能涉及“平销返利”问题。经梳理,该项收入为企业向厂商收取的广告促销费收入。甲公司组织厂商开展促销活动时,根据顾客在活动中实际使用的优惠券金额,直接从向厂商支付的货款中扣除,并以“促销费”名义,按6%税率向厂家开具增值税专业发票,并据此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甲公司按照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处理方式不正确,应按照当年销售货物的税率,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该企业应补缴增值税为358万元,附加税费43万元。

其他业务收入—回购手续费

时点 是否延后

   甲公司科目余额表中“其他业务收入—回购手续费”科目反应的经济行为,是其回收旧金业务,即厂商委托甲公司代理旧金回购业务,回购旧黄金时由甲公司垫付资金,厂商取货时支付其货款及手续费。“其他应收款—旧金回收”账户则反映旧金回收业务的发生额。科目余额表显示,2018年,甲公司取得回购手续费收入40.6万元,但当年旧金回收业务发生额却高达2.8亿元。如此大的金额与几十万元的手续费收入明显不匹配。

  经了解,该企业实际以厂商要求的开票时点为依据,确认手续费收入。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销售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甲公司应该在其受厂商委托,实现从客户处收购旧金时,确认收入实现,根据双方的委托合同,确认应收手续费金额,并索取销售额的凭据,而不应该在开具发票时才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最终,企业应补缴增值税156万元、企业所得税2613万元。

黄金饰品以旧换新

消费税是否足额计提缴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9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因此,企业以旧换新业务所收取的加工费,应与实际收到的不含增值税价款一并计算缴纳消费税,并计算缴纳相应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

经计算,甲公司2016年~2020年以旧换新加工费应计未计消费税1115万元,应计未计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134万元。

  以旧换新业务是比较特殊的一种销售行为,百货公司在处理这类业务时,应注意将向消费者收取的提炼费、加工费、材料损耗费等各种形式的费用,全额计入当期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准确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是否存在应缴未缴印花税

  甲公司科目余额表中的“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科目金额异常偏小。公司财务人员表示,根据业务需要,通过线上交易平台与上海黄金交易所进行原料采购交易,每次交易没有订立制式合同,每次交易通过提货单进行黄金实物交割;此外,与饰品加工企业及联营企业合作时由于交易频繁、合作时间长,也未签订制式合同,仅依据提货单提货。这些交易均未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等的规定,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企业提货申请单属于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因此,应按照“购销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饰品加工应纳印花税15万元,采购成品应纳印花税81万元,联营合作商品应纳印花税115万元。

从六个方面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法律主观:“瓦罐不离井上破”,用瓦罐到井中取水,在它发挥作用的同时也会有碰壁而碎的风险。税收管理人员为国聚财,税收执法时同样有着瓦罐取水的潜在风险。下面一则农产品税收执法风险防范案例,让我们看到了什么样的启示? 案例 A企业是B市一家木材加工出口企业,主要工艺流程是收购原木进行带锯加工并胶合制成成品后内销或出口。2011年8月,A企业被列入市 国税 局税收评估专项检查范围,评估人员在核实2010年生产经营情况时,发现了三个疑点需进一步调查: 疑点一:进项税额转出可能不实?据企业财务负责人讲由于生产能力不足,该企业有三分之一的原木需要其他加工户带锯加工,每方按加工费25元付费,因加工户没有发票,委托加工费全部开成农产品发票做了抵扣。后经评估人员现场调查,认为不可以如此处理,将加工费抵扣进项税额部分作了税额转出。事后,评估人员对A企业农产品系统数据进行提取时又发现了新问题,2010年该企业购进原木48000方,按照三分之一在外加工进行推算2010年应为16000方,查阅企业账务显示2010年转出委托带锯加工4000方,两者相差16000-4000=12000方,合计相差的加工费为12000×25=300000(元),此部分差额加工费的进项税额是否当时已经做了抵扣,评估人员认为进项税额转出可能存在不实。 疑点二:内销销售收入可能漏记?该企业木材加工投入产出比为3:1,即3方原木加工出1方成品板,大约折合成品16000方。2010年出口6000方,推算内销应为10000方。按照一方成品木板保本3000元(原木每方平均购进价格1000元左右)计算,内销收入应为3000万元,但2010年该企业销售仅为2590万元,两者相差3000—2590=410(万元)。评估人员认为内销收入可能漏记,是否涉嫌有偷逃税款的行为。 疑点三:海运费参与出口退(免)税计算?评估人员在查阅企业2010年各种凭证与出口退(免)税申报表时,发现该企业有出口货物海运运费单据,却没在外销收入中冲减海运费,而以报关单上标明的FOB价来申报退(免)税,同时负责该企业的税收管理人员也未提出过按税法规定对2010年度的退(免)税进行调整的要求。 根据以上疑点,评估人员与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了约谈,要求对疑点进行举证说明。但企业财务负责人始终强调企业是按政策规定确认销售的、不存在虚开虚抵情况,对委托加工费数额的差异以及用投入产出法测算出的销售收入的差异均予以否认。对此评估人员重新进行了实地查验,发现该企业只有一台带锯加工机器,按照该台机器全年每天24小时不停运转来计算,在2010年所购进48000方原木中,最多可加工木材16000方,剩余的32000方原木是在哪里加工的呢?看来,企业财务负责人所讲三分之一外加工存在质疑,实际推算外加工的比例应当是三分之二,面对实际查验的结果,财务人员终于认可企业存在违规开具农产品发票问题。对于投入产出法测算的销售收入,评估人员在企业门口堆放的原木中随机抽取了若干根进行了实地测试,核算出投入产出比大约为3方原木产出1方成品木板,最终测算是企业少做了销售收入,并要求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对于FOB价包含海运运费申报出口退(免)税的问题,企业表示是发票开具项目错误,评估人员责令企业对海运运费部分冲减外销收入并补交已退税款。 分析 从本例看造成农产品行业税收执法风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管理中的弱项 现行税收政策中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对象较窄,仅限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也就出现了疑点一中A企业擅自扩大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对象的情况。如果根据实际情况把简单加工户也界定为农业生产者或者明确可以开具农产品发票,就不会存在扩大抵扣范围,应转未转出的进项税额。目前,政策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由收购企业自行开具,有的企业从农产品经营单位压低价格购入农产品,不按规定取得普通发票,为抵扣进项税额,便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入账抵扣,容易造成低购高开和虚假开具收购发票的现象,而这种现象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查实有一定的困难,给税收管理人员带来了不便和较大的风险。 (二) 纳税 人自身的原因 分析疑点二如果没有评估人员的实地测算,该企业木板的投入产出比基本由企业说了算,税收管理人员拿出的参照标准,企业往往以设备老化、人员不熟练、原材料等级差为理由不予承认。税收管理人员如果深究,必将付出较多的人力、物力,税收成本将大大增加。在实际工作中,因纳税人原因带来的税收执法风险是多样化的,一是纳税人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减少税收负担,少缴或不缴税款,多抵或虚抵税款。由于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作案隐蔽性强,加大了日常征收管理的难度,增加了税收管理人员的风险。二是随着依法治税工作的不断推进,纳税人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日渐增强,对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要求越来越高。本案中,企业财务人员开始对疑点问题予以否认,要求提供真凭实据,而评估核查手段也存在局限性,只有移交稽查或公安机关才能查清问题所在,如果因税务管理人员执法不规范引起复议诉讼,当事人就要承担败诉的相应责任。 (三)退税专业知识的匮乏 疑点三中的FOB价不包含海运运费是国际货运常识,并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 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对于以上政策,负责A企业的税收管理人员缺少知识了解和监管力度,导致企业出口退(免)税计税依据错误,也给自身带来了税收执法风险。在工作中,由于税收管理人员专业化知识与管理不到位造成的风险不在少数,体现在业务人员操作不熟练,办理程序不知晓,政策理解有偏差,非税领域知识缺乏,造成税收执法质量不高,容易引发风险。另外,还有责任心不强、素质不高、执法随意性大、抵制不住诱惑等主观原因,引发税收执法风险。 对此,减少税收管理人员执法风险系数,让纳税人依法纳税,不仅仅要在税收管理上建立一套科学、合理、完善的有效机制,不断加强税收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还要帮助纳税人提高纳税遵从度,积极推广阳光执法效能,优化服务质量,才能拒绝风险于千里之外。

网上注册公司:这些案例教你识别印花税风险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设立、受领、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个小税种,它具有税负轻、税率低、征税面广、纳税人自行完税等特点。

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

由于印花税金额较小、不易控管,因此许多企业印花税纳税遵从度较低。

财税君通过以下6个案例,解析在印花税缴纳中容易忽视的税收风险点。

境内企业是否要为境外企业代扣代缴印花税?案例:境外B公司与中国境内A公司在境内签订一份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B公司以2000万元的价格将该非专利权转让给A公司,境内A公司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了印花税,同时为B公司“代扣代缴”了印花税并将该笔支出计入管理费用。

分析:根据《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034号)规定,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不应当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

并且,目前印花税相关文件并未明确境内企业有为境外企业代扣代缴印花税的义务,在办理境外企业印花税申报缴纳时,境外企业应当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以缴纳印花税。

如果境内企业为境外企业“代扣代缴”印花税,可能会导致境外企业未履行印花税的申报缴纳义务,同时境内企业代扣代缴的印花税也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扣除。

如何办理印花税核定征收手续?案例:A工业企业自2010年以来,按照销售收入和采购金额合计数的75%作为计税基础,缴纳购销合同涉及的印花税。

2016年,稽查局对其开展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无法提供税务机关对其进行核定征收的证明文件。

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同时,《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函〔2009〕374号)规定,采用印花税核定征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印花税核定征收)》。

企业不能自行开展印花税的核定征收,而是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核或者直接核定等程序,并持相应通知书方能开展印花税的核定征收。

错缴多缴的印花税能否退还?案例:A企业在对一份购销合同开展印花税申报的时候,将合同金额1900万元错输入为19000万元,导致多缴印花税51300元,到税务机关申请印花税退税。

分析:有观点认为,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因此,上述案例中的51300元不应当办理退税。

其实不然,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当由纳税人向经管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代替贴花。

显然,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指采用贴花缴纳印花税的情况,本案例采用缴款书缴纳印花税,不适用第二十四条规定,因此上述案例中的51300元可以办理退税。

是否所有合同均是印花税应纳税凭证?案例:广州市A公司与C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以及咨询义务合同书,合同金额为100万元。

当月与B电视台签订广告播放委托书,委托书金额为200万元。

A公司就上述300万元全部申报缴纳了印花税。

分析: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因此,未在上述文件列举范围内的应税凭证不应当缴纳印花税,即上述审计以及咨询义务合同不应缴纳印花税。

而对于A公司与B电视台签订广告播放委托书,广东省地税局《关于传媒单位的广告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44号)规定,报纸、杂志的广告认刊书、电视台的广告播放委托书等是一种具有合同性质凭证,应按印花税条例规定计算贴花。

因此,上述广告播放委托书应当缴纳印花税。

办理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有哪些注意事项?案例:A工业企业生产规模较大,每月都要签订大量的商品买卖合同,需要频繁贴花。

企业财务林某参照其他税种申报的要求,在没有审批或者备案的情况下,每月汇总计算当月应缴纳的印花税,然后每月15日之前在“非核定税种申报”界面作了申报。

分析: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因此,未执行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企业,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不能参照其他税种按月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70号)规定,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

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

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

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在具体执行上,各地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对于纳税人“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的方式及登记程序等均作了明确规定。

如果纳税人选择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应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的相关程序及时“告知”税务机关,不能在税务机关未做好相关“登记”就自行采用该方式。

集团公司统一购买印花税票可否分给各下属子公司使用?案例:某甲集团公司总部在广州,有若干子公司分布在华南地区,集团财务人员为了集中管理的便利,统一购买印花税票,分发给下属的子公司使用,并将全部费用列入集团的管理费用。

分析:企业购买印花税票一般都是即办事项,是不需要税源管理部门审批的。

因此,有时候会导致集团企业购买过多印花税票并私下分派给子公司使用的情况出现。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各子公司如有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即为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子公司为独立的法人实体,集团公司为子公司承担的印花税是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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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们搜集了很多关于企业税收风险状况的实践案例,下面是我们经过核实确认后所整理的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详情请见下文。企业所得税扣除类1.下属企业收到总部返回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未冲减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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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借款内部借款是指股东向公司借钱,股东向公司借款有可能涉嫌抽逃注册资本也可能涉嫌“视同分红”(股东借款超过一个纳税年度未归)从而导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对企业来说是不小的风险。2、账外资金回流把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