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检测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检测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检测,是指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受委托对建设工程实体以及用于建设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安全、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的活动。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建设工程检测地方技术标准;
(二)指导、协调本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专业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设工程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财政、质量技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行业协会)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检测行业协会)是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检测行业协会可以按照协会章程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性行业自律措施。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检测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第六条 (检测活动原则)
从事建设工程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七条 (检测信息系统)
本市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检测信息系统)。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实施的建设工程法定检测项目,检测机构应当通过检测信息系统实施检测。第二章检测委托第八条 (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使用检测信息系统的设备、软件、网络等条件。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委托检测行业协会开展检测机构资质条件的现场核实。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第九条 (外省市检测机构备案)
外省市检测机构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应当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十条 (检测从业人员)
从事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或者经检测行业协会考核合格。本市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规定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检测见证人员以及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
检测机构应当委派具有相应从业资格或者经考核合格的检测人员实施检测。第十一条 (检测业务委托)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平行检验中的检测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监理单位的平行检测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国家未作规定的,应当符合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建设工程检测业务。第十二条 (回避)
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检测机构在同一建设工程项目或者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建设、施工或者监理单位等两方以上的检测委托。第十三条 (检测合同与备案)
委托方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检测的,应当签订书面检测合同。本市鼓励检测合同当事人使用检测合同示范文本。
检测机构应当在检测合同签订后的20日内,将合同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检测合同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合同变更后的20日内,向原合同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上海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上海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① 上海市核发的工程勘察
② 工程设计
③ 建筑业企业
④ 工程监理
⑤ 检测机构企业资质
企业资质延期按照“免申即享”原则,可通过“企业电子证书管理-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管理-领证”,重新领证后即可打印电子版资质证书用于工程招投标等市场活动。
(二)企业仍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办理(企业通过吸收合并、跨省变更等事项取得1年有效期资质)
办建筑资质需要什么条件?办建筑资质需要什么条件?办建筑资质需要哪些资料?办建筑资质需要的条件:(以三级建筑资质条件为例)1、企业近5年承担过2项造价200万元以上建筑智能化或综合布线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
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且计算机、电子、通讯、自动化等专业人员齐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
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3人。
企业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40万元以上。
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300万元以上。
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办建筑资质需要的材料:1、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章程(复印件);4、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复印件);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6、企业负责人(企业经理)身份证明;7、企业负责人(企业经理)职称证书;8、企业负责人(企业经理)任职文件;9、企业负责人(企业经理)毕业证书;10、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11、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12、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13、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14、技术负责人毕业证书;15、财务负责人身份证明;16、财务负责人职称证书;17、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18、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19、注册执业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20、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21、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22、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毕业证书;23、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养老保险凭证;24、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25、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26、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27、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养老保险凭证;28、特殊专业技术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29、企业设备证明(1、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2、设备台帐,3、仪器清单);30、厂房证明(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31、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33、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包括(1)资产负债表,(2)利润及利润分配表,(3)现金流量表,(4)工程结算收支明细表,(5)财务报表附注);34、企业年度统计报表(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1)建筑业企业生产和房屋建筑、财务情况年报基层表,(2)中国经济普查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3)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表,(4)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表);35、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36、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1)工程合同、(2)中标通知书、(3)竣工验收备案表、(4)质量核验资料、(5)工程决算资料等);37、资质证书变更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38、改制重组方案(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39、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股东会决议);40、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41、资质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42、遗失声明;43、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44、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45、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46、国家级工法的认定文件;47、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48、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49、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复印件;50、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51、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52、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53、(企业改制、分立、合并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54、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55、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56、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57、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及变更后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5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59、(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6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61、主要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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