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体系的具体途径:
(一)构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体系的理论基础
企业税务风险不仅有内部和外部的原因,也有主观和客观的原因,因此要解决一系列企业风险问题,要求企业必须把握构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体系的理论基础,如全面风险理论,全面风险管理理论主要由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控制策略、信息沟通、问题监察等八个部分组成,税务风险管理应以此为理论基础,详细的了解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流程和方法,及时准确的编制企业适用的税法规范制度并不断更新;建立及完善健全的税务风险管理体系及更新系统,保障企业税务管理系统与国家法律规范的标准保持一致,以此来构建科学的、全面的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体系,从而实现企业科学、有效且全面的税务风险管理。
(二)制定风险控制流程,设置风险控制点
我国税务局颁布的《大企业税务风险指引》的文献,其中明确指出了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目标,并且为一些具体的税务风险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和措施,不仅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明了方向,同时也使得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提供了政策依据。企业应该在围绕《指引》展开一系列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工作,设置税务风险控制点,采取人工控制机制或自动化控制机制,建立预防性控制与发现性控制机制。针对重大税务风险所涉及的管理职责与业务流程,制定覆盖各环节的全流程控制措施;对其他风险所涉及的业务流程,合理设置关键控制环节,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协同相关职能部门,管理日常经营活动中的税务风险,联系企业具体实际情况,制定出科学合理的,适合企业发展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并且严格落实制度具体方案,最大限度的控制企业的税务风险,杜绝企业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促进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
(三)遵循构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体系的特殊原则
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要求企业必须遵循及时准确申报、按时缴纳、绝不拖欠的特殊原则,坚决履行企业纳税任务,尽可能的降低企业税务风险对企业正常运作的影响。除此之外,构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体系要求企业还用遵循成本效益、全面性、可操作性、目标导向性以及有效性等原则,帮助企业成功化解各种税务问题,并且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提供指引,从而促进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
(四)提高税务风管理人员对税务风险管理的认识
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人员普遍风险意识薄弱,这也是制约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发展的一大问题,作为税务风险管理的主心骨,不仅要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及专业水平,同时也要不断提高自己的风险意识,才能有效地促进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发展,避免出现因为“谋私利”、“中饱私囊”等的现象。同时增强对风险的预知能力,最大限度的降低税务风险带给企业的损失。提高税务风险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不仅要求相关税务风险管理人员对自身严格要求不断进步,同时企业uing为其提供一定的条件,提供各种各样的学习渠道和方式,才能从根本上构建出一支高素质的税务风险管理人员队伍,进而推动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五)规划税务风险应对策略
税务风险对企业造成的影响可大可小,企业对风险的应对也有多种策略,可分为可接受、逃避、转移、小心管理等。因此,在处理税务风险上可按照税务风险的危害程度来选择应对策略,对于比较容易发生且风险影响大的风险尽可能的避免;对于比较容易发生但危害程度小的可选择转移;对于发生几率小危害程度也小的风险可选择小心管理的策略,尽量控制风险使其合理化;对于发生几率和危害程度都小的风险,就可以选择可接受,适当适量的风险反而有利于推动企业的发展。
建筑企业联合投标的税务风险如何把控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联合投标处理不当,将存在一定的法律和税务风险。具体分析如下。
联合投标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与联合投标相关的法律规定,总结如下:
联合体只能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一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例如,要采购一个空调,空调到现场去安装,招标文件要求具有建设部机电安装资质。
假设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其中A是卖空调,没有建设部机电安装资质,B是安装空调,具有建设部机电安装资质,分工协议里明确写明由B负责安装,那这家联合体就满足招标文件。但如果这家联合体在分工协议里没写谁来具体承担安装工作,那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这家联合体就不满足要求。所以共同投标协议里的分工很关键。
又例如,含有钢结构建筑的总承包招标,投标人A是建筑施工一级资质,同时其还具备钢结构的二级资质,投标人B是钢结构一级资质,两家组成联合体各自来投标。
投标时,A 又把其钢结构的二级资质也放到投标文件里了,那么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这家联合体就应该按照钢结构的二级资质来认定,结果这家联合体不符合要求。要保证该联合投标有效,满足投标要求,投标文件里面不放A的钢结构二级资质。或者在联合投标协议中的分工协议里面明确钢结构部分是由B来做,那么即使A在投标文件里附了一个钢结构的二级资质,仍然是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必须一并提交给招标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投标必须指定牵头人,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并以牵头人名义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第四十四条和四十五条的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同一招标项目”是指同一项目合同。如总承包项目只有一个整体工程项目,也即只有一个合同,这样的招标项目是“同一招标项目”;又如一个整体工程项目分多个标段,也即每一个标段都是一个合同时,各标段都为“同一招标项目”。
因此,如一个项目分四个标段招标时,A公司在二标段与其他人组成联合体投标,又单独在一标段投标时,这是在不同的标段投标,也即不是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多个标,这样的投标是有效的;如果A公司在二标段与其他人组成联合体投标时,A公司又单独在二标段投标,这即在“同一招标项目”,即同一个招标合同中投两次标,是无效的投标行为。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同一招标项目”是指同一项目合同。如总承包项目只有一个整体工程项目,也即只有一个合同,这样的招标项目是“同一招标项目”;又如一个整体工程项目分多个标段,也即每一个标段都是一个合同时,各标段都为“同一招标项目”。
因此,如一个项目分四个标段招标时,A公司在二标段与其他人组成联合体投标,又单独在一标段投标时,这是在不同的标段投标,也即不是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多个标,这样的投标是有效的;如果A公司在二标段与其他人组成联合体投标时,A公司又单独在二标段投标,这即在“同一招标项目”,即同一个招标合同中投两次标,是无效的'投标行为。
联合体中标的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颁布)第48条第一款规定:“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颁布)第78条第(二)项 规定:“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根据以上法律政策的规定,联合投标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为:参与联合投标的各方共同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没有提交给招标人,而且没有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而是联合体内的牵头人与招标人签订总承包合同,然后联合体成员与牵头人签订分包合同是一种违法分包行为。
法律分析
(1)A与辽建集团签订的《合作投标协议书》的法律性质的分析
A和辽建集团签订的合作投标协议的意思表示是以辽建集团名义参加投标,中标后将全部中标工程的49%交A施工,A向辽建集团交纳管理费。该协议形式上为合作,但在辽建集团参加投标过程中,双方未按法律规定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也未将共同投标协议提交招标人,中标后亦未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辽建集团中标后,A也未按法律规定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故双方签订的合同实际是工程分包协议,该分包行为非经建设单位认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违法分包。
(2)A与辽建集团签订的《合作投标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的法律分析
建设单位辽宁公路建设局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拒绝联合体投标,不允许重复中标。A和辽建集团对此均是明知的,双方签订合作招标协议,就是为了规避建设单位的要求,是一种恶意串通行为,侵害了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再加之双方签订的合作投标协议书实属违法分包协议,据此应当确认A和辽建集团签订的合作投标协议无效。
(3)《合作投标协议书》无效后,其违约金条款是否支持的法律分析
A依据无效的协议请求辽建集团支付违约金于法无据,不应得到支持。鉴于A已向辽建集团提供140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辽建集团也实际使用保证金进行投标,故辽建集团应赔偿使用A投标保证金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赔偿A利息损失。
联合中标的税收风险
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涉税风险
在联合投标操作业务中,某施工单位(一般是联合体中的牵头人)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以联合体名义对外投标并与业主签订承包合同,总承包合同或投标函、中标通知书中明确联合体各方的承包金额。牵头人与联合体各方不签订分包合同。在这种合同流的情况下,根据增值税抵扣的“四流统一”的要求,联合体的牵头人及其他各方都应各自分别与业主进行工程结算, 各自向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业主应分别向牵头人和联合体的其他各方支付工程款。
可是,实践操作过程中,往往出现以下资金流、票流、应税劳务流与合同流不统一的现象:业主只对联合体中的牵头人验工计价、收取发票并拨付款项,该牵头人向联合体的其他单位再行验工计价、收取发票并拨付款项。
此种模式下,由于联合体中的牵头人没有跟联合体中的其他各方签订分包合同,结果出现,资金流向、发票流向、应税服务流向与合同内容不一致,向业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应税服务不符,存在虚开发票的重大涉税风险。
资金流与、票流、应税服务流和合同流不一致,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税收风险
在联合体投标的实践业务中,基于联合体名义对外投标并与业主签订承包合同,总承包合同或投标函、中标通知书中明确联合体各方的承包金额。也存在另外一种现象:联合体中的牵头人和其他各方分别与业主进行工程结算,各自向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但工程款由业主全部向牵头人支付,然后,牵头人代替业主分别再支付联合体中的其他各方。
这种工程款支付模式,即联合体中的牵头人代业主支付联合体其他各方工程款的模式,结果出现了资金流与、票流、应税服务流和合同流不一致,根据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税收风险。
联合投标的法律和税收风险管控
法律风险管控要点
第一,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及承揽工程。
第二,由于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评标委员会一般将按照废标处理,所以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联合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第三,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联合体对外应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第五,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一并提交联合体各方签署的有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联合投标协议。
税收风险管控要点
为避免税收风险,采用以下管控要点。
(1)联合体与业主签订联合体合同时,应在联合合同中明确联合体各方的工程界面和各自金额。施工过程中涉及联合体各方之间工程界面和金额的变动时,建议补签联合体协议,以保证各自开具发票的金额、收到的款项和合同内容一致,进而符合增值税征管要求。
(2)为保证联合体项目符合增值税的征管要求,必须采用以下策略:
①资金流向方面:联合体业主分别付款至联合体各方;
②发票流向方面:由联合体各方分别开具发票给联合体业主;
③计价方面:联合体业主分别对联合体各方计价。
深圳代理记账:合理规避财税风险,助力企业经营发展如今,越来越多的深圳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为企业提供记账报税服务。专业的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根据企业不同的财税服务需求,为企业提供个性化的财税解决方案。当前,深圳代理记账行业有很多专业、正规的代理记账公司,其不仅业务能力强,专业素质也很高,可以根据企业的财务数据提供相应的财务分析,并对企业的经营发展给予指导意见。可以说,企业选择专业的深圳代理记账公司进行财务委托,是一种有利于自身经营发展的明智选择,不仅可以使企业复杂的财税问题得到专业、高效地解决,而且还可以有效规避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财税风险。
企业管理者都知道,企业财税问题在企业经营发展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如果企业聘请的财务工作人员不够专业,就很可能在财务数据处理和记账报税环节出现差错和问题,从而引发财税风险。而且,和企业寻求代理记账机构提供财税服务相比,企业聘请专职财务人员要多花费很大一部分企业经营成本,而且记账报税质量并不能够得到保障。但是专业的深圳代理记账公司,凭借其专业的财会服务团队和多年积累的丰富财税经验,可以实现让企业以较少的成本的支出获得高质量的财税服务,于企业而言,选择代理记账公司其实是一种更划算的选择。
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企业选择专业代理记账公司提供财税服务,可以免除后顾之忧,能够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运用到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中来。而如果没有代理记账公司,企业由于财务工作人员的一个小小疏漏,如纳税申报不及时等等,往往会为企业的经营发展带来大麻烦,企业不仅要面临罚款,而且对于法人代表来说,也可能造成信用方面的影响。而选择专业深圳代理记账机构提供财税服务,则可以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专业的代理记账公司会专门建立错误赔付机制,即由代理记账机构操作原因而导致企业财税出现问题的,对企业的损失承担全额赔付责任,真正让委托企业享受无忧财税服务。
不过,企业在进行代理记账机构选择时,还应多多关注所在地区代理记账服务的市场价格,企业对深圳代理记账市场收费标准进行相关了解还是很有必要的,虽然不同区域存在价格差异很正常,但进行了解后再行选择,也避免企业花费“冤枉钱”。此外,企业也可以采取电话咨询和实地考察的方式,选取符合本企业需求的专业代理记账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