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况下,我们在进行缴纳企业所得税过程当中,是需要根据企业经营收入以及涉及金额来进行综合考虑,如果要补缴企业所得税是需要查询以往的记录,接下来我为大家整理关于如何补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解答的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在一般情况下,我们在进行缴纳企业所得税过程当中,是需要根据企业经营收入以及涉及金额来进行综合考虑,如果要补缴企业所得税是需要查询以往的记录,接下来我为大家整理关于如何补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解答的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一、如何补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一般按季度缴纳,税率是25%,所得利润乘以税率就是应交所得税。 如果你企业是小微企业年利润在50万以下,可以减半按20%税率来征收,实际就是按利润的10%缴纳企业所得税,包含汇算清缴的调增额。补交的按规定必须去单独补交。你自行写个自查补税说明,然后去国税局补交自查补税就行了,当然滞纳金是要收的。
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是据以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是企业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损失以及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成本是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耗费和各项间接费用。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等。除此以外,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外,税收有关规定中还明确了一些需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扣除项目。 (一)利息支出的扣除。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计税工资的扣除。 条例规定,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据实扣除,这意味着取消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切实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但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对明显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则不予扣除。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制定与《实施条例》配套的《工资扣除管理办法》对“合理的”进行明确。 (三)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以前的扣除标准(提取比例分别为14%、2%、2.5%),但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了。在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捐赠的扣除。纳税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的12%以内的,允许扣除。超过12%的部分则不得扣除。三、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关系 (一)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例如,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在财务部和国税函都有相关的规定且不一致,而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答疑时就明确了,在所得税上按照国税函的文件处理;在会计处理上按照财政部财通的文件。如果不一致,就按照税法的标准。 在实务操作中还一定要注意税法优先原则在其他方面的体现,如合同中写明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负担,但是由对方承担这部分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还是会找个人承担责任。 (二)税法协调原则: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应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三)税法空白原则: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例如,关于劳保支出,目前只是规定了具体的扣除明细范围,但是没有扣除标准,那么企业就可以按照国家财务、会计的规定计算。 以上便是我为大家整理关于如何补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我国在缴纳企业所得税过程当中,不同企业它缴纳的时间以及方式是有一定区别的,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
补交企业所得税账务处理是什么?汇算清缴时,用全年应交所得税减去已预交税额,得到的数额如果是正数,则说明企业应补缴税额。
那么补交企业所得税的账务处理怎么做?企业补交所得税账务处理补缴所得税的账务处理如下: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贷:银行存款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与纳税申报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纳税年度(1)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3)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补缴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企业所得税的补缴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适用税率-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除通过直接计算法计算外,企业所得税的补缴额也可以通过间接计算法进行计算。
补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一般出现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工作中,即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依据相关的企业所得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并确定年度应补或应退税额,然后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过程。