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纳税是企业必须做的事情,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涉及到很多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营业税等。
税务部门负责当地企业的纳税工作,如果企业对税务部门做出的征收决定不服,可以提出异议,或者走行政复议程序。
那么,对税务局行政复议如何申请?下 一、对税务局行政复议如何申请? 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以外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
申请人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税务行政复议的 管辖 机构是哪里? 1、对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级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省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应该注意的是,向国务院申请二级复议审理是特殊规定,只适用于纳税人不服,由国家税务总局直接作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情况。
对纳税人不服省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具体作出的税务行政行为,而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并且对总局的复议决定不服的,此种情况,纳税人不能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即仍按一级复议原则处理。
综上所述,企业要合规经营,依法纳税,不得逃税漏税,即使对税务局的决定不服,也应该先按照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再申请对税务局行政复议,提请复议,要向上级税务部门提出,在得知税务局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需要准备好原来征收决定书、企业三证、 授权委托书 及申请表等。
在我国税务行政复议怎么办税务部门是属于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这样一个重点的行政单位之一,所以,因为负责税收工作,税务部门肯定是会经常地接触到大量现金的,但是税务部门所有的合法税收全部都是要上交国库的,纳税人对于税务部门的某些不合法的做法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
有些遇到类似情形的人,可能也是不太了解在我国税务行政复议怎么办? 一、在我国税务行政复议怎么办? 对纳税人而言,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要求税务机关对其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权利,首先要依照法律 法规 的规定提出复议申请。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对此专门作出了规定。
(一)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以外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
(三)申请人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五)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 担保人 和其他税务当事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 代理 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六)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七)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 行政复议期限 内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根据《征管法》、《 行政复议法 》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仅限于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务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主要包括: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1、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及代征。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三)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存款。
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四)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 强制执行 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当事人存款中扣缴税款。
拍卖或者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六)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 行政处罚 行为 1、罚款。
没收财产。
(具体有没收财物和 违法所得 两种情况) 3、停止出口退税权。
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责令限期改正。
(七)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
不予抵扣税款。
不予退还税款。
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不予认定为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八)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九)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此项内容,不管现行税法有无规定,只要是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今后纳税人均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这也是行政复议法实施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的一个新的规定。
另外,《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还规定,纳税人可以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具体规定如下:纳税人可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但以上规定不含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章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也就是说,部、委规章一级的规范性文件不可以提请审查。
一般我们都是在税务部门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以后的60天之内向税务机关递交书面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只要我们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以后,下面的流程自然税务机关就会主持的,如果行政复议仍然是没有得到妥善的处置,在行政复议过后可以直接走司法诉讼的途径。
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有哪些(一)文书的基本知识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是申请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时递交的,引起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发生的申请文件。
申请复议应注意法律 法规 规定的条件,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复议申请就不被受理。
第一,申请人应是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组织。
包括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 担保人 及其他税务争议当事人。
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有权申请的公民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 代理 人可以代理申请复议。
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
第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对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派出机构是被申清人。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被撤销合并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法规规定需要上级税务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最初报请批准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第三,属于规定的申请复议范围。
一是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委托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缴税款行为。
二是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 保证金 或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三是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包括:书面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四是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五是税务机关作出的 强制执行 措施,包括:书面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税款;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抵缴税款。
六是税务机关作出的 行政处罚 行为,包括:罚款;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对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法,导致未缴、少缴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没收其非法所得。
七是税务机关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或不予答复的行为。
法规规定税务机关受理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属于相应的复议机关 管辖。
复议申请人应向有 管辖权 的税务机关递交申请书,申请复议。
要根据是国税局还是地税局作出税务行政行为,相应地申请复议。
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分别由其上一级国家、地方税务局分别管辖;对国家和地方税务局联合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由各自的上一级国家和地方税务局共同管辖。
第五,对税务机关征税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在提出申请前已经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
第六,复议申请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
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不提出复议申请,即丧失复议申请权。
法定期限主要有:一是对征税行为不服,须先复议后向人民法院起诉,且先须纳税,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申请复议;二是对税收保全,强制措施等行政处罚行为不服,在接到 处罚通知 之日起或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三是申请人对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担保行为、保证金、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出售发票或不予答复的行为等不服的,自知道行为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议或起诉。
第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复议或裁决不予受理。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就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裁决本身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
(二)文书的主要内容及制作要求 复议申请书的内容主要有: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注明是否已经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制作该文书要求详细写明申请复议的事项及相关理由、事实 证据 等内容。
上述是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有哪些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