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企业临时用工税务风险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8-10 09:03:58

法律客观:“临时工工资”是指企业因经营需要,临时雇佣工人所发生的支出,这类支出无论是财务规定还是现行税法规定,都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但在什么条件下扣除、以什么形式扣除,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有着不同的影响。现就“临时工工资”的税务处理作简要解析。一、“临时工工资”相关政策2008年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工资性支出做出了这样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这里提到“受雇员工”的劳动报酬也应作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受雇员工”是指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雇佣关系。“雇佣关系”则是指受雇人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在雇佣人的指导下,以自身的技能为雇佣人提供劳动,并由雇佣人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雇佣法律关系是雇佣人与雇工之间依口头或书面的雇佣合同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不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为前提(雇佣关系属民法范畴,劳动合同关系属劳动法范畴)。因而企业因经营需要临时雇佣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即使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用工资单形式支付并在税前列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l5号)第一款规定: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二、正确区分“临时工工资”与“劳务报酬”临工是指具有固定工作岗位,临时性招用的人员。比如说保安、保洁等,人员可能经常性变更,甚至两三天就换人,但这个工作岗位在该单位是长期存在的。劳务是指因临时发生的事项而临时招用的人员。企业不设置该项固定工作岗位,双方也不存在雇佣关系,比如厂房修缮、装卸搬运等。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三、“临时工工资”的税务管理企业雇用临时工与正式工所支付的薪酬均属工资薪金,在支出时可都以工资单的形式体现。“临时工工资”也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并且作为计提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费等的依据。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l5号明确: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这表示支付的劳务派遣用工费用也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作为计提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费等的依据。四、风险防范及相关建议《企业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作出的规定,与其它法律相衔接,以注重事实为出发点,较好地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税务人员要仔细核实企业用工情况的真实性,防止税收违法行为的出现。常见的税收管理风险点主要表现在:一是虚列临时工人数,降低高收入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二是虚列临时工工资,冲减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针对上述问题,建议采取如下措施应对:1.加强对企业法人、财务人员的培训,帮助其熟悉税收法律法规,提升纳税遵从度。2.督促企业建立规范的用工制度、工资制度,并报税务主管机关备案。3.建议企业规范工资发放,变现金方式为信用卡方式发放。4.对未签订劳动合同、雇佣合同的临时用工,要求企业在工资发放的原始凭证中附列能证明用工真实性、工资额正确性的资料,如出勤记录、工作量记录、身份证复印件等。5.在纳税评估或税务核查中通过实地查看、询问核实等手段进行验证。6.对无法提供用工真实性,工资真实性的支出,要求企业必须开具劳务发票方可税前列支。7.核实企业发放的临工工资是否已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对企业临工工资发放比例较高、金额较大、且有异常的,进行风险推送,开展纳税评估。如涉及两处以上所得的,督促其合并申报。

2021年施工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有哪些常见问题

2021年施工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有哪些常见问题

  各行各业自己做税务筹划都会遇到很多的问题,其中建筑施工企业就是问题比较多的。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2021年施工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有哪些常见问题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综合税负率高,税负中等偏重

  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业务,涉及大量的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附加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企业所得税为25%,与建筑施工企业长产业链,业务复杂,每一个经济活动产生的税收,也容易涉税风险,从而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税务稽查风险高

  施工企业受到了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从多年来国家税务专项检查的通知文件中可以看出,建筑企业的个税和业务环节被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如建筑工人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检查等。税务机关对建筑行业的管控会越来越严格,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重视涉及的税务问题,防范税务风险。

获取发票有很多问题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往往即使有了真实的.业务,也难以获得合规收益。如建筑施工企业招聘广告支出,临时工,一些小型供应商的材料不能提供发票,支付给个人,很难得到合规的发票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应税收入增加将导致更多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没有票扣除,税收负担也会增加。

对股东股息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一直存在

  建筑业是高利润行业。在缴纳了25%的企业所得税后,股东还要承担20%的个人所得税,这对股东来说是一个很大的税收负担。

账簿、凭证管理混乱,会计核算不规范

  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周期很长,未能及时与施工和安装企业结算,并未能严格按照成本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导致收入和成本的不搭调,无法计算真实成本,反映企业的利润和亏损,导致税收负担的增加引起的虚列成本的企业。

财务不懂法,法务不懂税

  以及促进法治、税收立法和执法越来越完美,规范,税局(市级以上)设置公共检察官办公室,相比之下,一般的建筑施工企业,特别是超过95%的中小建筑施工企业普遍缺乏税务部门,财务人员超过会计,或局限于处理税收问题,不明白(税)方法,法律人员又不了解税收,几乎在控制企业涉税法律风险方面处于空白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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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类公司不申报人员工资会有什么税务风险

建筑类公司不申报人员工资会有税务风险1、虚开发票的劳务公司

税负率异常的建筑企业

税负率异常一直以来都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如果企业平均税负率上下浮动超过20%,税务机关就会对其进行重点调查。

建筑行业的增值税税负率为3%,企业所得税税负率为1.5%。

长年亏损的建筑企业

增值税零申报的建筑企业

零申报持续时间一旦达到6个月,税务机关就会对企业展开分析调查,确认企业是否存在隐匿收入等问题。

虚列人员工资的建筑企业和劳务公司

针对人员工资,税务机关会从工资支出凭证、企业职工人数、薪酬标准等方面严查工资费用。

个人账户隐匿收入和公转私频繁的建筑企业

《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表示:严惩虚构支付结算,公转私、套取现金,支票套现。

收入成本倒挂的建筑企业

员工工资长期在5000元以下或每月工资不变的建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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