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住建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市〔2019〕2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9〕487号)停止执行。
以下为通知原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
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继续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涉及上述资质的重新核定事项不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地区,上述企业资质审批方式由相关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上述资质的企业,须保证填报的包括业绩项目及项目技术指标在内的所有信息真实有效,项目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相关工程建设资料齐全,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书面承诺书。
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上述资质的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有关规定,应按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中资质重新核定事项办理。
我部将加强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上述资质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通过遥感卫星照片比对、组织实地核查、委托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抽查等方式核查企业申报业绩。对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且3年内不受理其相应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造成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由申请企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企业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上述资质填报的业绩项目应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中数据等级标记为A级(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工程项目。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录入平台工程项目的审核把关,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我部将适时组织对平台工程项目数据进行抽查,发现数据审核把关不严、录入虚假项目信息的,将约谈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予以全国通报。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市〔2019〕2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9〕487号)停止执行、
告知承诺制审批流程
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23日
告知承诺制审批流程
告知承诺制审批流程
企业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或本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申报系统,按要求填报企业资质申请信息生成电子数据包(须包含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传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企业资质审批系统。(申请办事指南、申报软件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查询、下载。)
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通过资质审批系统在线受理企业告知承诺申请事项,并出具受理凭证。
企业告知承诺申请事项及填报的人员、业绩项目等信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 10 个工作日。
我部依据企业填报的资质申请信息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人员、项目信息进行审批。
对企业填报信息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且在公示期内未被投诉举报的企业,我部按规定办理资质核准公告。
对企业申报业绩项目通过遥感卫星照片比对、组织实地核查、委托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抽查等方式进行核查。
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本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号码:
本人为X X公司法定代表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本企业代表资格,明确知晓并同意本企业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X X资质。
本人承诺,已明确知晓资质标准所要求的企业资产、主要技术人员、工程业绩等指标,并承诺本企业已达到资质标准全部要求。
本人承诺,本企业填报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项目及项目技术指标在内的所有信息真实有效,所填报项目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发承包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等)、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材料齐全,不存在取得中标通知书时间晚于合同签订时间、取得施工许可证时间晚于项目开工时间等违反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的情形。
本人承诺,本次填报材料全部真实有效,不存在虚假承诺、提交虚假材料情形。
本人及本企业承诺并同意,如因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行为或申报业绩项目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导致被撤销资质,造成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及个人损失的,本企业承担一切包括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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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的资质文件有哪些内容?与管道有关的只有这个资质了!
管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管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资质标准:
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5项中的2项以上所列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直径250毫米以上、长度100公里以上的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道工程,累计500公里以上;
(2)直径250毫米以上的燃气、热力、矿浆、灰浆、水等管道工程,累计400公里以上;
(3)单体容积2万立方米以上储罐及配套工程;
(4)直径2.0米以上混凝土管道工程30公里以上;
(5)直径1.6米以上混凝土管道工程100公里以上。
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管道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l 2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9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人。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5人。
企业注册资本金4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
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亿元以上。
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二级资质标准:
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5项中的2项以上所列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直径150毫米以上、长度30公里以上的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道工程,累计200公里以上;
(2)直径150毫米以上的燃气、热力、矿浆、灰浆、水等管道工程,累计200公里以上;
(3)单体容积1万立方米以上储罐及配套工程;
(4)直径1.4米以上混凝土管道工程80公里以上;
(5)直径1.0米以上混凝土管道工程120公里以上。
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管道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8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0人;
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l5人。
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
企业注册资本金15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800万元以上。
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5000万元以上。
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三级资质标准:
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2项中的1项以上所列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直径150毫米以上的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燃气、热力、矿浆、灰浆、水等管道工程,累计80公里以上;
(2)直径1.2米以上混凝土管道工程50公里以上。
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管道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
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8人。
企业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000万元以上。
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管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可承担直径1.6米及以下混凝土管道和直径250毫米及以下其他各类管道工程;80米及以下管道穿、跨越工程;2万立方米及以下储罐制作、安装工程。
三级企业:可承担直径1.4米及以下混凝土管道和直径150毫米及以下其他管道工程;
50米及以下管道穿、跨越工程;1万立方米及以下储罐制作、安装工程。
管道工程内容包括:输送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燃气、热力、矿浆、灰浆、输水、供水、排水等各类介质的钢管道、铸铁管道、玻璃钢管道、混凝土管道等的制作与安装,以及与其配套的站场工程。
管道机械设备主要指吊管机、弯管机、内对口器、水平钻孔机、高、中压试压设备;1.2米以上混凝土管道机械施工设备主要指16吨以上自行式起重机、挖掘机。
管道直径指公称直径。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1月7日,建设部
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各有关部(总公司),部分省建工局,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现将《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建筑业司。
附件: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养和建立一支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队伍,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益地搞好工程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
本办法适用于二级以上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四级以上施工企业。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指导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工作。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国务院具有行政职能的总公司管理其直属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管理军队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项目经理的职责
建筑施工企业在投标承包工程时,应同时报出承担工程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的资质简况,接受招标单位的审查。
第六条
工程项目施工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
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严格财经制度,加强财经管理,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与个人的利益关系;
(三)执行项目承包合同中由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
(四)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有效控制,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实现安全、文明生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八条
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与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并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行使以下管理权力:
(一)组织项目管理班子
(二)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身份处理与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合同;
(三)指挥工程项目建设的生产经营活动,调配并管理进入工程项目的人力、资金、物资、机械设备等生产要素;
(四)选择施工作业队伍;
(五)进行合理的经济分配;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它管理权力。
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过程中,应当接受企业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检查及职工民主管理机构的监督。
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和申请条件
项目经理资质分为一、二、三、四级。
项目经理资质申请条件:
一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一个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或两个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高级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
二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其中至少一个为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中级或者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者。
三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其中至少一个为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中级或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者。
四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其中至少一个为四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者。
二、三、四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按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经理的资质考核和注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必须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和注册,获得《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项目经理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
第十四条
取得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并经过项目经理岗位工作实践后,达到项目经理资质申请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参加相应级别的项目经理资质考核。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负责项目经理的资质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立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
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由行政领导和各有关方面专家组成。
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对项目经理的资质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二)申请人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简历和主要业绩。
(三)有关方面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完成情况(包括工期、效益、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评价。
(四)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完成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认定注册,发给相应等级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其中一级项目经理须报建设部认可后才能发给资质证书。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正本1本、副本1本,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全国通用。
项目经理的管理
项目经理是岗位职务,在承担工程建设时,必须具有国家授予的项目经理资质,其承担工程规模应符合相应的项目经理资质等级。
第二十条
各级项目经理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范围是:一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一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二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二级资质以下(含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三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三级资质以下(含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四级项目经理承担四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
所称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依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持有者,自领取证书起三年内未经注册,其证书失效,不得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中担任项目经理岗位职务。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理资质管理部门每二年对《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持有者复查一次。复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检项目经理按规定时间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交《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二)资质管理部门在审查核实有关资料后,应对项目经理资质复查做出结论,记录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副本)的〈复查记录〉栏内。
复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在岗三种:
项目经理履行项目承包合同,且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合格”;
项目经理未能履行项目承包合同,或发生过一起三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的,均为“不合格”;
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中未担任项目经理岗位职务的,为“不在岗”。
第二十三条 连续二次复查结论为“不合格”者,降低资质等级一级。
连续二次复查结论为“不在岗”者,需重新注册认定后方可担任项目经理职务。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理达到上一个资质等级条件的,可随时提出升级申请。
项目经理资质升级的考核和注册,按本办法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理原则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特殊情况允许一级、二级项目经理同时承担两个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对项目经理的管理和培养工作,并将建设单位(或建设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项目经理完成工程建设情况的评价及其工作业绩记录在案,作为其晋职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已取得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各企业应给予其相应的企业管理人员待遇,并实行项目岗位工资和奖励制度。具体办法由企业自行规定。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质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注册。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擅自降低项目经理资质考核条件,使不合格人员通过资质考核,发证机关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注册发证手续的,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对直接责任者依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没有取得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或资质证书的人员担任项目经理工作的,或越级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离岗,对于其所在单位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罚款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
涂改、出卖或转让《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的,由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扣留资质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罚款或取消资质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理因管理不善,发生二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两起以上三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一级。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项目经理在降低资质等级期间再发生一起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给予项目经理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 被降低资质等级的项目经理,需两年后经检查合格方可申请恢复原资质等级。
被吊销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项目经理,需三年后才能申请项目经理资质注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列各项罚款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建设部1992年7月21日印发的建施〔1992〕464号《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