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主要存在以下两大税务风险: 1、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将面临按照金融保险业补交的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的风险。 关于无偿将资金让渡给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 纳税 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上述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 公司 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无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由于无偿借款无收入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纳税人需要关注的是,企业将闲置资金借给另一家企业使用,约定企业不收利息,但另一家企业以低于市场价格向其提供其他劳务或商品的行为,不能视为无偿。只要出现企业间借款不收利息的情况,税务机关就会探究其可能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渠道。如果企业存在以低于市场价格甚至无偿获得另一家企业的劳务或商品的情况,税务机关就可以根据这一往来关系判定企业借款是“有偿”行为,进而确定其计税营业额。如确实无偿,纳税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无偿”借款理由的正当性。 如果是关联企业之间借款,从法理上讲,《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关联企业和非关联企业都适用。也就是说,只要是真实的,只要税务机关认定其不收利息是合理的,就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核心是,关联企业之间存在“不合理商业安排”的条件,税务机关有权对是否征收营业税作出分析和判断。根据 国税 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 贷款 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这里所称“有权”,其含义是赋予了税务机关进行合理调整的权力,所以这个“有权”并非“必须”或者“应当”,而是“可以”的意思,即税务机关做出应予调整的判断后,可以使用这个权力。但正是因为税务机关拥有这一权力,所以关联方企业间的借款一旦存在低利息或不收利息的情况,就极有可能面临被税务机关纳入“应当进行纳税调整”的范围来处理的税收风险。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非关联企业间的无偿借款不需要补交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但关联企业间的无偿借款是需要补交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 2、企业将 银行贷款 无偿转借他人使用而向银行支付的利息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为,因此税务部门有权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定其转借收入,并就其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按“金融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关于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另一家企业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针对以上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存在的涉税风险,企业应采取以下控制策略:关联企业间发生的资金使用权让渡使用时,不能进行无偿使用,如果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无偿使用,一般没有补交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在发生跨年度借款的情况下,应该进行有偿使用,收取利息方到当 地税 务部门去代开发票。同时,根据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关联企业借款一定要注意: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 某企业无偿借款给另一家企业使用的涉税分析 (1)案情介绍 某企业将自有的闲置资金300万元暂借给另一家企业,时间为6个月,协议规定不用支付利息,另一家企业到期按协议还给企业300万元,也没有支付利息给企业,这种情况企业是否应该按同期银行利息或其他方法计算利息收入并缴纳相 关税 金等?税务机关是否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另外,如果不是企业的自有闲置资金,而是用企业的银行贷款,无偿供另外一家企业使用,企业用不用进行纳税调整? (2)涉税分析 根据以上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的涉税分析可知,某企业将自有的闲置资金300万元暂借给另一家企业,时间为6个月,协议规定不用支付利息,另一家企业到期按协议还给企业300万元,如果该两家企业没有关联关系,则不需要补营业税;如果有关联关系,则应该按同期银行利息或其他方法计算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如果不是企业的自有闲置资金,而是用企业的银行贷款,无偿供另外一家企业使用,企业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法律客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关联企业资金往来的税务风险法律主观: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涉税解决:1、关联企业之间借款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应视同销售,自然人无偿借款给企业不征收增值税。2、关联企业无偿借款,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3、企业与企业或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企业税务风险有哪些企业纳税筹划都会有哪些风险? 欢迎关注,点赞,下次精彩内容推荐,业务办理请私信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微观经济主体建立健全成本约束机制的观念深入人心。企业不再仅仅把眼光放在广开财源上,也更加注重有效地控制内部和外部成本。纳税筹划作为实施节流的最佳手段之一,在合法的前提下,降低纳税成本,有效地帮助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不过,纳税筹划也可能为我们的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如若筹划不当,引发税务风险,那么也有可能为企业带来一系列损失。下面由小编为大家讲解一下纳税筹划可能带来的风险 一、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由税收筹划对政策的依赖性所引起,可分为以下几种 1、政策选择风险。该种风险的产生主要是由于筹划人对政策精神的认识不足,理解不透,把握不准所致。对税收政策的理解要严格按照税法条文的字面含义去理解,既不能扩大,也不能缩小,同时必须注意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的有效力的解释,才能准确把握税法 2、政策调整风险。我国市场经济在蓬勃发展,为了适应不同发展时期的需要,作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工具的税收政策必然要随之进行调整。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的税收政策总是具有不定期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这不仅增加了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难度,甚至可以使企业税收筹划的目标无法实现 3、政策模糊风险。我国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层次较多,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规外,还有大量的由有关税收管理职能部门制定的税收行政规章。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如依据这些行政规章开展税收筹划,就有可能因为对这些行政规章体现的税法精神理解错误而导致税收筹划的失败 二、成本风险 税收筹划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它的目标是由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决定,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或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因此税收筹划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首先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合理预测筹划成本和筹划收益,在实施过程中还要因情况变化而及时补充修订。筹划成本指的是因选择筹划方案而付出的额外费用或放弃其它方案的机会成本,比如请会计事务所的咨询费用、因放弃其他方案的可能收益等等。只有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收益时,该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当费用或损失大于取得的收益时,该筹划方案是失败的,从而使得税收筹划产生了成本风险 三、信用风险 税收筹划的失败有时还意味着信用的丧失,这可能是任何收益所无法弥补的。一旦某个企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甚至是犯罪,那么该企业的声誉将会因此遭受严重的损失。在商品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人们对品牌的意识越来越强,好的品牌就意味着好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地位,品牌名誉已经内化为企业资产的一部分,其优劣程度甚至直接与企业的生死息息相关。当然,有时候纳税人的账目不清楚或纳税不准确,可能是因为企业根本就没有意识到或是对税法的了解不够而导致的。但无论如何,都会导致企业信用的丧失。有的国家则在适用的发票上进行区别,这样别人仅通过发票便能一目了然地知道该企业的信用,知道其是否经常偷税。这种条件上的限制使用,使得纳税人因为税收筹划失败而可能面临的信用成本非常之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