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隶属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于2012年经吉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是由北京总部直接投资、直接管理的大型、综合性商务律师事务所。盈科长春分所通过组建专业的律师人才、市场人才、行政人才队伍,基于二十余家国内外分支机构组成的全球服务体系的支持,业务范围涵盖国际贸易、海外投资、IPO、并购与重组、投融资、PE、知识产权、企业法律风险控制、税务筹划、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等各专业领域。
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
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4年,是吉林省内较具有品牌影响力与专业化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曾先后获得“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吉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等多项荣誉。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以传统的“五项业务”为基础,打造了专利、房地产、公司(企业)、医疗和教育等在吉林省内律师行业有影响的“专业品牌”,与国内乃至美国、日本、韩国、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建立了良好的业务互动与资源共享机制。
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
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3年,在律师素质及服务团队的专业化水平、业务规模与层次、胜诉率等方面,是东北地区较具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之一,也是国内首批入选财政部PPP咨询机构库的律师事务所,曾于2008年、2016年两次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功承律师事务所主要的服务对象为中高端商事客户和政府组织,在诉讼、公司并购、投融资、合规、税务、劳动等专业领域内,可为客户提供高效、多层次法律服务。
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创办于1997年,是隶属于长春市司法局的吉林省内大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也是世界规模较大律师事务所大成律师所在全球的分所之一。大成长春分所下设建筑与房地产业务部、公司与金融业务部、涉外与知识产权业务部、民事业务部和刑事业务部五大业务部门,业务涵盖了政府法律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公司合规与监管、兼并与收购、银行与金融、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等各个领域。
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
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是一家以吉林大学法学院为依托的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也是吉林省司法厅较早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吉大律师事务所下设七个专业业务部,专业领域主要有刑事辩护与代理、民商事诉讼与仲裁、银行与金融、行政诉讼、知识产权等。吉大律所凭借强大的硬实力和厚重的软实力,赢得了众多高端客户的高度信赖,以及国家和社会给予了一系列殊荣。
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
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始建于1955年、复建于1979年,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早的律师执业机构、国内现存历史最悠久的律师事务所之一,也是目前东北地区规模最大、实力最雄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律所以常春律师协作集团为依托,在吉林省内各主要市州均有协作的律师机构。其先后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服务文明窗口所、全国部级文明律师所;被全国律协评为全国优秀律师所。
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
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6年6月,是一家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曾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良智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基础扎实、经验丰富、业务精湛的律师团队,设有基础业务部、高端业务部和政府法律顾问业务部,主要业务范围涵盖知识产权、医疗纠纷、农村法律事务、法律援助、房产与建筑工程、金融保险业务等法律领域,可为客户提供不同领域及多层次法律服务。
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
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是一家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也是吉林省的大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曾先后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吉林省文明律师事务所”等称号。兢诚律师事务所下设金融保险、公司证券、破产清算、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刑事业务、民事(行政诉讼)业务等六个专业法律事务部室,在公司改制重组、融资上市、破产清算、房地产、金融创新、民商事疑难诉讼等领域居省内领先地位。
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
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是吉林省司法厅2000年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律所参与了大中型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公司重组、国有退出、企业破产项目谈判、企业策划工作,从事了大量的非诉讼法律工作,在金融、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服务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具有特色优势的服务领域,其中非诉业务包括法律顾问、国企改制、公司重组、股权设计、债务重组等非诉业务。新锐事务所律师队伍发展壮大,能够为社会提供全方位专业法律服务,多年来获得各种殊荣。
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
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原长春恒丰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业务领域涉及国际投资、知识产权、国际贸易、不良资产处置等诸多方面,在传统的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与仲裁法律事务方面具有良好的声誉和综合业务能力。基于衡丰在法律专业领域、社会公益及律师文化建设上取得的杰出业绩,衡丰律师事务所曾被授予“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
社保费为何由税务局收取呢网友提问: 社保费为何是税务局统一征收?优质回答: 社保费由税务局统一征收,可能有以下三个原因:一、养老金余额不足关于养老金余额不足的信息,网上有的是,具体的数字就不说了。前期网上流传一个图,除港澳台外的全国其他32个行政单位,目前是7个盈余,3个自给自足,其他22个行政单位需要全国统筹划拨。
养老金余额不足怎么办?两个主要办法,开源和节流。开源是加强征收,节流是延迟法定退休年龄。
加强社保的征收,目前来看税局征收可能是最好的方式 1、税局是什么部门不言而喻,征收的地位和力度不是一般。这个不多说,呵呵。 2、税局的工资申报数据可以和社保的缴费数据实现轻松比对,这个社保部门是做不到的。应发工资是多少,社保基数是多少,当然在当地平均工资的60%-300%以内。 3、税局有征收和代收税费的能力和经验。比如残疾人保障金、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文化建设基金、工会经费等由税局征收(工会经费不全部,但由税局代收的地方,税局给个电话,单位会好好考虑吧),再多一个社保和医保征收也没问题。 当然还有其他原因,比如财政的角度考虑等等,个人认为主要是上述1-2两个原因,社保交由税局征收。 三、全面依法治国的需要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是大大在2019年2月依法治国会议上提出的重要论断。法治能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无论内资外资、国企民营,都在法治的环境下平等对待。 法治竖起“边界线”。线内的依法保护,线外的依法处罚。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保是社保法规定的,企业不给职工交社保、不给职工交全额社保,要依社保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罚。 社保由税局征收自11月在全国大范围开始了 11月初,北京、上海、深圳、青岛、天津、山西、山东、吉林、江西、湖南、广西、贵州、四川、西藏人社、国税5部门联合,同时出台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相关公告。
2018年8月规定社保在2019年1月由税务征收,在延迟了22个月后,随着多省、市、自治区发布自11月社保由税局征收的公告,社保由税局征收在全国全面开始了。其他网友观点 感谢邀请,跟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你好,社保费用,为何是税务局来统一征收的?首先关于这个问题那么社保费用由税务部门征收,是2019年的时候就已经提出,只不过在提出以后,它的整体进程和规划的这个时间安排是在2020年年内完成,已经到年底了,实际上很多地区都已经逐步地完成了,由所有部门开始征收相关社保待遇的情形。所以由税务部门征收,这个是势在必行的趋势,当然也是统一的一个规定。 他的好处是能够给我们员工带来一定的好处,比如说一些工作单位为了降低自身的用工成本,他往往会选择降低自己的这个缴费标准,比如说员工的工资实际上是8000块钱或者更高的水平,但是他会去选择最低标准60%,可能只有3000多块钱的缴费基数,那么这样的话对于我们员工来讲就会造成一定的损失,如果说改成税务部门征收以后就不存在这样的现象,他一定要按照自己员工本人的工资来缴纳社保待遇。 因为员工的工资是要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所以说从税务部门完全能够核查到,有没有按照自己的全额工资来申报和交纳社保,如果说不符合和个人所得税率不符合的话,那么一下子就能检查出来,所以说企业单位想要在钻这样的漏洞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有效地保障了我们员工自身的根本利益。当然对于企业单位来说,可能他的用工成本就会有所增加,但毕竟这是一种合规的行为,所以说社保由税务部门征收是必然的趋势。 感谢阅读,请加我的关注。其他网友观点 在今年的10月30日这天,包括四川、北京、上海、新疆等多地的税务部门发布公告,自11月1日开始,企业社保正式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其实,从去年的1月1日开始,就要求税务部门同意征收各项社保和先行划转的非税收入了,只不过各地的推进程度不一样,有些地区(比如河北、黑龙江等)2019年就移交税务征管了,而有些地区则是今年开始移交,实际重视成熟一批划转一批。 在过去,我们的社保一直是“二元”征收体制,各省的情况不完全相同,有些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来征收,有些是由税务征收,现在,转到税务征收,那么这会对我们有哪些影响,说说个人的看法。 1. 税务部门的征管效率和信息化优势 税务部门的征管效率,在过去大家都是知道的,而社保转到税务之后,获取各项数据信息将更加便捷。包括员工的实际发放工资基数、个人所得税申报基数、企业所得税扣除基数等等,几个数据一对比,就能够比较容易地发现问题了。加上现在个税也已经实现了实名制,大额现金交易的监管也越来越严格,所有的信息都慢慢形成闭环,大数据时代,要想通过过去的方法来实现偷漏税,几乎是不可能的了。 2. 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趋势 虽然有不少人担心,万一社保由税务征收,更加刚性了怎么办。目前来看,是保证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的负担,措施上稳步有序,也不能自行组织开展以前年度的欠费清查,所以目前并不会因为社保由税务征收而普遍增加企业的社保成本,但是这向我们传递出一个信号,就是社保的规范化是一个趋势。未来,保证企业的公平经营和竞争环境,在税收上拓宽税基、降低费率,提高征管的效率或许是趋势。因此,企业可以提前考虑好这方面的规划。 将社保移交到税务,提高效率和发挥信息集中获取的优势,并且,为未来的社保规范化、财税规范化打好基础。对于企业来说,短期内没有太太影响,但是也可以提前做好社保方面的筹划,从合理合法的途径,降低企业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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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三)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第八条规定,本通知第七条第(三)项所指的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关系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新税法下,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再对捐赠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和投资转让净收益有可以递延确认的政策规定。但一些地区的税务局在进行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税收政策解答时,比如:
无锡市国税局有规定:对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吉林省:《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吉国税发[2009]65号)关于债务重组所得等递延纳税问题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按规定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企业债务重组中债务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债权人让步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接受非货币性资产确认的捐赠收入,如果金额较大(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在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合理避税可搜“捷税宝”——税务筹划专家!免费筹划,政府支持包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