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企业生产应税消费品,可以选择自行加工,也可以选择委托加工: 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由生产企业按照销售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 消费税 。 纳税 人连续生产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的,不用缴纳消费税。用外购的已纳消费税的产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可以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可以在本企业继续加工成应税产成品,也可以直接对外销售。继续加工再对外销售的,原支付给受托方的消费税可以抵扣;直接对外销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企业进行生产应税消费品筹划时按应税消费品加工方式进行测算,选择消费税负最低的方案,现举例分析对比如下: (一)选择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方案 1、选择自行购进原材料,自行生产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方案 【例1】A卷烟厂购进一批烟叶价值200万元,准备由一车间加工成烟丝,预计加工费为220万元,然后由二车间加工成甲类卷烟,预计加工费为80万元,生产完成后工费为220万元,然后由二车间加工成甲类卷烟,预计加工费为80万元,生产完成后出售甲类卷烟,预计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500万元,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暂按45%计算,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 企业所得税 税率为25%。 A卷烟厂自行加工生产甲类卷烟应纳消费税税额=1500×45%=675(万元) A陵卷烟厂自行加工生产甲类卷烟税后利润=(1500-200-220-80-675)×(1-25%)=243.75(万元) 2、选择用外购已纳消费税的原材料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方案 【例2】A卷烟厂购进已经缴纳消费税烟丝价值495万元(注:已经缴纳消费税烟丝价值495万元计算参见例3),准备投入加工费80万元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对外出售,预计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500万元,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暂按45%计算,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A卷烟厂用外购已纳消费税的原材料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1500×45%-495×30%=526.50(万元) A卷烟厂税后利润=(1500-495-80-526.50)×(1-25%)=298.88(万元) (二)选择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方案 1、选择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应税半成品收回后,再生产为产成品对外销售方案 【例3】A卷烟厂购进一批烟叶价值200万元,准备委托B卷烟厂加工成烟丝,预计加工费为220万元,加工后烟丝由A卷烟厂收回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预计加工费为80万元,生产完成后出售甲类卷烟,预计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500万元,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暂按45%计算,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委托B卷烟厂加工成烟丝代收代缴消费税税额=(200+220)/(1-30%)×30%=180(万元) A卷烟厂应纳消费税税额=1500×45%-180=495(万元) A卷烟厂税后利润=(1500-200-220-80-495)×(1-25%)=378.75(万元) 2、选择委托其他企业加工产成品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方案 【例4】A卷烟厂购进一批烟叶价值200万元,准备委托B卷烟厂直接加工成甲类卷烟,预计加工费为300万元,甲类卷烟生产完成后A卷烟厂全部收回对外出售,预计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500万元,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暂按45%计算,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B卷烟厂加工甲类卷烟代收代缴消费税税额=(200+300)/(1-45%)×45%=409.09(万元) A卷烟厂收回甲类卷烟对外出售时不再缴纳消费税。 A卷烟厂税后利润=(1500-200-300-409.09)×(1-25%)=443.18(万元) 从以上四个案例A卷烟厂税后利润的计算结果进行选择,第一应选择委托其他企业加工产成品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方案;第二应选择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应税半成品收回后,再生产为产成品对外销售方案;第三应选择用外购已纳消费税的原材料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方案;第四应选择自行购进原材料,自行生产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方案。 以上不同加工方式产生税后利润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不同加工方式应税消费品的税基不同,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计税的税基为产品销售价格,税负最重,购买应税消费品继续加工方式,虽然以产品销售价格为税基,但允许扣除购入原材料的已经缴纳消费税税额,税负相对较轻,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计税的税基为组成计税价格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其往往低于产品销售价格,而低于的这一部分,实际上未缴纳消费税,故税负最轻。
企业税负重怎么办企业税负重怎么办
税收筹划应当在企业发生纳税行为之前做好,提前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及其他盈利行为进行筹划,事后筹划就会涉及到税务风险了。通过筹划达到降低税负压力,把控税收风险,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税收筹划方案是从不同方面着手制定的,但是最简单、最直接的方法便是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减轻企业税负压力。税收优惠政策也有很多,不同行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不同,普惠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家都很熟悉,但能用上的地方并不怎么多,但地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知道的并不多,可其作用效果是优于普惠性优惠政策的。我们就来讲讲地方性优惠政策中的两大常用优惠政策,利用好了这两招,减轻税负压力既合理又合法。
其实这两种优惠政策是大数园区都有的,一是有限公司税收返还政策,二是核定征收政策,接下来我们一一讲述。
有限公司税收返还政策:
该政策主要是对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进行高额的税收奖励返还,一般是按照地方留存的70%~90%进行奖励,增值税地方留存5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40%,当月纳税,次月就开始返还。
该政策绝大多数行业企业都可以享受,尤其是像贸易行业类的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负都重的企业是非常适合的。
在企业利用有限公司税收返还政策的同时,还可以结合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政策来使用。个体工商户开票给有限公司充当成本,解决成本票缺失的问题,直接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压力。往大了说,企业所得税基本可以不缴纳了,但这肯定是不切实际的,这样做只会给企业带来风险。
个体工商户核定个人经营所得税,税率0.5%,综合税率1.56%,出具核定通知书,税务系统也会显示核定征收。
降低税负的三种方法纳税人身份的选择(针对增值税)尽可能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2、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针对企业所得税)分别成立多家单独公司,通过控股企业再投资设立其他企业;3、业务拆分及税收优惠相结合(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进行业务拆分,还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身份的纳税人计缴增值税的方式是不同的。
一般纳税人一般情况下,是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除了一些特殊业务,这里不再赘述),其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应纳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适用税率-采购不含税金额×适用税率=毛利润×适用税率(进销税率相等的情况下),税负率=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毛利率×适用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只能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适用征收率(3%或5%,阶段性减征,3%减按1%征收)。
税负率=实际缴纳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适用征收率从以上计算方式可以看出,纳税人经营业务的毛利率会影响纳税人身份的选择,以销售普通的商品(适用13%税率、3%征收率)为例,毛利率×13%>3%,毛利率>23%时,一般计税方法下,增值税税负率就高于简易计税方法。
企业组织形式主要分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选择了哪种组织形式,就决定了企业需要缴纳哪种所得税。
对于公司而言,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股东取得分红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股东(投资者)而言交了两道税才把利润拿回家,对于股东而言综合税负率为25%+(1-25%)×20%=40%。
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均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税率分为5档,5%——35%。
同时,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分红不纳税,那么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分别成立多家单独公司,和成立一家控股企业,通过控股企业再投资设立其他企业,显然第一种架构比第二种架构承担的税负要高。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求,销售商品的同时还会涉及到提供某些服务,比如电梯的销售和运输安装、家用电器的销售与安装保修等,这种混合销售方式下,销售商品附带安装服务,属于混合销售,增值税方面需按照商品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同时进行业务拆分,还可以销售小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年度销售额超过300万的公司根据业务、地区、客户群体等进行拆分成立多家小微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企业所得税税负为2.5%(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税负为10%(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税率计算所得税)。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关于营业税问题,对营业税可以实行抵扣的情形进行了如下明确规定:(1)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2)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