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设立、受领、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个小税种,它具有税负轻、税率低、征税面广、纳税人自行完税等特点。
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
由于印花税金额较小、不易控管,因此许多企业印花税纳税遵从度较低。
财税君通过以下6个案例,解析在印花税缴纳中容易忽视的税收风险点。
境内企业是否要为境外企业代扣代缴印花税?案例:境外B公司与中国境内A公司在境内签订一份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B公司以2000万元的价格将该非专利权转让给A公司,境内A公司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了印花税,同时为B公司“代扣代缴”了印花税并将该笔支出计入管理费用。
分析:根据《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034号)规定,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不应当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
并且,目前印花税相关文件并未明确境内企业有为境外企业代扣代缴印花税的义务,在办理境外企业印花税申报缴纳时,境外企业应当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以缴纳印花税。
如果境内企业为境外企业“代扣代缴”印花税,可能会导致境外企业未履行印花税的申报缴纳义务,同时境内企业代扣代缴的印花税也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扣除。
如何办理印花税核定征收手续?案例:A工业企业自2010年以来,按照销售收入和采购金额合计数的75%作为计税基础,缴纳购销合同涉及的印花税。
2016年,稽查局对其开展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无法提供税务机关对其进行核定征收的证明文件。
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同时,《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函〔2009〕374号)规定,采用印花税核定征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印花税核定征收)》。
企业不能自行开展印花税的核定征收,而是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核或者直接核定等程序,并持相应通知书方能开展印花税的核定征收。
错缴多缴的印花税能否退还?案例:A企业在对一份购销合同开展印花税申报的时候,将合同金额1900万元错输入为19000万元,导致多缴印花税51300元,到税务机关申请印花税退税。
分析:有观点认为,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因此,上述案例中的51300元不应当办理退税。
其实不然,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当由纳税人向经管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代替贴花。
显然,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指采用贴花缴纳印花税的情况,本案例采用缴款书缴纳印花税,不适用第二十四条规定,因此上述案例中的51300元可以办理退税。
是否所有合同均是印花税应纳税凭证?案例:广州市A公司与C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以及咨询义务合同书,合同金额为100万元。
当月与B电视台签订广告播放委托书,委托书金额为200万元。
A公司就上述300万元全部申报缴纳了印花税。
分析: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因此,未在上述文件列举范围内的应税凭证不应当缴纳印花税,即上述审计以及咨询义务合同不应缴纳印花税。
而对于A公司与B电视台签订广告播放委托书,广东省地税局《关于传媒单位的广告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44号)规定,报纸、杂志的广告认刊书、电视台的广告播放委托书等是一种具有合同性质凭证,应按印花税条例规定计算贴花。
因此,上述广告播放委托书应当缴纳印花税。
办理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有哪些注意事项?案例:A工业企业生产规模较大,每月都要签订大量的商品买卖合同,需要频繁贴花。
企业财务林某参照其他税种申报的要求,在没有审批或者备案的情况下,每月汇总计算当月应缴纳的印花税,然后每月15日之前在“非核定税种申报”界面作了申报。
分析: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因此,未执行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企业,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不能参照其他税种按月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70号)规定,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
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
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
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在具体执行上,各地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对于纳税人“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的方式及登记程序等均作了明确规定。
如果纳税人选择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应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的相关程序及时“告知”税务机关,不能在税务机关未做好相关“登记”就自行采用该方式。
集团公司统一购买印花税票可否分给各下属子公司使用?案例:某甲集团公司总部在广州,有若干子公司分布在华南地区,集团财务人员为了集中管理的便利,统一购买印花税票,分发给下属的子公司使用,并将全部费用列入集团的管理费用。
分析:企业购买印花税票一般都是即办事项,是不需要税源管理部门审批的。
因此,有时候会导致集团企业购买过多印花税票并私下分派给子公司使用的情况出现。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各子公司如有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即为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子公司为独立的法人实体,集团公司为子公司承担的印花税是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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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虚开增值税大案已判决的2021虚开增值税大案已判决的案例有:湖北警税联合破获“楚剑五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贵州破获出口“貂皮大衣”骗税案,深圳警税破获“惊雷4号”虚开、伪造出售假发票案,浙江金华警税联合破获“9·11”骗税案,福建警税破获“10·24”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案。
湖北警税联合破获“楚剑五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2020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稽查局在进行大数据选案时,发现荆州有企业存在虚开嫌疑。
遂会同湖北省公安厅将该案源联合下发至荆州警税部门。
2020年7月,荆州警税联合专案组成功开展“楚剑五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收网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14人,查获作案工具若干。
经查,该团伙虚假注册空壳企业92户,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14401份,虚开金额5.57亿元。
贵州破获出口“貂皮大衣”骗税案。
2020年10月,贵州税务联合公安、海关、人民银行成功破获一起出口“貂皮大衣”骗税案。
经查,该涉案团伙注册3家“貂皮大衣”生产出口企业,采取虚假购进、虚假生产、虚假出口等手段,层层伪装,短时间内“出口”金额高达2.13亿元,并通过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非法买汇结汇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
目前税务机关认定涉案企业骗取出口退税2000万元,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判决4名涉案人员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4至11年不等有期徒刑。
深圳警税破获“惊雷4号”虚开、伪造出售假发票案。
2020年12月,深圳警税联合开展“惊雷4号”专案收网行动,摧毁犯罪团伙12个,抓获犯罪嫌疑人45人。
经查,该团伙控制企业900余户,涉嫌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以及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涉案金额60余亿元。
浙江金华警税联合破获“9·11”骗税案。
2020年12月,浙江金华警税联合破获“9·11”骗税案,抓获犯罪嫌疑人54名,打掉犯罪团伙16个,捣毁犯罪窝点22处。
经查,本案多团伙分工协作,向地下钱庄购买外汇虚假结汇,共同组成虚开结汇骗税链条,5户出口企业利用56户上游公司虚开的13.68亿元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款1.65亿元。
福建警税破获“10·24”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案。
2021年1月,福建警税联合行动,成功打掉“10·24”暴力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团伙,捣毁犯罪窝点5个,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现场查获作案工具若干。
经查,该团伙控制企业153户,通过虚填免税销售额进行虚假申报,逃避缴纳税款,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6万余份,虚开金额37亿元。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继续对经济运行中的新业态新情况新问题跟进监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偷逃税多发行业和领域依法严查,大力推进科技稽查、精准稽查、协同稽查,对“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露头就打,持续形成对虚开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税收环境。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第八条 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
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做到应收尽收。
同时,坚决防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不到位、征收“过头税费”及对税收工作进行不当行政干预等行为。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进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结果网上查询,2023年基本建成税务执法质量智能控制体系。
不断完善税务执法及税费服务相关工作规范,持续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不断提升税务执法精确度。
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有效运用说服教育、约谈警示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
坚决防止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执法。
准确把握一般涉税违法与涉税犯罪的界限,做到依法处置、罚当其责。
在税务执法领域研究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
坚持包容审慎原则,积极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以问题为导向完善税务执法,促进依法纳税和公平竞争。
第十条加强税务执法区域协。
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实现执法信息互通、执法结果互认,更好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
简化企业涉税涉费事项跨省迁移办理程序,2022年基本实现资质异地共认。
持续扩大跨省经营企业全国通办涉税涉费事项范围,2025年基本实现全国通办。
第十一条强化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
2022年基本构建起全面覆盖、全程防控、全员有责的税务执法风险信息化内控监督体系,将税务执法风险防范措施嵌入信息系统,实现事前预警、事中阻断、事后追责。
强化内外部审计监督和重大税务违法案件“一案双查”,不断完善对税务执法行为的常态化、精准化、机制化监督。
企业账面固定资产的涉税风险及应对措施(一)固定资产入账没有发票
案例:A公司建造了一栋办公楼,由B建筑公司承建。合同金额1000元,工程结算金额950元。由于质量等原因,发生分歧。
A公司迟迟未支付工程结算款。B公司也未对A公司开具发票。该办公楼A公司已于2021年1月1日投入使用,对于未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有何涉税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国税函(2010)年79号第五条规定: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十二个月内进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第六条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涉税风险
A公司在办公楼投入使用后,进行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同时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但应在2021年12月31日前(也可以最迟在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结算发票。
同时,根据发票金额进行固定资产原值调整。如果未取得发票,那么,在2021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进行纳税调整,所计提折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题:以前是核定征收,固定资产没有发票能否再转入查账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收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总结如何税前扣除
凡能够提供发票等相关购置凭证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作为资产的计税基础。
对于不能提供发票等购置凭证的,可以凭企业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作为计税基础的凭证。
以上是我结合工作经历并查找相关资料后做的总结,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