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时候,会产生大量的建筑垃圾,这个过程中会涉及到垃圾清运、垃圾处理,垃圾清运或垃圾处置,对方应该开具哪个税目的发票呢?垃圾清运到底是交通运输还是建筑服务?垃圾处理是属于“劳务”还是“服务”呢?今天我将结合最新的税收政策,将这两个问题进行梳理。
垃圾清运税目及税率 垃圾清运实质是两个业务:清理 +运输。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陕西税务局在回复纳税人问题时,是这样答复的: “对于清运业务,清理加运输分别核算的,分别按照上述分类计算缴纳增值税。清理加运输未分别核算的,按照混合销售相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但是目前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增值税征税范围中只有货物与服务的组合才可能是混合销售,且混合销售是一项销售行为,虽然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但二者之间有直接关联或互为从属关系。其他组合方式,如销售货物与销售不动产,本案例的清理服务+运输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不属于混合销售即为兼营,若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即垃圾清运按照从高原则,税率为9%。
但是对于垃圾清运,在实际中是很难做到分别核算清理费用与运输费用的,若按照兼营从高适用税率的标准,对企业是非常不利的。这也是很多税务局最终认可企业按照服务6%开具发票的原因。 伴随着经济模式不断创新的同时也变得纷繁复杂,虽然都是服务,属于生活服务还是现代服务也会影响到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扣除比例。对于清理 +运输的业务,从业务本质来说,应以主业税率作为适用税率。呼吁未来国家税务总局在界定“混合销售”的定义时,放宽混合销售的范畴,不局限在“货物+服务”的种类。
建筑垃圾的处置 伴随着绿色建筑的提倡,建筑垃圾不再是垃圾,而是变废为宝,实现循环利用。但是建筑垃圾的处置需要专业的设备,一般企业很难自行完成建筑垃圾处置,需要具备建筑垃圾处置能力的企业进行处理处置。处置行为到底是属于营改增中的“劳务”还是“服务”呢? 在2020年之前,该业务适用税目也是讨论不断。终于在2020年,该问题尘埃落定。
为便于大家理解,制作成思维导图,以供大家学习:
第三种情形中,货物归受托方所有,受托方将货物出售,按照销售货物处理。根据最新的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纳税人从事再生资源也可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无论是“服务”还是“劳务”,只有是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纳税,即使被划分为“服务”,也仍然可以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如何做税务筹划企业做税务筹划方法如下: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选择投资地区与行业开展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投资于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行业以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
区域税收优惠只保留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其它区域优惠政策已取消。
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等方面。
因此,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
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收入总额减计10%。
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等方面进行了界定。
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
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农林牧渔业给予免税;对国家重点扶持基础设施投资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
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
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100%扣除,安置特定人员(如下岗、待业、专业人员等)就业支付的工资也给予一定的加计扣除。
企业只要录用下岗员工、残疾人士等都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分析哪些岗位适合安置国家鼓励就业的人员,筹划录用上述人员与录用一般人员在工薪成本、培训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差异,在不影响企业效率的基础上尽可能录用可以享受优惠的特定人员。
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税务筹划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筹划。
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
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别使用独立纳税和汇总纳税,会对总机构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
企业可以利用新的规定,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
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选择。
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
企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
第一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子公司形式,单独纳税。
第二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到总公司纳税,以弥补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的亏损;即使下属公司均盈利,此时汇总纳税虽无节税效应,但可降低企业的办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第三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纳税可以用其他分公司或总公司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分支机构扭亏的能力,若短期内可以扭亏宜采用子公司形式,否则宜采用分公司形式,这与企业经营策划有紧密关联。
不过总体来说,如果下属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则宜设立子公司,享受当地的低税率。
如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他居民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
但子公司在所在国比分公司享受更多的税务优惠,一般可以享有东道国给予其居民公司同等的税务优惠待遇。
如果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积累利润还可以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
而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所发生的利润与总公司合并纳税。
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境内外机构的盈亏相互弥补,因此,在经营期间若发生分公司经营亏损,分公司的亏损也无法冲减总公司利润。
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务筹划折旧是为了弥补固定资产的损耗而转移到成本或期间费用中计提的那一部分价值,折旧的计提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
折旧具有抵税作用,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所需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也不相。
因此,企业可以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收筹划。
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把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
在税率稳定的前提下,所得税的递延缴纳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另外,当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时,延长折旧期限把后期利润尽量安排在优惠期内,也可进行税收筹划,减轻企业税负。
最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
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来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各期的成本也存在差异,影响各期营业成本和利润。
这一差异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五条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运输业税务筹划要避免陷入政策误区
以自有货车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生产企业,在纳税筹划中,最容易发生的是混淆兼营和混合销售的界限,仅从税负的高低考虑,将销售本企业产品时发生的运输收入从货物销售收入中分割出去,按兼营方式分别核算销售额,将运输收入作为营业税应税劳务申报缴纳营业税。这样做不仅达不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反而会形成纳税风险。因为以自有车辆运输本企业销售货物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业务,而非兼营业务,其运输环节的收入不论是否单独核算,都应并入货物销售额中缴纳增值税。
此外,虽然企业有兼营运输业务的项目,但与货物购买方仅签订一份包括运输收入的产品销售合同,却在进行会计账务处理时,人为地将货物销售额扣除一部分,作为运输收入单独核算缴纳营业税,这样做也会形成纳税风险。税务机关往往会将其视为混合销售要求缴纳增值税。
二、多角度考虑运输业务的税收筹划
首先,从整体收益角度考虑是否需要成立独立运输公司。
生产企业自有车辆,为避免混合销售业务缴纳增值税,可以根据运输车辆的多少及运输业务的大小,从整体收益角度进行论证,看是否可以通过设立运输公司节税。
如果生产企业将自有车辆单独成立运输公司,生产公司销售货物指定该运输公司负责运输,生产公司分别与运输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与购货单位签订购销合同。这样,运输公司只需缴纳3%的营业税,而生产公司则可抵扣运费7%的增值税,企业节税为7%-3%=4%。
若不设立运输公司,车辆的物耗则作增值税扣除。假设车辆可抵扣物耗金额为M,则物耗可抵扣税金为17%M,设销售额为N,扣税平衡点为M=4%N÷17%=23.53%N,在M<23.53%N时,设立运输公司则有节税空间。
一般情况下,当自有车辆可抵扣的物耗大于23.53%时,自有车辆无需独立;若自有车辆可抵扣的物耗小于23.53%,可以考虑成立运输公司。但成立运输公司会有各种费用发生,如开办费、人工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等等,所以,就生产企业来讲,是否以自有车辆设立运输公司,要看运输业务量,特别要计算对内的运输业务所产生的节税收益是否能保证运输公司的基本费用开支。
例如,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大米。2002年,为节省运输成本,公司购置了一批车辆。2002年销售大米实现收入5 000万元(不含税),在销售本单位产品时实现运输收入500万元。会计主管为节省税金支出,将运输业务视为兼营业务独立核算,缴纳营业税。已知该企业本年度增值税进项税额为455万元,其中运输车辆物耗可抵扣税金为30万元。
该企业会计计算本年度应纳流转税为:
5 000×13%-455+500×3%=210(万元)。
根据以上的分析,该企业对应纳税金的计算方法不正确,正确的应纳税金计算方法为:
(5 000+500÷1.13)×13%-455=252.5(万元)。
从节税考虑,该企业应成立运输公司,独立核算。
企业应纳增值税为:5 000×13%-(455-30+500×7%)=190(万元)。
运输公司应纳营业税为:500×3%=15(万元)。
以上方案共缴纳税金205万元,比企业在不成立运输公司的情况下少缴税金47.5万元,原因就是车辆可抵扣物耗金额为176万元,所占销售额的比例远远小于23.53%。
三、从支付运费方式的角度对运输业务进行筹划
企业无自有车辆,请外面的运输公司运输货物,这类业务一般有企业直接支付运费或代购货方垫付运费两种形式。要降低税负,可以采用代垫运费的方式进行操作。企业以正常的产品价格与购货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并商定:运输公司的运输发票直接开给购货方,并由企业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企业为购货方代垫运费。另一方面,与运输公司签订代办运输合同,企业在货物运到后向运输公司支付代垫运费。这样,企业就可以节省运费收入10%的税金。
例如,某生产水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购货方签订销售合同,水泥以每吨280元卖给购货方,其中包含运输费用35元。该企业每年销售水泥10万吨。企业没有自有车辆,请运输公司运输产品,每吨运费为35元。企业进项税额为180万元(不含运输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按这种方式,企业应纳增值税为:
100 000×280×17%-(1 800 000+100 000×35×7%)=
271.5(万元)。
如果企业和运输公司以代垫运费的方式签订运输合同,每吨价格为35元,同时对原销售合同进行修改,将代垫运费从销售价格中分离出来,水泥每吨价格从280元降为245元。这样处理后,企业整体利润并未减少,却可节约税金支出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